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常见问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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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常见问题(八)

 

一、建筑方面的新工艺,可以申请哪种类型的专利?

  • 建筑的新工艺方法,属于方法专利,只有发明专利才可包含方法发明,因而建筑方面的新工艺,只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二、专利申请提出时外文原文有6项权利要求,后补中文时修改成5项,可以在备注里说明吗?还是需提交6项权利要求的中文权利要求再修改成5项呢?

  • 申请人无法于新申请时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附图中文译文的,可先提交外文原文,于指定期限内后补递交中文译文,以外文提交之日起为申请日。
  • 原则上,后补的中文译文应以外文原文为基础提交完整译文作为审查基础,如提交的中文译文与外文原文不一致,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人在指定期内后补递交的中文修改译文,原来提交的中文译文将被视为未提出,不影响申请日。
  • 如申请人未答复通知,也未后补递交新中文译文,专利局将仍然以原递交的中文译文为基础进行审查,不影响申请日。
  • 原来递交的中文译文是否超出外文原文申请范围,将在实审阶段由审查员进行确认。

三、如申请人非WTO成员国,也非国民待遇,能主张优先权吗?这件专利会被受理吗?

  • 专利申请人必须为WTO成员国,或其所属国家与台湾地区有相互优先权,或在WTO会员或互惠国领域设有依据或营业场所,以准国民身份提出申请,才可以主张优先权。
  • 因而,如申请人在新申请提出未符合主张优先权的身份条件,则不能主张优先权;但该专利申请仍将按程序进行审查,不会因未具WTO会员国或准国民身份而不受理。

四、发明专利提交时,以图3为摘要附图,可以提出主动修改改成其它附图作为摘要附图吗?

  • 是的,专利申请人可以提出主动修改,修改摘要附图,以及相关符号的简单说明,并附上修改参考页和替换页。

五、申请人以美国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向台湾地区提交优先权文件时,可以使用DAS码吗?

  • 因台湾智慧财产局未加入DAS平台,因而无法通过DAS码取得优先权文件,所以专利申请人仍需向USPTO提出优先权文件副本的请求,以获得优先权文件正本再提交到台湾智慧财产局。

六、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改变发明人顺序吗?如需同时增加发明人,变更费是只有300块吗?

  • 办理增加发明人,需申请人提出著录变更事项请求书,并缴纳新台币300元,同时附上全部发明人签署的增加发明人声明,同时请求变更发明人顺序即可。

七、如申请人提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案两请,在发明专利授权前,已经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经缴纳了3年的年费,如果申请人选择发明的话,实用新型的年费可以申请退费吗?

  • 一案两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在发明授权前申请人被通知选择后选择了发明,如实用新型已经缴纳多年年费,专利申请人可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并附上原来缴纳的收据正本请求退费,如原收据已经遗失,需向台湾智慧财产局说明理由。

八、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了,可在什么期限前提出改请发明申请?

  • 如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仍在审查中,则改请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应最迟于专利驳回决定送达前提出。
  • 如原申请为发明或外观设计被驳回,则改请为发明的请求为初审、再审查审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提出。

九、在台湾的专利申请要求了美国优先权,在日本主张了同一个美国优先权,现日本专利申请已经授权,可以在台湾提出PPH请求吗?

  • 可以,根据台湾与日本专利审查高速路的要求,如台湾专利申请与日本专利申请主张了同一优先权,日本专利申请经审查具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且可与台湾专利申请对应,即符合PPH请求的要求。

十、如提出专利性评价报告要主张非专利权人实施商业的情况,只需要附上证据就可以了吗?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授权公告后,任何人可就新颖性、创造性、拟制新颖性或在先申请原则的规定,向台湾智慧财产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性评价报告。
  • 所需提交文件:
    • 请求书,1份
    • 官费:权利要求在10项以内的,每件报告官费为新台币5000.00元;权项超过10项,从第11项起,每项权利要求加收新台币600.00元
    • 如有非专利权人因商业实施或专利侵权纠纷,需附上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