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作为中东地区创新密度最高的经济体之一,在半导体、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等领域与中国企业的技术合作和专利纠纷日益增多。但以色列专利制度在权属认定、审查加速路径、持续性披露义务及专利期延长(PTE)等方面,与中美欧体系存在显著差异。据以色列专利局(ILPO)2024年度报告,获准专利从申请到审查完成的平均周期为39.5个月——这一周期若管理不当,极易导致出海企业错失商业窗口,甚至因披露义务疏漏而在后续侵权诉讼中陷入"不公正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指控。本文从制度比较、风险识别与策略路径三个维度,梳理企业在以色列专利布局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实务要点。
一、制度比较:可专利性认定与审查加速路径
以色列专利法明确排除动植物新品种(非天然来源微生物除外)及人体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这与中国专利法的排除范围基本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ILPO在实务中通过"用于某种用途的产品"(Product-for-use)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允许第二医学适应症和给药方案获得专利保护——审查机关将此类权利要求定性为产品权利要求,而非限制医生诊疗自由裁量权的治疗方法,从而绕开了法定排除条款。这一操作路径与中国专利实践中"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处理逻辑有相通之处,医药企业在撰写以色列申请文件时可参考借鉴。
软件与商业方法方面,以色列同样要求发明须落入"技术领域",单纯的商业方法或计算机软件本身不具可专利性,但若结合具体技术过程(如软硬件结合系统、产生新颖技术效果的软件应用),仍可获得保护——这一标准与欧洲专利局的"技术性"审查思路较为接近。
在审查加速方面,以色列提供三条路径可供选择:
- 其一为涉及侵权诉讼或公共利益情形下的特殊加速;
- 其二为"修正审查"(Modified Examination),若以色列申请权利要求与美、德、英、澳、日、加或欧洲专利局已授权的同族专利完全一致,可免除实质审查,仅作形式审查;
- 其三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可基于PCT或与中国、美国、欧洲、英国、日本、韩国等合作局的积极审查结果提出申请。
对于已在中国或其他主要法域获得授权的同族专利,企业应优先评估修正审查或PPH路径,以大幅压缩39.5个月的常规审查周期。
二、风险识别:持续性披露义务与授权前异议期
以色列专利制度最容易被出海企业忽视的风险点,是现有技术的持续性披露义务。申请人不仅须在审查前向ILPO提交已知且直接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还须持续申报在其他法域同族申请审查过程中被引用的文献,且该义务一直延续至专利被核准授权为止;若后续发生异议、无效或侵权程序,相关同族案件引用的文献同样须补充申报。这一制度设计意味着,企业若在多国同步布局专利,必须建立跨法域的文献监控与同步申报机制,否则一旦遗漏,可能在争议程序中被认定存在不公正行为,进而危及专利有效性。
授权前异议是另一项需要企业提前规划的时限风险。以色列实行先申请制,专利核准公告后设有3个月不可延长的异议期,异议程序具有类似法院诉讼的性质,涉及专家质证与有限的证据开示,专利在此期间暂停正式授权。对于计划在核准前后开展商业化动作(如许可谈判、投融资尽调)的企业而言,3个月的刚性窗口期意味着相关商业安排应预留充分的缓冲时间,避免因异议程序拖延而打乱既定节奏。此外,说明书公开的充分性要求也在趋严:针对盐型或多晶型物发明,需明确说明其超出常规优化的突出效果,审查实践对实施例数量与保护范围匹配度的要求也在提高。
三、策略路径:专利期延长(PTE)的申请时机与联动机制
对医药企业而言,以色列的专利期延长(PTE)制度是出海布局中价值最高、但操作门槛也最高的环节。PTE仅适用于全新活性成分(含制法、制剂及医疗器械),新盐型、晶型、水合物、新适应症或新剂型均不能作为PTE申请基础;生物药还需证明经过新活性成分审评、结构差异并引起活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或安全性的显著变化。更关键的是**申请时限**——必须在新药或器械于以色列获批注册之日起90天内提出,且该期限不可延期。企业若在多国同步推进上市审批,应在以色列注册获批前即启动PTE申请材料准备,避免因内部审批流程滞后而错过90天窗口。
以色列PTE制度还与美国、意大利、英国、德国、西班牙、法国等"认可国"的上市许可及PTE/SPC状态强关联绑定:若企业在美国或欧洲认可国获批新药,须在对应法域同样取得PTE或SPC,以色列的延长期限方可按认可国中最短的延长期确定,且最长不超过5年,专利基础期限加延长期自最早认可国获批上市起算总计不得超过14年——一旦任何认可国的PTE/SPC届满或失效,以色列PTE将自动终止。这意味着企业的全球专利期限管理需要将以色列纳入统一的多国PTE状态监控体系,而非孤立处理。
四、情景模拟:一家生物医药出海企业的时限管理
假设某中国生物医药企业已在美国、欧洲及以色列同步递交新药专利申请,且计划以色列作为中东区域的核心商业化市场。在这一情景下,企业的以色列专利管理应至少覆盖三条时间线:其一,若欧美对应申请已获授权,应在以色列启动修正审查或PPH申请,以缩短审查周期;其二,需建立跨法域现有技术文献的同步申报机制,确保在专利授权前持续更新披露;其三,一旦以色列新药获批注册,须在90天内同步提交PTE申请,并密切跟踪美国及欧洲认可国的PTE/SPC状态,避免因认可国专利期延长失效而牵连以色列PTE自动终止。三条时间线相互交织,任何一环的滞后都可能造成保护期限或商业化窗口的实质性损失。
结语
以色列专利制度既提供了修正审查、PPH等加速审查的制度红利,也设置了持续性披露义务、3个月异议期、90天PTE申请窗口等一系列刚性时限要求。对计划在中东市场布局的中国科技与生物医药企业而言,专利策略的核心不在于"是否申请",而在于能否将以色列的审查加速路径、披露合规义务与专利期延长的联动机制,纳入企业全球知识产权管理的统一时间轴中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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