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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由UPC做出判决的案件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在编号为“UPC\_CFI\_628/2025”的案件中,统一专利法院UPC维持了欧洲专利局EPO驳回的统一专利请求的决定。驳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专利权人的信息,名称和地址不正确,且申请人在 EPO发出的缺陷通知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统一专利请求的要求
- 要获得欧洲统一专利,必须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EPO提出统一专利效力请求(Unitary effect),该请求必须包括,欧洲专利权利人的详细信息。
- 如果提交的请求存在缺陷,如缺少必填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有误,EPO将会发出缺陷通知。该通知给予权利人一个月期限来答复并补正。如果未能在该期限内纠正,EPO将驳回该统一专利效力请求。
需要注意:
- 此期限不可延长
- 且不能通过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来恢复权利(即证明在尽到一切应有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未能遵守时限)
UPC\_CFI\_628/2025案情介绍
- 该专利申请最初以三名申请人的名义提交,其中第三位申请人为 **“Université de Rennes-I”**,地址为“2 Rue de Thabor…”
- 在申请审理过程中,原法人实体“Université de Rennes-I”被新的法人实体 **“Université de Rennes” 取代,新地址为“Campus de Beaulieu – 263 avenue Général Leclerc…”。原法人实体解散,其财产(包括该专利申请)转移给新法人实体。该转让已在EPO备案。
- 然而,在欧洲统一专利效力请求中,申请人仍然填写了原法人实体“Université de Rennes-I”的信息。EPO注意到该请求与欧洲专利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发出了缺陷通知。
- 答复缺陷通知的晚于期限四天。
- 因此,EPO 驳回了统一效力请求。专利权人不服,向UPC中央分庭米兰部提出了上诉。
- 在上诉中,专利权人主张,尽管第三位权利人的信息有出入,但三位权利人的身份并无歧义。理由是:
- 另外两位权利人的信息是正确的
- 第三位权利人的差错是“边缘性的”,认为可以通过所提供的地址仍然识别该权利人,并认为该大学虽然总部已经搬迁,但在 Rue de Thabor 地址仍有场所
- 法院在裁定中指出:
- 对于法人实体,统一效力请求必须提供完整的法定名称和地址,且地址需“符合快速邮递的常规要求”
- 地址必须是法定地址。
- 这些要求必须严格精确,以保障第三方权利和法律确定性
-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请求中的权利人信息与真实权利人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导致欧洲统一专利效力请求在实质上不准确,EPO有权发出缺陷通知。
错过补救期限的影响
- 上诉人还认为,虽然答复补正错过了期限,但仅仅晚了几天,不应导致欧洲统一效力的请求被驳回。但法院未予以采纳,理由是:
- 一个月的补救期限完全合理
- 如果接受逾期文件,将破坏整个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并且再次强调:对于统一效力请求的缺陷通知,不适用权利恢复制度。
- 最终,专利权人的上诉被驳回,统一效力请求的驳回决定维持。
本案中,专利于2024年12月18日授权,统一效力请求于2025年6月17日被 EPO 驳回,UPC 于2025年8月6日作出最终裁定。也就是说,UPC的裁定距离专利授权时已经8个月的时长,远远超过了通常要求的”自欧洲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欧洲国家生效手续“的期限。但因为大多数UPCA缔约国设有安全网条款,即在统一专利请求被驳回后,专利权人仍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国家生效,即使国家生效期限已过。
具体而言,在一些国家,如芬兰、荷兰、奥地利,以及德国和比利时,对于专利年费的规定,明确规定如果EPO的驳回决定上诉到UPC,则安全网期限自UPC最终裁定时起算。因此,在这些国家,即使UPC驳回,仍可进行国家生效,前提是因缺陷被驳回,而不是因逾期未提交欧洲统一效力请求。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则尚未明确这一点。
结论
统一专利请求必须完全准确,即便被认为是“轻微”的差错,也可能导致整个请求被驳回。
虽然规则允许在短期内补救缺陷,但期限非常紧迫,而且一旦错过,无法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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