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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为申请人提供灵活的审查程序,使专利申请与其产品商业化时间表或相应外国申请的审查速度保持一致。为了减缓审查速度,2015年3月出台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方案,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TIPO起草了该计划的修订版,以充分满足当前用户的需求。该草案允许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请求延迟审查,以便有效地暂停审查进程。这些修订还包括专利申请中段落的重组和权利要求的重新编号。
A. 提出延迟审查的时间(Article 2)
- 延迟审查的请求可在除第一次审查以外的阶段提出。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开始至第一次专利局诉讼送达的任何时间点提出延迟审查请求,该时间点处于(1)第一次审查阶段或(2)复审阶段。
- 本次修订的草案取消了目前阻止剥离部门申请的请求被暂停的限制。但如果(1)实质审查是由第三方进行的,或(2)申请人已就同一申请申请了加速(AEP)或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则不能暂停审查进程。
B. 程序规则(Article 3, 5-6)
- 除了提供申请号、申请人姓名和代理机构的详细信息外,申请人还必须指定恢复审查的日期。恢复日期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三年内。
- 在暂停期结束时,申请将自动按时间顺序排列在同年的审查顺序中。专利申请公布的法定时间表不受延迟审查的影响。
C. 撤回和重新安排(Article 4)
- 申请人也可以撤回延迟审查请求,但不得就已撤回的延迟审查请求再次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 申请人可以更改恢复审查的日期,但重新调整的日期必须在申请之日起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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