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概况
欧洲专利公约对获得欧洲专利的程序作出规定。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指定国家完成生效程序后,可以在该国作为常规国家专利生效。欧洲专利申请通过欧洲专利局(EPO)提交。
欧洲专利在比利时,德国,法国,瑞士,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爱尔兰,卢森堡和英国自动生效。如果申请人想要在其他欧洲公约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则需进行生效程序。生效是指在指定国家提出相应的请求,提交该国语言版本的译文并缴纳维持费的过程。
欧洲专利生效需在以下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进行:奥地利,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土耳其以及塞尔维亚和阿尔巴尼亚。欧洲专利的效力可以延伸到波...展开全文
欧洲专利生效需在以下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进行:奥地利,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土耳其以及塞尔维亚和阿尔巴尼亚。欧洲专利的效力可以延伸到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黑山,它们不是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方,但与EPO签署了延伸协议。
欧洲专利局在2010年,2013年和2014年与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和突尼斯签署了生效协议。 于2015年3月1日或之后申请的欧洲专利可在摩洛哥生效。于2015年11月1日或之后申请的欧洲专利可在摩尔多瓦生效。 与突尼斯的验证协议尚未批准。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际组织/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