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柬埔寨商业司知识产权部
- 英文: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roperty, Ministry of Industry,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简称:DIP/MIST
- 网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mbodiaip.gov.kh)
提交语言:高棉语/英语 | |
巴黎公约途径发明/实用新型 | PCT途径发明/实用新型 |
必要文件:
|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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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如有)
| 附加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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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扫描件需与新申请同时提交,但原件必须最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后补递交
- 优先权文件和营业执照需于新申请同时提交
- 转让协议可最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后补递交
- 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应使用高棉语。申请时可接受英文版本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但应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高棉文本
20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接受优先权恢复)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接受优先权恢复)
- 欧洲生效途径: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
- 中国生效途径: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
为履行柬埔寨的世贸组织义务,柬埔寨专利法于2003年正式生效,并在2006年颁布了专利法细则。虽然该法相对较新,未经检验,但它明确规定,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柬埔寨加入的任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将优先于国家立法。发明受2003年1月22日颁布的《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 在柬埔寨,以下几种情况不可申请专利:
-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计划,规则或商业方法,纯精神行为或游戏规则
- 通过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对人体或动物进行治疗的诊断方法,不包括用于这些方法的产品
- 药品(对于“医药产品”,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2015年11月6日的决定,医药产品在柬埔寨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直到2033年1月1日,或者当柬埔寨不再属于最不发达类别时,以较早者为准)
- 申请人可以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0.8条根据“邮箱系统”(mailbox system)向MIH提交药品专利申请,尽管这些药品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这些国家申请在过渡期结束之前不会进行专利性审查。过渡期结束后,可以根据申请的提交日期计算剩余的专利期限并授予保护
- 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生物过程
- 植物新品种
- 某些类型的计算机过程和产品可获得专利:
- 全部或部分由计算机执行并由计算机指导的步骤组成的工艺发明
- 由计算机实现的发明要素组成的产品发明,特别包括:
- 存储在软盘、计算机硬盘驱动器或计算机存储器等有形介质上的机器可读计算机程序代码;和
- 一种通用计算机,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主要源于其与特定计算机程序的结合
- 软件产品和过程的专利自动放弃代码中的任何版权保护
- 语言: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应使用高棉语。申请时可接受英文版本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但应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高棉语译文。
- 优先权声明:可最晚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 优先权文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 与外国申请有关的任何检索或审查报告:申请人收到的关于就外国申请进行的任何检索或审查结果的任何通知的副本
- 授予的外国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的核证副本:外国专利授权副本
- 对应外国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驳回决定副本等
- 形式审查:就MIST发出的形式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实质审查:MIST尚无就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但其处理方式较为灵活,接受其它国家的审查结果,就PCT申请进入柬埔寨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而言,将对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提供的对应外国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报告,或驳回相应外国申请的最终决定;以及检索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其要求所做的检索和审查报告。
- 听证会:审查员可提出书面听证会的要求,并在不少于2周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同时给予申请人不少于1个月的答辩机会。
- 单一性: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项发明或一组密切相关的发明。根据《柬埔寨专利法》,《专利合作条约》第13.1条规定,“专利申请应仅涉及一项发明或一组相互联系以形成单一的一般发明概念的发明”。但对一项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的事实不应成为在柬埔寨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理由。
- 加快审查:
- 授权前主动修改/分案:柬埔寨的专利申请可在授权前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可引入新主题,以防止扩大保护范围。柬埔寨《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可以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或者分案,但修改的或者分案的专利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的公开范围。”
- 专利类型转换:申请人可在收到专利申请审查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专利类型转换请求,将发明转换为实用新型,反之亦然。转换后的申请将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专利转换只能请求一次。
- 授权:如DIP认为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则将授权专利申请以专利权,并公布专授权专利的参考文献、颁发专利证书及专利副本、登记及在收到授权费后予以授权公告。
- 授权后修改:专利权人有权要求MIST修改专利的文字或图纸,以限制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这种修改不会导致专利所包含的公开内容超出授予专利的初始申请所包含的公开内容。
- 上诉:申请人可自收到MIST的审查决定后3个月内提出诉讼。
- 强制许可(Government exploitation):商务部有权允许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基于公共利益理由(如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发展)或在法院认定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有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利用该发明。这种非自愿许可只能在听证会之后进行,并对专利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修改或者终止许可,并可以向主管法院提出上诉。
- 非自愿许可(Non-voluntary licenses):专利权人如果拖延实施发明,就有可能面临政府未经许可授权他人使用的风险。自申请日起4年,或自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以较晚者为准),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商务部向其颁发非自愿许可证。只要商务部认为该专利发明在柬埔寨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则将批准该请求。
- MIST必须确定许可的范围和功能、被许可人开始实施的期限以及对专利权人的补偿。如果一项专利涉及比前一项专利具有相当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法律规定了对前一项专利颁发非自愿许可的程序。最后,政府开采许可的变更、终止和上诉规则也适用于非自愿性许可。
- 无效(Invalidation):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请求法院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
- 该发明在实践中不能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
- 发明不是或不涉及产品或工艺
- 题材不当
-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
- 发明违反公共政策
- 缺乏书面描述或最佳实施方式
- 专利描述不清楚、冗长或无根据的主张
- 专利缺乏理解发明所必需的图纸
- 专利的所有人不是发明人或其所有权继承人
- 恢复权利请求(Reinstatement of rights):如申请人虽已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注意措施,但仍未能在适用的时限内履行行为,则可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申请必须在未遵守时限的原因消除后两个月内或在适用时限到期后1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以时限较早者为准。在上述2个月内,必须完成所遗漏的行动。
- 专利转让或许可备案:专利可自由转让和许可。所有权转让涉及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专利注册官记录。除非有备案记录,否则转让专利对第三方无效。许可合同,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也需要备案。MIST将公布转让备案记录,同时对许可条款保密。
- 专利侵权及刑事处罚: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在向专利所有人提出民事侵权诉讼未果后,均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法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裁定金钱损害赔偿和命令禁令救济。此外,柬埔寨专利法规定对侵权行为处以500万至2000万里尔(约1250至5000美元)的刑事处罚,或1-5年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在前一次定罪后的5年内再次犯罪,对后续侵权行为的处罚最高可达罚款和监禁刑期的两倍。
申请人或其所有权前任在提交申请或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的披露,或第三方的滥用,例如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可享有新颖性宽限期
- 欧洲授权专利/中国授权专利柬埔寨生效授权时间:6-12个月
- CPG请求:3个月
- IPOS发明注册与再注册:6个月
- 授权费:专利申请人需在收到授权通知一个月内缴纳授权费
- 年费:年费需自申请日起第2年开始逐年缴纳,需在申请日期限前6个月前缴纳,逾期可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缴纳,但需缴纳滞纳金
接受优先权恢复。具体执行标准及费用需向MIST咨询
否
是。申请人可在收到专利申请审查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专利类型转换请求,将发明转换为实用新型,反之亦然。转换后的申请将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专利转换只能请求一次
实用新型申请流程 Utility Model
柬埔寨商业司知识产权部
- 英文: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roperty, Ministry of Industry,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简称:DIP/MIST
- 网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mbodiaip.gov.kh)
提交语言:高棉语 | |
巴黎公约途径发明/实用新型 | PCT途径发明/实用新型 |
必要文件:
|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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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如有)
| 附加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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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扫描件需与新申请同时提交,但原件必须最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后补递交
- 优先权文件和营业执照需于新申请同时提交
- 转让协议可最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后补递交
- 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应使用高棉语。申请时可接受英文版本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但应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高棉文本
7年,不可延长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接受优先权恢复)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接受优先权恢复)
柬埔寨实用新型只需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可以是某种产品或者方法。MIST就实用新型仅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或其所有权前任在提交申请或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的披露,或第三方的滥用,例如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可享有新颖性宽限期
- 授权费:自收到授权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年费:年费需自申请日起第2年开始逐年缴纳,需在申请日期限前6个月前缴纳,逾期可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缴纳,但需缴纳滞纳金
中国授权专利柬埔寨生效授权时间:6-12个月
接受优先权恢复。具体执行标准及费用需向MIST咨询
是。申请人可在收到专利申请审查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专利类型转换请求,将实用新型转换为发明,反之亦然。转换后的申请将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专利转换只能请求一次
否
外观设计申请流程 Design
柬埔寨商业司知识产权部
- 英文: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ropertyMinistry of Industry,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简称:DIP/MIST
- 网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mbodiaip.gov.kh)
提交语言:高棉语 |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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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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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扫描件需与新申请同时提交,但原件必须最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后补递交
- 优先权文件和营业执照需于新申请同时提交
- 转让协议可最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后补递交
- 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应使用高棉语。申请时可接受英文版本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但应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高棉文本
最初保护5年,最多可续展2次,最长有效期15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 海牙协定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柬埔寨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任何线条或颜色的组合,也可以是任何三维形式,也可以是任何材料,只要能给工业或手工业产品带来特殊的外观。这种特殊的外观必须具有吸引力,并由眼睛来判断,因此非视觉特征-例如材料的气味或触感-不受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包括产品的技术特征,也不以一种不给外观的任意特征留下任何自由的方式延伸。外观设计需具有新颖性。
- 图片或照片,尺寸不超过10cm * 20cm,以A4格式纸印刷。
- 如为二维设计,则提供4张图片或照片。
- 如为三维设计,则提供上、下、左、右、前、后视图中的每一个视图的4个绘图或照片示例。
- 如为模型,最大尺寸不能超过20cm * 20cm * 20cm。
- 申请人可提出延迟公布请求,最多可延迟至自申请日起12个月。
- 加快审查:
- 已在MIST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使用CNIPA作出的审查结果,对递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加快认可登记的请求,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
- 在柬埔寨申请的外观设计必须要求中国外观设计为优先权
- 柬埔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向CNIPA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了基于同一件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包括根据海牙协定提交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
- 已在MIST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使用CNIPA作出的审查结果,对递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加快认可登记的请求,需满足以下2个条件:
- 需提交文件:
- 一份附有CNIPA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公报副本,即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 在提交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将中国外观设计公报中的简要说明翻译为英语和高棉语
- 无效宣告请求: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下列理由,请求主管法院宣告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无效,任何无效均自注册之日起无效。
- 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 外观设计基于不适当主题
- 外观设计违反公序良俗
- 外观设计所有人不是创作者或其所有权继承人
如由于申请人或其前所权利人,或者是第三方滥用行为导致的专利披露,则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优先权日12个月内可享有新颖性宽限期
- 授权费:无
- 年费:年费每5年缴纳一次,年费逾期可在6个月宽限期内缴纳,但需缴纳滞纳金
- CPG请求:3个月
- IPOS外观设计注册与再注册:6个月
- 中国外观设计:6个月
否
否
否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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