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专利法院新裁决:泛欧维权的又一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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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专利法院(Swiss Federal Patent Court)于2026年7月17日就S2025_003号案件作出裁决,确认了瑞士法院在跨国专利诉讼中的管辖权与效力边界。这起案件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表明瑞士正在成为继统一专利法院(UPC)之外,又一个能够以"单一诉讼、覆盖多国"方式处理泛欧专利维权的重要法域。对于总部或关联主体设在瑞士、且业务覆盖欧洲多国的企业而言,无论是作为潜在原告的专利权人,还是作为可能被诉的一方,都有必要理解这起裁决确立的规则边界与实务影响。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为再生元制药(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拜耳医药保健(Bayer HealthCare)及拜耳消费品保健(Bayer Consumer Care),被告为山德士集团及其关联公司(Sandoz Group AG等)。争议起因是山德士销售阿柏西普(aflibercept)生物类似药,原告依据同一件欧洲专利在瑞士及多个外国指定国的权利,向瑞士法院申请泛欧临时禁令(pan-European injunction),试图通过单一诉讼程序覆盖多国的侵权救济。

二、核心法律要点一:外国专利指定国的跨国管辖权

这起裁决首先明确回答了一个此前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瑞士法院能否就外国专利指定国的侵权索赔行使管辖权。

法院确认,只要侵权被告的住所地或总部位于瑞士,原告即可在瑞士法院就外国知识产权(即同一欧洲专利在其他国家的指定权利)的侵权索赔提起诉讼,从而将跨国维权行动集中在单一法院审理,而无需在每个目标国家分别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时澄清了这一做法与《卢加诺公约》(Lugano Convention)的关系。该公约第22(4)条规定,涉及专利有效性及登记争议应由登记国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原本可能被理解为限制外国法院处理涉及专利效力问题的案件。但法院指出,这一专属管辖规定并不阻碍专利权人依据公约第31条,在瑞士寻求临时禁令等临时救济措施——临时程序与终局有效性判定之间存在制度性区分。

更进一步,这起裁决援引了欧盟法院(CJEU)此前确立的经典判例Solvay/Honeywell(2012年),以及最新的BSH/Electrolux裁决(2025年2月25日,确认具有侵权管辖权的法院即便在被告提出无效抗辩的情况下,仍然保有管辖权),表明瑞士法院在跨国专利管辖规则的适用上,已经与欧盟最新判例法理完全接轨。这一点意味着,瑞士虽非欧盟成员国,但在专利跨国管辖问题上并未走出一条自说自话的路径,而是主动向欧洲主流法理靠拢,这在客观上提升了瑞士作为泛欧诉讼地的可预期性与权威性。

三、核心法律要点二:"一次分析、泛欧效力"与被保护国原则

第二个核心要点,是这起裁决确立的审理机制本身,即:一种"单一法院、统一分析、结果连带覆盖多国"的操作模式。

在实体法适用层面,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10(1)条确立的"被保护国原则"(lex loci protectionis),涉及瑞士及列支敦士登之外法域的侵权实体争议,原则上应当适用相应外国的法律。但法院明确指出,在临时救济程序中,对所适用外国法的证明要求大幅降低,仅需达到"表面可信度"(prima facie showing)标准即可,而不要求达到本案实体审理阶段的完整证明程度。这一程序性简化,是这套跨国诉讼机制得以高效运转的关键,如果每一个外国指定国的实体法都需要在临时程序中被完整查明和论证,整套机制的效率优势将大打折扣。

在保护范围认定层面,法院指出,同一件欧洲专利在不同成员国的指定权利,其保护范围均统一受《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及其解释议定书约束——这意味着,尽管各国的侵权实体法可能不同,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标准是统一的,这为"单一分析、多国适用"提供了实体法层面的基础。

最具突破性的一点在于:在临时程序中,法院对瑞士指定国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实质上直接决定了该欧洲专利在其他所有受案指定国的裁决结果——也就是所谓的"单一法院、统一分析、泛欧连带结果"。唯有紧急性与临时救济必要性等程序性事项,才依照法院地法(瑞士法)单独处理。换言之,专利权人只需在瑞士完成一次侵权分析,理论上就能获得覆盖其主张的全部欧洲指定国的临时救济效果,这与逐国分别起诉相比,效率提升是数量级的。

四、本案实体结果:有效性达标,但侵权认定未获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这起备受关注的裁决在实体结果上对原告并不完全有利。法院认定,原告已经使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达到了临时程序所要求的"表面可信度"(plausible)标准;但在侵权判定环节,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no equivalent infringement),因此驳回了原告的泛欧临时禁令申请。这一结果提示,即便瑞士已经确立了高效的跨国管辖与统一分析机制,实体层面的侵权比对仍然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程序效率本身并不改变举证与说理的实质要求。

五、战略意义与实务启示

对专利权人而言,瑞士已经正式确立为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泛欧专利维权论坛。只要潜在侵权方的总部或住所地设在瑞士,权利人即可借助这套统一分析机制,以单一诉讼程序发起覆盖全欧范围的维权行动,相比在多个国家分别提起平行诉讼,能够大幅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周期、并避免不同法域之间可能出现的裁判不一致风险。对于持有欧洲专利、且发现侵权方在瑞士设有总部或核心运营实体的中国企业,这一路径值得纳入维权策略的评估选项。

对潜在被告而言,尤其是总部设在瑞士、业务覆盖欧洲多国的跨国企业(包括在瑞士设有子公司或区域总部的中国企业),这起裁决意味着面临的诉讼风险敞口实质上扩大了:一旦在瑞士被诉,风险不再局限于瑞士本土市场,而可能连带覆盖同一专利在其他欧洲国家的指定权利。文章特别提到,瑞士联邦专利法院已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公告,确认针对作为侵权诉讼基础的知识产权提起的无效诉讼,有资格适用快速无效程序(expedited nullity proceedings)。这意味着,对于预判自身可能面临此类跨国诉讼风险的企业,主动在同一瑞士法院提起快速专利无效宣告,应当成为防御策略中的核心手段之一,与其被动等待原告发起泛欧禁令申请,不如提前评估涉案专利的有效性风险,必要时先发制人地启动无效程序,争取在对方申请临时禁令之前削弱其权利基础。

结语

S2025_003号裁决系统确认了瑞士法院处理泛欧专利侵权争议的管辖权基础与统一分析机制,并通过与欧盟判例法理的接轨,提升了这一诉讼路径的可预期性。对于在瑞士设有总部、子公司或核心运营实体的企业而言,无论处于潜在原告还是潜在被告的位置,都应当将这一新兴诉讼路径纳入欧洲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框架——专利权人应评估是否可以借此提高维权效率,而可能面临诉讼风险的企业,则应提前考虑快速无效程序作为防御性布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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