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专利审查要点:可专利客体、权属安排、分案策略与期限补偿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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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进入拉美市场的企业而言,哥伦比亚专利制度的判断标准并不复杂,但在可专利客体、权属确认、分案安排、异议与期限补偿等方面,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限制。以下结合制度规则与审查实践,对核心问题作一体梳理。

一、哪些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哪些不可以

原则上,哥伦比亚依据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第14条,对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体要求一致。但这一原则并非没有边界,主要受两类限制约束:

  • 一类是不被视为发明的客体(第486号决定第15条);
  • 另一类是被明确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客体(第486号决定第20条)。

具体来看:

  • 商业方法:不被视为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 治疗方法、外科方法和诊断方法:属于法律明确排除的对象,不能授予专利。
  • 软件本身:如果仅是以编程语言写成的代码,不被视为发明。
  • 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如果不仅停留在程序本身,而是能够体现技术贡献,则仍有获得专利的可能。

此外,哥伦比亚在医药用途发明上立场非常严格。根据安第斯法院的解释以及第486号决定第21条,任何形式的用途发明和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都不属于可专利客体,即使采用瑞士式权利要求撰写,也不能绕开这一限制。

这意味着,企业在进入哥伦比亚时,不能简单沿用美国或欧洲已经成熟的权利要求体系,尤其在软件、医疗方法和医药用途发明领域,应当提前做可专利性适配。

二、专利权最初归谁,如何转让和登记

专利权原则上首先属于发明人本人。之后,权利可以通过书面转让或者继承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受让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1. 员工发明和承包开发的归属

对于在劳动关系中完成的发明,或者由独立承包人完成的发明,法律上通常推定相关专利权已转让给相应主体,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商法典》第539条和2011年第1450号法律第29条。实践中,通常提交劳动合同副本即可支持这一归属安排。

2. 多位发明人的情形

如果发明由多人共同完成,而当事人之间又没有特别约定,则他们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按相同比例共有。

3. 合资安排下的专利归属

在合资合作场景中,专利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转让给参与合资的各家公司。但需要注意,合资本身不被视为独立法律主体,因此不能作为专利权人。这一点由第486号决定第22条确认。

同时,在侵权执行层面,哥伦比亚规则较为有利于权利人。根据第486号决定第238条,合资中的任何一家持有人,或任何共有人,不论其持有比例高低,都可以单独对第三方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4. 权属何时正式登记,转让何时生效

如果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文件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一并递交给专利局,专利权归属就会在官方记录中得到正式登记。
但从民事效力上看,**专利权转移是在转让文件签署时即发生效力**,并不以登记完成为生效条件。

三、获得授权通常需要多久、花费多少

从实践看,哥伦比亚专利局通常会在申请提交后36至48个月作出一份非终局决定。

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授权,官方费用加上代理服务费用,通常合计在2,500美元至8,000美元之间。具体差异主要取决于:

  • 技术和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
  • 审查意见通知的次数;
  • 对答和修改的工作量。

四、是否可以加快审查

哥伦比亚法律层面并没有设立一般性的正式加快审查程序,无论安第斯第486号决定还是本地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申请周期并非完全不可控。较有效的做法包括:

1. 主动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如果申请文本中包含明显不可专利的内容,例如:

  • 用途权利要求;
  • 治疗方法权利要求;
  • 其他明显落入排除客体的内容;

尽早主动删除或调整,往往可以减少审查往返,缩短整体周期。

2. 与审查员面谈

与案件审查员进行面谈,在哥伦比亚已被证明是有效工具。通过当面讨论可接受的修改路径,往往能够避免额外程序并提高授权效率。

2024年,哥伦比亚专利局正式推出了审查员面谈申请程序,目的就是让这一做法更加透明。当前运行情况较好,约90%的面谈请求会被批准。较常见的例外,是负责处理复审请求的审查员。

3. 利用PPH机制

哥伦比亚参与了多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申请人可以基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推动哥伦比亚审查加快。其已参与的PPH框架包括:

  • 全球PPH:成员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专利局等28个专利局;
  • PROSUR-PROSUL机制:包括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巴拿马、多米尼加和尼加拉瓜虽加入协议,但尚未发布具体PPH指南;
  • 太平洋联盟PPH:包括智利、秘鲁和墨西哥。

在双边安排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哥伦比亚与以下机构之间的合作:

  • 欧洲专利局
  • 西班牙专利局
  • 韩国专利局

对于已经在欧洲、美国或部分拉美国家取得积极审查结果的企业,PPH是哥伦比亚布局中非常现实的提速工具。

五、申请文件需要披露到什么程度

第486号决定要求说明书对发明作出充分公开,达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据此实施的程度,同时还应清楚表明,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已经实际完成并掌握该发明。

此外,说明书还必须记载实现发明的最佳方式,虽然不要求在文本中专门标明“最佳方式”。

从实务经验看,只要说明书撰写已经达到欧洲专利局标准,通常在哥伦比亚不会因公开不充分而出现明显障碍。

这说明,哥伦比亚在说明书充分公开问题上,整体上与欧洲审查思路较为接近,企业可以在全球申请文本基础上做适度本地化,而无需完全重写。

六、是否负有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申请人需要在说明书中写明其已知的现有技术,以帮助理解和审查发明,并列出相关技术文件和公开出版物。这一要求来自第486号决定第28条(b)款。

但哥伦比亚专利局并未将该条理解为美国式的、严格意义上的“必须披露所有实质相关现有技术”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它并不是一个高度严格的全面披露制度。

不过,申请人仍可以通过专利局数据库中的专门栏目,主动提交这些信息。同时,根据第486号决定第46条,哥伦比亚专利局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对应申请在其他专利局形成的检索结果和审查报告。

对跨国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境外审查历史并非完全与哥伦比亚程序隔离,前案检索和审查文件应当做好一致性管理。

七、能否通过后续申请继续追求额外权利要求

原则上,不能在先前申请已经公开同一发明后,再通过一个无法主张原优先权的新申请来继续争取额外权利要求。因为一旦不能有效主张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先前公开本身就会构成新颖性障碍。

在哥伦比亚,现实中追求额外权利要求的主要路径基本只有一种:分案申请。

  • 分案的基本规则:根据第486号决定第36条,
    • 分案享有与原申请相同的申请日;
    • 分案只能针对从原申请中拆分出来的内容;
    • 分案必须在终局决定作出之前提交。
  • 提出分案的核心要求是:分案所主张的主题,必须与原申请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主题不同。
  • 分案的进一步限制:申请人不能主动从分案中再分出新的分案。但存在一个例外:如果第一代分案在审查中收到“**发明单一性**”异议,则在该情况下可以继续提交新的分案。

在原申请尚未收到终局决定前,申请人可以随时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修改内容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 修改必须能够在说明书中找到支持依据。

授权后,不能再修改说明书以改变权利要求范围。允许的仅是:

  • 明显笔误的更正;
  • 缩小一项或多项已授权权利要求的范围;
  • 对已授权权利要求进行拆分。

八、对专利局不利决定能否上诉

可以。

在进入司法程序前,申请人可以先向哥伦比亚专利局提出复审请求,要求撤销、澄清或修改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驳回决定。需要注意的是:

  • 复审不是强制程序;
  • 它也不是提起司法救济前必须先走完的行政前置程序。

期限要求

- 复审请求必须在收到不利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 如果不提出复审,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即告确定。

若专利局维持原决定,或者申请人本就未提出复审,还可以在最终决定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这一期限安排较紧,企业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应尽快同步技术、法务和代理人意见,避免错过窗口。

九、第三方能否反对专利授权

可以。哥伦比亚设有授权前异议制度。

1. 异议的提出期限:利害关系第三方可以在申请公开后60日内提出异议;经申请还可再延长60日。

2. 异议如何被处理

哥伦比亚并没有设置一个独立运行、专门拖延授权的异议程序。专利局会把异议内容纳入实体审查中判断其相关性,并在最终决定中说明是否采纳异议人的理由。

3. 异议人对授权决定的进一步行动

异议人会收到最终决定通知,并且可以对授权决定提起复审。一旦复审提出,已授权专利的效力会自动中止,直到复审处理结束。

4. 专利权人是否有答辩机会

理论上,专利权人应收到异议人复审请求的通知,并有机会答辩。但实践中,哥伦比亚专利局的态度是:除非异议人在复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例如新的现有技术文件,否则法律并不要求必须通知专利权人,也不要求给予其答辩期限。

如果确有新证据,专利局通常会给专利权人5天时间进行回应。

5. 错过异议期限后还能否提交材料

可以。第三方即使错过正式异议期限,也仍可在任何时间向专利局提交意见和证据。但与正式异议不同,专利局没有义务必须考虑这些材料。尽管如此,实践中专利局通常会确认收悉,并记录这些现有技术材料,供审查参考。

这意味着,对竞争对手申请的监测不应只停留在公开后60天内,但如果希望获得程序性保障,正式异议窗口仍然最关键。

十、同一发明出现不同申请人时,谁享有优先权

根据第486号决定第22条,在优先权争议中,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更早的一方胜出。受到影响的一方可以采取两类救济:

  • 请求撤销专利(第486号决定第77条);
  • 请求将未决申请或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转移给自己(第486号决定第237条)。

对企业而言,这一规则直接提示研发记录、雇佣链条和海外首次申请时间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跨境合作和联合开发情形下。

十一、授权后能否修改、再审查或撤销专利

1. 授权后的修改: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向哥伦比亚专利局申请:

  • 限制权利要求范围(第70条);
  • 拆分已授权权利要求(第72条)。

2. 没有再审查程序

哥伦比亚不存在再审查程序。这与部分国家允许通过行政再审查挑战专利有效性的做法不同。

3. 如何挑战已授权专利

已授权专利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撤销之诉**接受司法审查和挑战。
而在侵权诉讼中,法院**无权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4. 专利局主动撤销的理论可能性

理论上,如果某项专利违法、违背公共利益,或造成不合理损害,哥伦比亚专利局也可以直接撤销专利。但这一机制有一个几乎决定其不可操作性的前提:专利权人本人还必须同意撤销。因此,在实践中,这一路径几乎不能作为有效无效手段。真正可行的挑战方式,仍然是撤销之诉。

十二、专利保护期如何计算,能否获得期限补偿

哥伦比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

  • 普通申请适用第486号决定第50条;
  • PCT国家阶段申请,则自国际申请日起算,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1.3条。

1. 期限补偿的条件:如果审查出现不合理拖延,专利权人可以申请期限补偿。适用条件是:

  • 自申请日起审查超过五年,或者
  • 自提出实审请求之日起超过三年;
  • 同时,该制度不适用于医药专利。具体补偿标准见2014年第1873号法令。

2. 期限补偿的边界

2023年,哥伦比亚专利局首次驳回了一项期限恢复请求。该案中,专利最初被专利局驳回,权利人随后经过多年在国务委员会的诉讼,最终才获得授权。专利局的解释是:期限补偿仅适用于专利局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决定之前的拖延;对于后续司法程序中的拖延,即使明显不合理,也不在补偿范围内。同时,专利局还特别强调,任何期限补偿请求都必须严格按照2014年第1873号法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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