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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中,申请证据提交延期是一个关键步骤。本次分享的要点解析,源自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布的《Factsheet – Requesting an extension of time for trade mark opposition》,将帮助专业人士正确操作这一流程。
法律依据与两种申请途径
- 澳大利亚商标异议证据延期请求,申请必须符合《商标条例》(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中规定的两种条件之一:
- Prompt and diligent条件,及时且勤勉
- 请求方必须证明其在整个过程中已尽合理努力(all reasonable efforts)、并始终及时且勤勉地行动(promptly and diligently at all times),但仍无法在原期限内提交证据
- 特殊情形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 说明延期的原因源于罕见且不可预见的情况。常见例子包括:
- 超出当事人控制的情形
- 知识产权局的错误
- 法院命令或注册官指示暂停程序
- 说明延期的原因源于罕见且不可预见的情况。常见例子包括:
- Prompt and diligent条件,及时且勤勉
- 如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注册官可酌情决定是否批准延期,这里需注意的是:普通的疏忽或代理人失误不属于可延长理由。
如何证明及时且勤勉条件 (Prompt and Diligent)
- 申请人应该做的:
- 简述原有计划及其合理性
- 提供具体的时间线和与客户沟通记录
- 解释任何延误的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 一旦意识到需要延期,立即提出申请
- 在等待结果时继续准备证据
- 申请人不应做的:
- 空泛声称“我一直勤勉”
- 仅表示“事务繁忙”或“找不到合适声明人”
- 只强调未来的计划而未说明之前的行动
- 仅关注延期对对方无不利影响
- 因谈和解而中断准备证据
如何证明特殊情形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 申请人应该做的:
- 说明具体特殊事件及其如何导致延迟
- 说明为何此情形难以预防或规划
- 如因为知识产权局系统或人员失误,应清楚说明
- 若多重事件共同造成延迟,应解释为何组合情况属罕见
- 申请人不应做的:
- 使用模糊理由
- 把可预见、可规避的事件视为特殊情形
- 以和解谈判延迟为由申请
- IP Australia注册官有自由裁量权,即便符合以上任一条件,注册官仍可根据其他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该延期请求,具体理由包括 :
- 延期后提交的证据的证明价值
- 若被拒的当事人会遭受的损害
- 延期对对方造成的不利程度
- 若获批,当事人计划如何使用延长期限
如下列情况能符合说明的要求,一般都有可能获得批准,如行如文件被错误保存导致遗漏的行政错误;或者信息系统故障,导致证据无法及时提取,但当事人持续尝试修复;声明人请假或突发疾病;关键声明人重病住院;证据量异常庞大,例如需整理15年内800份以上文件且格式复杂等。但无论如何,所有证据应保证证据链条清晰,逻辑能够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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