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十大常见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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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十大常见问题(二)

 

一、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PPH请求吗?如同时需要提出主动修改,请问如何处理?

  • 提出PPH请求的时机,必须是申请人已经收到TIPO进入实质审查的通知后,且专利申请尚未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提出PPH的时机不对,则PPH请求将不被TIPO接受。所以应该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收到进入实审通知后,再提出PPH请求并同时做PPH的主动修改。

二、我们公司有个专利已经授权,专利申请人是两家公司,但只收到一张专利证书,如果2个专利申请人都想要专利证书,应该怎么办?

  • 专利证书是为了证明专利权的存在,每一件授权专利于缴纳证书费和专利年费后,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享有专利权,每个专利权仅会发出一张专利证书。
  • 如两个共同专利权人都需要专利证书,请申请人自行协调,或通过TIPO查询系统,以证明共同专利权人同时享有该专利权。
  • 另因TIPO已经实施专利证书电子化,在申请人领取电子证书后,申请人也可以申请领取纸质专利证书,在填写【专利证书副本请求书】后,并缴纳官费新台币1000.00元(约合人民币225.6元)。纸质证书请求份数无限制,可根据企业自身需要领取。

三、专利申请人为外国法人,现因申请人名称变更,但主体没变,请问如何办理更名?官费是多少?

  • 专利申请人为外国法人需要更名时,应提交申请人国别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变更官费新台币300.00元(约合人民币67.67元)。
  • 若无法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则可提交申请人更名声明,说明公司更名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理由,以及声明对变更负一切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只变更申请人中文译名,而外文名称不变,则无需提交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

四、请问委托书需要公证吗?撰写格式是否有规定?

  • 委托书不需要公证,只需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表达清楚意思即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时,所提交的委托书,应说明代理权限及官文送达地址。委托书应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章,如委托书中仅有委托人(申请人)签章,但代理人已于请求书上签章的,可认为双方认可,此时委托书上仅有委托人签章即可。

五、专利年费缴纳请求书上的虚拟账号可以重复使用吗?虚拟账号超过缴费期限还能有用吗?是否会因接受者身份不同而拿到不一样的虚拟账号?

  • 虚拟账号仅可使用一次,且该虚拟账号是为了搭配不同的专利案的缴费期限,缴费账号、缴纳金额都是专属于该次费用的缴纳,不能重复使用,也不能使用于其它专利申请,如超出缴费时间需采用其他缴费方式处理。
  • 此外,TIPO的专利年费提醒通知属于服务性质,原则上会同时寄给专利权人(如专利权人非中国台湾地区,则仅通知代理人)、代理人、联系人及破产管理人,不同身份的通知中为产生的不同虚拟账号,TIPO将在对账后根据缴费人登记的地址寄送官方收据。

六、TIPO认为专利申请不能申请专利,会给申请人说明的机会吗?如果有说明的机会,答复时间是多长?可以延期吗?

  • 如TIPO经过审查,发现专利申请有不能申请专利的理由,TIPO将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期限内进行答复,以克服不能申请专利的缺陷,在提交答复时需同时提交主动修改;申请人于答复或主动修改时虽克服了所有通知书中非专利事由,如因主动修改而产生了新的不能申请专利的事由,且该新产生的事由是由申请人的原因产生,TIPO将会下发最后的审查意见通知,限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以达到迅速结案的目的。
  • 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如下 :
    • 外国申请人,3个月,可延期1次,总计不超过6个月; 
    • 台湾地区申请人,2个月,可延期1次,总计不超过4个月。

七、请问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是多长时间?专利权人如逾期未缴年费超过6个月,请问什么时间可以看到专利权终止的信息?

  • 专利权的开始是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授权公告日起,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到期日为自申请日起10年届满。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 如专利年费自第2年后未在滞纳期限届满前缴纳的,其专利权自原缴费期限届满后效力终止。原则上,TIPO会在滞纳期届满后2个月后公告专利权终止并刊登在专利公报上。因此,大约在原缴费期限8个月后可在TIPO官上看到专利权终止的信息。

八、申请专利时如未提交委托书,后续补正时,委托书的签署日期可以晚于申请日?此外,在补正委托书之前,代理人可以撤回该专利申请吗?

  • 委托书是委托人及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契约,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因而如签署日期晚于专利申请日,通常都是可以接受的。
  • 如尚未补正委托书前,代理人不可撤回专利申请,因代理人受委托的权限也包括撤回专利申请,所以代理人应先补正提交委托书,由TIPO确认是否有撤回专利申请的权限。

九、增加或删除发明人时,但无法找到原来的发明人签署同意书,怎么办?发明人的顺序可以调整吗?

  • 如因发明人生病、死亡或无法联络等问题,以致于无法取得发明人签署同意证明文件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声明书,声明书中需写明发明名称、全部发明人姓名、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理由,以及声明负一切法律责任。
    发明人的顺序也可进行调整,提出请求说明情况即可。

十、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姓名、名称可以使用日、韩汉字或是简体字吗?

  • 目前TIPO对于专利申请中的使用文字,以台湾地区教育部门制订的字典为依据,但关于发明人姓名,根据台湾地区姓名条例第2条第1项之规定:户籍登记的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的国语辞典、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的所有文字。因而,只要是上述字典中的文字都可被TIPO接受。至于简体字或日、韩字如何转换为正体字,TIPO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并无统一译法。如申请人或发明人转换有困难,基于尊重当事人姓名的表示方式,TIPO放宽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审查标准,可使用简体字、日、韩汉字等。但在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日、韩汉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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