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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爱尔兰《1992年专利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当专利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根据第36条第3款延长的期限内缴纳续展年费而失效时,专利权人仍有机会通过提交恢复申请来重获失效专利的保护。
根据《1992年专利法》第37条,若某项专利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续展年费,或未在根据第36条第3款延长的期限内缴纳而失效,专利权人可向注册官申请恢复该专利。
专利权人可在自专利失效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申请。
根据第35条规则第1款,恢复专利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 (a) 恢复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涉及的专利或申请编号
- (b) 应缴纳的续展费用金额
- (c) 应缴纳费用的截止日期
- (d) 未能按时缴纳费用的具体原因,并须附有用于证明该原因的相关证据
- (e) 按规定应缴的费用为125欧元
根据第35条规则第2款,如果审查员在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尚未构成依据第37条做出恢复决定的初步案情(prima facie case),将通知申请人;除非申请人在一个月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否则审查员将驳回该恢复申请。
根据第35条规则第3款,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审查员将给予其申述的机会,随后决定该申请是否可以进入公告程序,或是否应予以驳回。
为确保符合第35条规则第1款的所有要求,需填写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有一份声明,证明该专利失效属于非故意,并且申请人已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年费得以缴纳。
恢复申请一旦提交,将对外公告,并提供第三方提出异议的机会。若恢复权利请求获准,审查员将要求申请人补缴拖欠的续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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