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加拿大专利申请小实体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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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加拿大专利申请小实体费用减免

在加拿大,专利申请人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享受加拿大专利法规定的小实体的费用减免:

  • 如果是非PCT提交的常规申请,则在加拿大申请日,申请人在申请时有资格作为小实体的日期;或
  • 如果是PCT国际申请,为PCT国际申请进入加拿大国家阶段之日;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份声明,以证明其符合加拿大专利法所规定的小实体地位。根据加拿大专利法,“小实体”的定义为:

  • (a)    就一项专利申请而言,PCT国家阶段申请或分案申请除外,在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交日期之时,一个实体少于100名员工或一所大学,除了
    • (i)    由大学以外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拥有100名或以上雇员的实体,或
    • (ii) 已向拥有100名或以上雇员的大学以外的实体转让、许可或有义务转让或许可所要求的发明的任何权利或利益的实体;
  • (b)    就PCT国际申请而言,该申请在国家阶段进入日的申请人是在该日拥有少于100个成员的实体雇员或大学,但(a)(i)分段所提述的实体除外;或

符合小实体标准的后续专利申请人没有权利继续享受小实体资格,除非原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非PCT案件)或进入国家(PCT案件)也获得了小实体地位。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从一个大实体转让给一个小实体,则转让后的专利所有人必须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继续缴纳标准的大实体费用。

2007年6月2日之后缴费的专利申请,如小实体的费用“出于善意”缴纳不正确,则在发现错误的缴纳信息后,及时向CIPO提交更正费用的请求。但在2007年6月2日之前缴纳的费用不能再被更正。

因此,我们建议尽量不要以小实体身份在加拿大申请专利。因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适用的小实体标准含糊不清,并有待法院审议。以下情况有可能被CIPO拒绝记载为小实体:

  • 申请人的雇员人数如包括了兼职雇员、联营公司雇员或休假雇员;或
  • 根据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授予一般担保协议将被视为“或有义务”还是实际的“转让义务”权利;或
  • 就软件公司而言,向大型实体商业出售软件许可证将被视为构成发明权利的转让。

此外,CIPO对于什么是“出于善意”但未正确缴纳的小实体费用,或什么是“不当拖延”都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因而申请人更正小实体费用的请求可能会被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