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不服请求”节点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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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朗商标注册申请中,任何第三方可在公告期间就已公告商标提出异议。

提交异议后,伊朗商标主管机关(TMO)将于10天内向被引申请人发出正式通知;实际送达时间可能因审查员工作量而有差异。

申请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有40天可提交异议答辩;如明确接受异议,该商标申请即被取消。若申请人不接受异议且未提交答辩,异议方须在随后40天内依据《工业产权保护法》第104条提出正式“不服请求”,要求TMO将案件移交委员会进行正式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该程序引入了以第104条为依据的“不服请求”作为衔接节点,确保在申请人未答辩的情况下,案件仍可进入委员会的实体审查与终局裁决阶段。

对当事双方而言,10日通知与两处40日时限是关键管理节点;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相应动作,可能导致案件停滞或实体审理机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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