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不同,在德国,可以同时拥有一项技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同时拥有相同保护范围的德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不必放弃任何一个。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以完全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对于相同主题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德国的实用新型申请可以不必和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交,而可以在德国发明专利申请处在审中状态下的任何时间内提交。这就是德国独有的“实用新型分离程序”。
德国《实用新型法》规定,申请人先在德国就同一发明专利提出一项有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时提出一份声明要求享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对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可以保护任何设备、系统以及化合物、组合物等。此外,如权利要求能够体现对材料或装置固有的物质或客观属性的利用,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
根据上述规定的优先权,实用新型申请的分离可以在专利申请结束或者可能的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最长可自申请日起10年内行使。
根据上述规定,德国允许从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欧洲专利申请或PCT国际申请分离出一个或多个实用新型申请,只要基础申请处于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被驳回、授权未生效或异议程序审结的当月最后一日起两个月内的有效期限内,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10年内行使。
实用新型分离制度使得申请人可以基于一件专利申请分出实用新型申请,而该专利申请的状态不受影响。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申请后,原有的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仍然继续进行。德国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为申请人在多种情况下提供了可能性,比如:
- 如错过了PCT申请进入德国的31个月期限,可以考虑在31个月期限截止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两个月内从PCT申请中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申请。
- 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或者异议程序中,可以考虑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申请,快速获权后并以此请求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
德国专利局不会对实用新型进行实质审查。通常,在满足形式要求的情况下,从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到获得授权拿到实用新型证书只需要2-3个月,最快1周内就可以获得授权。
在德国的实用新型中,新颖性是相对新颖性,即文献公开是全球范围,但公共使用的公开范围仅限于德国境内。申请日前的口头公开以及在德国境外的公开展示或使用并不属于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不会破坏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同时,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在先的抵触申请只考虑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只有记载在抵触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内容才破坏在后实用新型申请的新颖性。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作为对注册实用新型提出撤销请求的理由可以在异议程序中提出。
此外,德国实用新型还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即,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向前6个月内,申请人或发明人自己任何形式的公开都不会破坏德国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德国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与发明专利相同,但德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对于“现有技术”范围定义不相同,仅仅对于相同的现有技术范围,创造性评判标准相同。
德国实用新型的年费需在申请日起第4年开始,分别于第4-6年、第7-8年、第9-10年三次缴纳。
根据德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德国的实用新型无效宣告请求由法院审理,不仅裁决专利性问题,胜诉方还可以得到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权被别人无效,则专利权人需要支付对方提出专利无效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这样,专利权人就要审慎考虑其所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否则过犹不及。因此,在德国,即使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也有可能会为其不恰当的专利保护范围而付出高昂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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