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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权利人可以用来保护其利益和权利免受潜在滥用或误用的措施之一。这是尼日利亚商标注册中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特别是关于审查中的商标申请。
在尼日利亚,任何商标持有人如果预见到注册冲突商标可能造成的损害,都可以发起商标异议。该异议必须在商标期刊上公布申请后两个月内提出。
向尼日利亚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如:
- 相似:该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非常相似或完全相同。
- 欺骗或丑闻:商标包括欺骗或诽谤性的元素或设计。
- 未经授权使用:未经适当授权,商标包含化学物质名称、尼日利亚国徽、官方标志或总统或州长等头衔。
- 地名:商标包括地名。
- 受限制的文字或符号:商标中含有受限制的文字或符号。
- 缺乏显著性:商标缺乏显著性。
- 缺乏意图:申请人没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 所有权争议: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的合法所有人。
提出商标异议请求所需文件:
- 正式签署的委托书:只需简单签署,无需公证或认证。
- 申请人/对手的详细信息:必须提供申请人和对手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 商标信息和使用证明:有关异议商标的全面信息及其使用证据。
-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详细描述以及明确和充分的异议理由。
《尼日利亚商标法》第20(1)和(2)条规定了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支付规定费用的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 在识别侵权商标后,异议请求人必须于商标在商标期刊上发表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异议请求。
- 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异议后,必须于商标异议通知送达日期起计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答辩,未在期限内答复将会导致商标申请被放弃。
- 异议请求人在收到异议答辩后,有一个月的时间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供证据。
- 同样,商标申请人有一个月的时间提交自己的法定声明提供相应的证据。
- 双方均有机会提交书面地址以支持各自要求。
- 《尼日利亚商标法》第20(5)条规定,授权注册商要求任何提交异议请求或在收到该异议请求后提交异议答辩的人必须提供有关异议诉讼费用的担保。不提供这种担保可能导致书记官将异议或商标申请视为放弃。
- 在完成这些程序步骤后,当事各方等待书记官处安排一次听审并随后作出裁决。如对裁决不服,可向联邦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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