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单方再审新规:专利权人可在立案前30天内提交意见,SNQ裁定进入“提前答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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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通过官方公告,推出一项适用于单方再审程序的新安排:在USPTO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即是否存在“实质性新专利性问题”(SNQ)之前,专利权人可以主动提交一份说明材料,回应再审请求中的相关主张。

这项变化的核心意义在于,SNQ裁定不再仅基于请求人单方提交的材料。审查员在法定三个月期限内作出决定时,将可以一并参考专利权人的提前意见,从而提高裁定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果审查员最终认定不存在SNQ,再审请求将被驳回,现有专利稳定性也可因此得到更有效维护。

该程序适用于自2026年4月5日起提交的单方再审请求,反映出USPTO在审查透明度、程序效率和早期信息充分性方面的进一步调整。

新程序的核心变化:SNQ裁定前,专利权人可以“提前答辩”

1. 从请求人单方推动,转向审查员同时参考双方信息

  • 在原有流程下,USPTO对是否存在SNQ的判断,主要依据再审请求书、相关专利及印刷出版物进行,专利权人在这一节点之前通常不能提交实质性意见。
  • 新流程下,专利权人可以在再审令作出前提交pre-order paper,说明为什么即便考虑请求书中提出的“新教导(teachings)”,也不应认定构成SNQ,原有可专利性判断仍应维持。这样一来,USPTO在初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时,不再仅接收单方信息,而是进入一个受时间严格约束的、更加充分知情的判断阶段。

2. 审查依据扩大,但法定裁定期限不变

  • 在新安排下,USPTO作出SNQ裁定时,将审查以下材料:
    • 再审请求书;
    • 专利权人提交的pre-order paper;
    • 如获得允许,第三方请求人提交的回复材料。
  • 尽管引入了专利权人的前置参与,USPTO仍需在收到再审请求后三个月内完成SNQ裁定。

3. 规则豁免使前置陈述成为可能

为实现这一安排,USPTO局长对37 CFR 1.530(a) 和 37 CFR 1.540 的相关限制作出自动豁免。原本,这些规则通常不允许专利权人在SNQ裁定前提交相关文件;而在新程序下,只要符合规定且按时提交,专利权人就可以合法进入这一前置环节。

专利权人提交pre-order paper时必须遵守的要求

1. 提交时间:收到再审请求后30天内,且不得延期

  • 专利权人如希望利用这一新程序,必须自收到再审请求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交pre-order paper。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这一30天期限不可延长;
    • 无需另行提交请求书(petition);
    • 无需缴纳费用。
  •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能否使用该程序,首先取决于其内部是否具备快速识别、评估和组织答辩材料的能力。

2. 文件标题、篇幅和形式要求

  • USPTO对文件形式提出了明确要求:
    • 文件标题应为:“Patent owner pre-order paper providing information useful in making the SNQ determination”
    • 文件篇幅不得超过30页;
    • 文件格式需符合 37 CFR 1.52 的正式要求。
  • 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USPTO可以拒绝考虑该文件。

3. 内容边界非常明确,只能围绕SNQ判断本身展开

  • pre-order paper的内容应仅限于相关论点或事实,用于支持专利权人的立场,即:即使考虑请求书中主张的新教导,USPTO仍应维持原有可专利性结论。
  • 公告同时明确列出了若干禁止事项,专利权人在撰写时需严格控制边界:
    • 不得涉及再审请求书中未提出的事项;
    • 不得讨论USPTO是否应依据35 U.S.C. 325(d) 行使自由裁量权;该问题将在SNQ裁定后另行处理;
    • 不得主张某项教导本身并非“新教导”;这类争议应保留至再审令发布后的专利权人陈述或后续审查意见答复阶段提出;
    • 不得采用“援引并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的方式补充论点。
  • 这说明,USPTO虽然允许专利权人提前发声,但并未放开争点范围,而是将pre-order paper严格限定为协助SNQ快速判断的工具,而非完整的前置抗辩文件。

证明材料与送达要求:形式合规同样关键

1. 可以提交宣誓书或声明,且不计入30页限制

  •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declaration等方式提供支持性材料。此类宣誓书或声明的内容不计入30页篇幅限制。
  • 从实务上看,这为专利权人补充技术背景、说明请求书对现有技术理解的偏差、或支撑审查员理解具体技术事实,提供了额外空间。

2. 必须向第三方请求人送达,并反映送达情况

  • pre-order paper必须按照 37 CFR 1.248 的规定送达给第三方请求人,并在文件中体现已经完成送达。若未满足送达要求,USPTO也可能拒绝考虑该文件。
  • 因此,这一程序虽然看似增加了专利权人的机会,但本质上仍是一个程序要求很严的窗口,任何时限、篇幅、标题、送达或内容越界问题,都可能直接影响文件效力。

如果错过30天期限,会发生什么

如果专利权人未能在30天内提交pre-order paper,后果比较明确:

1. 无法申请延期:这一期限属于不可延长期限,错过后不能通过常规程序补救。

2. 文件可能不被USPTO考虑:USPTO在作出SNQ裁定时,仅会考虑符合规定且及时提交的文件。逾期提交的材料,局方可以拒绝审查。

3. 自动豁免待遇不再适用

只有在pre-order paper及时提交的情况下,USPTO才会自动豁免 37 CFR 1.530(a) 和 1.540 的相关限制。错过期限后,专利权人实际上无法进入这一新设的前置参与机制。

4. SNQ裁定将回到原有逻辑

在未收到合格且及时的专利权人文件时,USPTO将按原有路径,在三个月法定期限内,依据再审请求书及相关专利或印刷出版物,自行判断是否存在SNQ,而不会参考专利权人的前置意见。

简言之,错过30天,专利权人就会失去在再审令发布前影响SNQ判断的窗口。这不仅是程序机会的丧失,也可能直接影响是否进入正式再审阶段。

决策逻辑变了,但SNQ的法律标准并未改变

需要区分的是,此次变化主要针对程序和信息输入方式,并没有改变SNQ本身的判断标准。USPTO仍将按照既有标准认定是否存在“实质性新专利性问题”:也就是相关教导是否足以让合理审查员认为其对权利要求可专利性判断具有重要性,且该问题此前未被USPTO或法院处理过。因此,新规并不是降低或提高SNQ门槛,而是让USPTO在作出同一法律判断时,可以更早听到专利权人的解释。

从这个角度看,新的单方再审流程更接近一种受严格时限控制的前置抗辩机制:它增加了程序对抗性,但目的并不是延长争议,而是在立案前提高筛选准确度。

对于企业而言,这项变化至少释放出三个明确信号:

1. 美国再审应对要更早启动

  • 以往不少企业会将正式答辩重点放在再审启动之后;但新规意味着,关键判断可能提前到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内部专利、研发和外部律师团队的协同节奏,需要相应前移。

2. 程序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专利稳定性

  • 这不是单纯的法律论证问题。是否能及时识别请求、迅速完成技术和法律分析、按规则控制篇幅并完成送达,都会影响专利权人是否真正用得上这项制度。

3. 国际专利布局不能只看授权,还要看授权后的防御机制

  • 对于在美国有核心专利布局的企业,授权后的稳定性管理正在变得越来越程序化、前置化。再审应对策略、证据准备方式和全球专利资产管理机制,需要与这一变化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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