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美国发明法案》(AIA)中的“先发明者申请”(FITF)规定生效后,使得美国专利法与大多数其他《专利合作条约》(PCT)国家的专利法趋于部分统一。然而,美国与其他PCT国家在专利审查费用和程序上仍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为识别美国专利制度的独特性与潜在优化点提供了切入点。
当美国的《先发明者申请》(FITF)条款于2013年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时,美国的专利法律与大多数其他《专利合作条约》(PCT)国家的专利法律只在部分上达到了统一。美国与许多其他PCT国家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美国的专利审查费用需在申请时支付,并且在未提出撤回申请、延迟审查请求或放弃申请的情况下,专利审查在支付费用后才会继续进行。与此对比,外国专利申请在大多数其他PCT国家只有在申请人明确要求审查时才会被审核,并且审查费用在提出审查请求时支付。例如,欧洲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审查费用支付延迟到最早优先权申请日期后31个月为止。这一差异使得大多数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人通常会在支付审查费用后至少进行一次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查员的实质性意见通知。
如果USPTO采纳审查请求制度,这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好处。比如,实质审查可在USPTO检索结果出来以后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费用。这种审查请求制度将允许申请人考虑是否在检索中发现的现有技术和/或其他可能降低其美国专利申请价值的技术进步的情况下,进一步进行申请。审查请求制度还将给美国申请人额外的时间,以确定其技术是否符合商业基准,并筹集商业开发所需的资金。在理想的审查请求制度下,寻求立即审查的申请人可以立即请求审查或提出TrackOne快速审查请求,而希望推迟审查及相应费用的申请人则可以推迟到合理的审查请求截止日期。
对于USPTO来说,采纳审查请求制度也可能带来好处,减少在实质上审查的专利申请数量。AIA生效前大约有14%的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官方答复后被放弃。根据统计,在保险、金融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领域,主动撤回率更高。USPTO首次审查意见实质上消耗了大量USPTO专利审查员在分析检索结果、确定专利的可专利性、创新性、非显然性、可实现性和书面描述上的努力。如果未缴纳实审费,可能有部分申请在实质性答复前就被放弃,申请人则可能有更多时间来评估申请的价值。
通过采纳审查请求制度,USPTO有可能更好地适应全球专利审查的趋势,这不仅可以为申请人节省成本,还能提高审查效率。这一改变或将带来更深远的影响。想要获取更多关于专利流程和科技创新管理的信息,请持续关注页之码,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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