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异议与UPC撤销诉讼:五大维度看懂路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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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一专利法院(UPC)正式启用后,挑战一件欧洲专利有效性的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同时拥有三种选择:向欧洲专利局(EPO)提起异议、向UPC提起撤销诉讼,或两者并行推进。这两条路径都能实现"一次挑战、多国生效"的效果,但在启动条件、审理节奏、案件准备方式、乃至最终效力范围上,差异远比表面看起来更大。对于已在欧洲布局专利、或需要应对欧洲同业专利主张的中国科技与制造业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维权或防御策略的成本与成功率。本文从五个维度逐一拆解,力求把关键区别讲透。

一、启动条件:时间窗口 vs 全生命周期

EPO异议程序的适用范围覆盖欧洲专利公约(EPC)40个成员国,但设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在专利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提出,逾期即永久丧失通过EPO对该专利发起集中挑战的资格。这9个月是一个不可延展的法定期限,一旦错过,即便发现了此前未掌握的关键现有技术,也无法再回到EPO这条路径。在UPC出现之前,此时唯一的选择就是在各个国家法院分别提起无效诉讼——既要面对多套程序规则、多种语言要求,也意味着数倍于EPO异议的成本。

UPC撤销诉讼则完全不受这一时间窗口约束:只要专利仍在存续期内,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这意味着,即使一件专利已经授权多年、早已错过EPO异议期,权利受到该专利影响的一方,仍然可以通过UPC发起集中挑战。不过,这种便利是有代价的——UPC目前只覆盖EPC 40个成员国中的18个,撤销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仅及于这18国;而EPO异议一旦成功,效力覆盖的国家范围明显更广。也就是说,"时间灵活"与"地域覆盖广"这两个优势,分别由UPC和EPO各占其一,企业需要根据专利本身的地域重要性和自身发现问题的时间点来权衡。

值得补充的是,即便某专利未纳入UPC管辖的18国范围,已有判例显示UPC仍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对其在其他EPC国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这种意见虽然不具备直接撤销该国专利的法律效力,但对参与该案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实务中不能完全忽视。

二、审理节奏:12个月速审 vs 2至3年常规周期

这是两条路径最直观的差异。UPC设定的目标是自起诉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而EPO异议程序的整体耗时通常需要2到3年,具体长短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拖延行为。两者虽然在结构上都遵循"书面程序+口头听证"的基本模式,但UPC为了达成12个月的结案目标,把每个阶段的期限都压缩得更紧——例如,UPC撤销诉讼中专利权人的答辩期仅为2个月,而EPO异议程序给专利权人的答辩期通常是4个月,整整多出一倍。

这一节奏差异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选择UPC路径,意味着从检索现有技术、组织专家意见到撰写法律论证,整个团队必须在更短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输出,对内部资源调配和外部代理机构的响应速度要求更高;而EPO异议给予的准备周期更充裕,也更容易在程序推进过程中根据对方答辩灵活调整论证重点。对于希望尽快获得确定性结果(例如涉及重大商业交易、投融资尽调、或产品即将上市)的企业,UPC的速审机制可能更具吸引力;但如果案件本身技术复杂、证据体系庞大,仓促应对UPC的紧凑时间表反而可能带来风险。

三、案件准备方式:UPC的"前置式"与EPO的"渐进式"

这是两条路径在程序哲学上最根本的差异,也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点。UPC采取"前置式"(front-loaded)做法:当事人从提起撤销诉讼的第一份文件开始,就必须把完整的案件——包括全部无效理由、全部现有技术证据、全部法律论证——一次性提出。对于后续想要补充新理由或新证据,法院采取非常严格的态度,原则上不允许,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这是此前客观上不可能提出的新情况(例如对方在诉讼中途才披露的关键信息)。

EPO异议程序则允许更"渐进式"的推进。虽然异议提出之后,原则上也不能随意增加新的异议理由,但异议部门在这一点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接纳后期提交的新证据或新理由。这就产生了一个具体的实务差异:同样一份在程序后期才提交、但高度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在EPO异议中很可能会被接受审查;但在UPC撤销诉讼中,如果一方无法清楚说明自己为何此前不可能知道这份文献的存在,这份证据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可采,无论其内容多么关键。

这意味着,选择UPC路径的当事人,检索与论证工作必须在起诉前就做到近乎穷尽,不能寄希望于"边打边补";而EPO异议给予的空间,则更适合那些案情本身在程序推进中逐步清晰、或需要根据对方回应动态调整策略的情形。

四、辅助请求数量:无明确上限 vs 事实上的数量约束

辅助请求(auxiliary requests)是专利权人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为应对权利要求可能被认定无效而预先准备的一系列"备选修改方案",本质上是一种分层防御策略:如果主张的权利要求被驳回,专利权人可以退而求其次,主张范围更窄但更容易维持有效性的替代方案。

在EPO异议程序中,辅助请求的数量没有明确的法定上限,专利权人在维护专利有效性时保留了相当大的操作空间,可以准备多层次、多组合的备选方案,逐一应对审查意见。而在UPC体系下,《程序规则》第30.1(c)条明确要求辅助请求的数量必须"在案件具体情形下合理",虽然规则本身没有给出一个绝对数字,但从目前已有的判例来看,超过10项辅助请求很可能被认定为过多而不被接受。

这一差异的实务含义是:在UPC程序中,专利权人必须在早期就对哪些修改方案真正具有防御价值做出更审慎、更聚焦的判断,而不能像在EPO异议中那样,通过"广撒网"式的多层辅助请求来分散风险。对于希望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维持专利有效性的一方,这意味着前期的技术与法律分析工作需要更加精细。

五、地域效力与成本:如何做取舍

综合以上四点,企业在实务中面临的核心取舍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

  • 覆盖范围:EPO异议决定覆盖的国家数量通常多于UPC,如果专利的商业价值分布在UPC未纳入的国家(例如西班牙、波兰等未加入UPC的EPC成员国),EPO异议往往是唯一能实现集中挑战的路径。
  • 时间与确定性:UPC追求快速裁决,这对商业价值高、需要尽快获得确定性的案件尤其重要;但如果与之对应的是逐一在多国法院分别起诉的替代方案,UPC反而可能是更节省时间和成本的选择——真正的成本比较对象,不应该只是"UPC vs EPO",还应该包括"UPC vs 多国诉讼"。
  • 案件准备成熟度:UPC的前置式程序要求当事人在极早阶段就完整陈述案件,这通常意味着相比EPO异议,前期投入的检索与论证成本更高,一旦程序启动,后续调整空间也更小;如果企业尚未完成充分的证据储备,仓促选择UPC可能得不偿失。
结语

EPO异议与UPC撤销诉讼并非简单的"新旧替代"关系,而是在地域覆盖、审理节奏、证据规则与成本结构上各有侧重的两条平行路径。对于在欧洲市场持续拓展的中国企业而言,判断优先选择哪条路径,需要结合专利授权时间是否仍在异议期内、目标国家是否落在UPC管辖范围、以及企业自身证据准备的成熟度这三个因素综合考量。将这一判断纳入常规的专利风险评估流程,而非等到纠纷发生后才临时决策,是应对欧洲专利争议时更为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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