商品和服务分类是商标制度的基础性技术规则,其调整往往直接影响企业的商标申请策略、保护范围与冲突风险评估。2026年1月1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第13版(2026)在塞尔维亚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提交的所有商标申请均按新版分类处理,但调整不具有追溯力——这一点对于已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评估具有重要含义。
本次第13版修订聚焦于回应市场变化与技术创新,对精油、光学产品、应急车辆、个人护理用品及瑜伽用品等多个商品类别进行了重新归类,并新增了"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等反映数字经济新业态的服务项目。本文将系统梳理本次修订要点,并为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及更广泛的尼斯分类适用法域的商标布局提供实务建议。
一、商品分类的主要调整
1. 精油的"用途分流"原则
新版对精油(Essential Oils)的分类采取**按预期用途划分**的逻辑,分类结果如下:
| 用途 | 所属类别 |
|---|---|
| 用于制造的精油 | 第1类 |
| 用于芳香、香氛用途的精油 | 第3类(与香水同类) |
| 用于医疗目的的精油 | 第5类 |
| 食品调味品 | 第30类 |
这一调整对化妆品、保健品及食品行业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影响。同一品牌的精油类产品如涉及多种用途,需在多个类别上分别布局,以确保保护范围的完整性。
2. 光学产品的"医疗属性"重新定位
矫正眼镜、太阳镜和隐形眼镜从第9类移至第10类,体现立法对其医疗与治疗用途属性的认可。但需特别注意:
- 智能眼镜仍保留在第9类——因其本质为电子技术产品;这一区分意味着眼镜类商品的商标布局须根据产品技术属性精准定位。
对于既经营传统眼镜又布局智能穿戴产品的中国企业,需在第9类与第10类同时进行商标布局。
3. 应急救援车辆归入交通工具大类
消防车、消防船和救生艇从第9类移至第12类,归入更广义的车辆类别。这一调整对应急装备制造商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具有直接影响。
4. 离合器衬片的用途化分类
离合器衬片从第17类删除,按用途重新分类:
- 用于陆地车辆 → 第12类
- 其他用途 → 第7类
汽车零部件企业需重新审视既有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新申请的类别选择。
5. 个人护理产品的属性重归类
电动牙刷等个人护理产品从第10类移至第21类。这一调整反映出立法对此类产品日用属性而非医疗属性的判断。
6. 遮阳伞的"使用场景"分流
| 类型 | 所属类别 |
|---|---|
| 手持遮阳伞和雨伞 | 第18类 |
| 庭院或露台遮阳伞 | 第22类(新增) |
家居与户外用品企业需关注这一新增分类项目。
7. 电加热服装的属性归类
非用于防止事故或伤害、也非医疗用途的电加热服装,从第11类移至第25类,依据是其服装的本质属性。中国智能穿戴及功能性服装出口企业应注意这一调整。
8. 瑜伽用品的精细化分类
瑜伽用品按具体性质分入四个类别:
| 产品 | 所属类别 |
|---|---|
| 瑜伽和冥想坐垫 | 第20类 |
| 瑜伽手套 | 第25类 |
| 冥想垫 | 第27类 |
| 瑜伽砖 | 第28类 |
对于瑜伽用品综合品牌,需在多个类别同时布局,以避免保护范围出现缺口。
二、服务分类的新增与调整
1. "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正式入类
第42类新增"人工智能即服务"(AI as a Service, AIaaS)项目。这是本次修订中最具标志性的变化之一,反映出尼斯分类体系对人工智能产业新业态的正式回应。对于中国AI产业的出海企业(包括AI模型服务商、API平台提供方、AI云服务公司等),这一新增意义重大:
- 明确的类别归属:AIaaS业务的商标申请有了清晰的类别依据;
- 保护范围更精准:可避免此前依靠"软件即服务"或泛化IT服务条目带来的保护边界模糊问题;
- 与全球AI商标布局协同:建议结合各国对AI相关服务的分类实践统一规划。
2. 机场贵宾室准入服务
第43类新增"机场贵宾室准入的预订和安排"服务项目,回应高端旅行服务市场的发展。
3. 眼镜和太阳镜租赁
该项服务现仅归入第44类,与新版对眼镜医疗属性的整体定位保持一致。
三、实务影响:不具有追溯力的关键含义
新版分类不具有追溯力——这一原则带来若干重要实务含义:
1. 既有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维持原状
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已完成注册的商标,其指定商品/服务的分类不会自动变更。权利人无需主动调整既有注册,但在评估保护范围时,需结合原分类与新分类的对照关系。
2. 新申请须严格遵循新版分类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塞尔维亚提交的商标申请,必须按第13版分类提交。错误的类别选择可能导致:
- 申请被驳回或要求补正;
- 实际保护范围与商业目标不匹配;
- 增加在先商标冲突的风险。
3. 商标检索须"双向回看"
在进行商标检索时,需同时考虑新分类与原分类两套体系:
- 检索新申请的类别中可能存在的在先权利;
- 回看原分类中是否存在已获注册但因分类调整而仍具冲突可能性的在先商标。
这一"双向检索"原则对于避免商标冲突至关重要。
四、全球分类协同视角下的延伸观察
尼斯分类体系作为全球商标分类的统一标准,已被包括中国、塞尔维亚、欧盟、美国、日本等在内的绝大多数主要法域采用。但需注意,各国在尼斯分类的具体适用上仍存在差异:
- 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标准不同:例如中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尼斯分类基础上设有进一步的类似群划分;
- 可接受名称的具体范围有差异:各国知识产权局对具体商品/服务名称的可接受性判断存在地域性差异;
- 新兴业态的归类速度不同:部分国家在尼斯分类正式更新前已通过本国实践对AI、元宇宙等新业态作出归类指引。
对于跨国布局的中国企业,需在尊重统一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各法域的本地实践,制定具体的类别选择策略。
![]() | We Make Patenting Easy!我们让专利申请更简单咨询和寻求报价: 13810826015 E-mail: mail@yezhimaip.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