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发布专利审查AI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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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印度专利、设计和商标总局(Office of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 Trade Marks,CGPDTM)正式发布《专利审查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Patent Examination Procedures)。作为继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等主要专利机构相继就AI应用出台内部规范之后,全球又一重要专利司法辖区就AI介入审查流程作出的系统性回应。该指南以《1970年专利法》为基础框架,明确了AI在印度专利审查中的辅助定位、使用边界与问责机制,具有一定的制度示范意义。

一、指南出台的立法逻辑与指导思想

印度专利审查是决定发明是否具备专利资格的核心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此次指南的出台,一方面呼应了AI技术在全球专利审查体系中日益渗透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印度专利局在效率追求与制度审慎之间的取舍。

指南将指导思想明确为:在提升审查效率与加快公共服务交付的同时,确保人类监督(Human Oversight)、问责制(Accountability)、透明度(Transparency)、安全性(Security)、隐私保护(Privacy)以及风险治理(Risk Governance)。这六项原则与OECD《人工智能原则》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的核心理念高度契合,反映出印度专利局在制度设计上向国际主流治理框架靠拢的取向。

值得关注的是,指南明确倾向于使用私有AI工具(Private AI Tools),即在封闭环境或企业云端运行、基于特定专业数据集训练的AI系统,而非公共AI工具(如通用大语言模型)。这一偏好的根源在于专利审查程序中未公开申请文件的高度机密性——一旦通过公共AI工具处理,即可能构成实质上的技术泄露。

二、AI技术局限性的制度性识别

指南在制度设计层面直面AI的固有缺陷,列举了四类主要风险:

1. 幻觉问题(Hallucination):AI可能在输出中编造事实以填补信息缺失,尤其是生成的现有技术引证的真实性存疑。这一问题在印度司法界亦已受到关注,指南据此要求审查员对AI提供的任何信息进行逐一核验。

2. 上下文理解缺失:AI通常仅能识别表面模式(surface-level patterns),难以真正理解复杂的法律与技术上下文,可能导致检索结果表面相关但脱离技术主题的实质。

3. 提示词敏感性与输出不一致:AI的输出受用户交互模式与提示词编写方式影响显著,相同问题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得出不同答案,这对审查结果的一致性构成挑战。

4. 保密泄露风险:未经授权向公共AI工具输入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材料或内部办公记录,可能对申请人构成严重损害,也可能违反专利局的保密义务。

三、允许使用的场景:AI的辅助定位

指南明确AI在印度专利审查中仅作为审查员的辅助工具,并列举了四类可接受的使用场景:

  • 分类辅助:生成初步的IPC(国际专利分类)或CPC(合作专利分类)建议,供审查员结合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核验;
  • 检索词与概念聚类:生成同义词、替代拼写、关联技术概念及上位词等,但检索词的最终选择由审查员保留自由裁量权;
  • 翻译支持:对外语专利文件提供参考性翻译,但需结合附图与相关公开内容进行综合理解;
  • 内部沟通与早期起草:可协助润色内部沟通材料,但核心内容必须由审查员亲自起草,润色后需核实原意未被篡改。
四、明确禁止的行为:AI不得替代人类判断

指南以否定式条款清晰划定了AI使用的红线:

  • 严禁泄密:不得将未公开的申请内容、内部办公记录等机密数据输入公共AI工具;
  • 严禁替代审查员的认知思考:AI不能成为审查员或主审官(Controller)尽职调查的替代品;
  • 严禁作为直接决策依据:不得在缺乏人类核验的情况下,仅凭AI输出签发首次审查报告(FER)、听证通知或裁决决定,也不得直接采用AI生成的现有技术引证;
  • 严禁作为最终裁判者:AI绝不能充当具有决定权的审查主体。

这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的制度逻辑在于:专利权的授予是一项行政确权行为,其正当性来源于依法履职的人类审查员,AI输出本身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可归责性。

五、治理架构与个人问责机制

指南在制度层面建立了多层次的治理与问责体系:

  • AI治理委员会:由审查部门的审查员与主审官、IT部门人员以及质量管理体系(QMS)代表组成,负责工具准入审批、分类监管、质量监控与风险评估;
  • 培训与审计机制:涵盖提示词工程、保密风险、事实核验等专业培训,并建立独立审计、影响评估与事件报告系统;
  • 合规声明制度(Annexure-II):审查员须在流程中签署合规声明,确认已遵守AI使用规范、履行保密义务、核实AI输出,并如实申报AI的具体使用情况,落实个人问责。

这一架构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尤其是"合规声明+个人问责"的组合,将AI使用从技术问题转化为可追溯的行政责任问题。

六、指南的不足与反思

尽管指南在框架层面较为完整,但其出台程序存在明显缺憾:未进行公开意见征询(Public Consultation)。作为一项涉及审查程序重大变革的制度文件,指南在发布前未广泛吸纳法律从业人员、国际专利机构、科研院所及申请人代表等利益相关方的反馈。

引入AI进入专利审查程序,本质上是一项影响专利权稳定性与公众信赖的制度性变革。集思广益的公众反馈机制,本可更充分地识别指南盲点、检验条款的可操作性,并增强监管框架的整体正当性。相较之下,EPO与USPTO在类似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均设有多轮公开磋商程序,值得印度专利局在未来修订中借鉴。

结语

印度此次发布的AI使用指南,构建了"辅助定位—禁止性红线—治理架构—个人问责"的四层制度框架,在全球专利机构的AI治理实践中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样本。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各主要专利司法辖区在AI介入审查程序上的立场趋同——即AI作为效率工具、人类作为决策主体、机密性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正在逐步形成国际共识。对于在印度进行专利布局的中国企业而言,理解目标国审查机关的AI使用规范,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估审查质量与程序风险,也为未来跨法域的专利策略提供了新的观察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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