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优先权恢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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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正式引入了包括优先权恢复、更正等优先权救济程序,以与国际申请的相关规则保持一致。

优先权恢复

《实施细则》第36条和第128条分别规定了巴黎公约途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恢复优先权的条件。

对于巴黎公约途径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根据第36条规定,“申请人超过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并有正当理由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在该期限后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2023)》规定:“自在先申请申请日起12个月优先权期限届满,专利局准备公布前提出后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因此,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时间条件为:

  • 自12个月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
  • 在专利局准备发表之前。

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实施细则》第128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国际阶段受理局已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受理局不批准其请求的,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更正优先权

《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在请求书中要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2023)》规定:“申请人要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出优先权请求,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请求;要求增加优先权的,应当同时缴纳优先权请求费。”

因此,只要申请人在提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时,如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就可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出优先权更正请求或增加优先权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不能合并使用。例如,已经依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恢复优先权的,不能再依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加或者更正优先权要求。第36/128、37条不能与第45条同时适用。也就是说,如果情况属于第36/128、37条的规定,则第45条不适用,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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