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外观设计专利补充指导生效在即:数字界面、GUI、AR/VR设计申请迎来关键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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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补充指导,重点针对计算机实现设计以及新兴数字界面的审查要求作出澄清和调整。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当申请人已经通过标题和权利要求用语,充分界定了用于展示相关设计的制品或物理环境时,申请人不再需要在附图中描绘物理显示设备,例如显示面板、电脑屏幕或手机屏幕。这一变化显著提升了数字设计申请的撰写灵活性,也降低了长期以来困扰现代软件驱动设计保护的程序门槛。

该补充指导将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相关程序,包括第 30、31 和 32 章下的程序。

法定与历史背景

根据美国法典 35 U.S.C. § 17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制品的装饰性设计”。同时,《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 § 1504.01(a) 传统上被解释为要求:主张保护的设计必须体现于一个有形制品之上。这一理解可见于 Ex Parte Strijland, 26 USPQ 2d 1259 (BPAI 1992),该案认为设计不能作为脱离实体的图像而独立存在。

但是,随着数字界面、图形用户界面、沉浸式环境以及空间计算场景不断发展,这一传统解释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技术。此次补充指导正是在不改变核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既有审查解释进行放宽,以使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实践与当前及新兴数字界面技术更好衔接。

审查实践与附图要求的关键变化

1. 附图中不再强制要求描绘物理显示设备

过去,一些审查员将 MPEP §1504 解释为:对于计算机生成图像,附图必须描绘显示设备的外轮廓,至少以虚线形式表示,以满足“制品”要求。其逻辑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制品上的装饰性设计,而非脱离实体存在的图像本身。

此次补充指导明确澄清:如果申请文件,例如标题和权利要求,已经恰当地标识了相关制品,则不再强制要求在附图中以实线或虚线描绘该制品,例如显示面板。申请人仍可自愿加入这类轮廓,但审查员不得再将其作为必备要求。这意味着,对于数字图标、GUI、菜单界面以及其他软件驱动设计,申请文件中的文字锚定将获得更高的重要性,附图表达则拥有更大的自由度。

2. “for” 表述被正式接受

补充指导还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一个程序性争议,即申请标题和权利要求中使用 “for” 一词的表述方式。例如,过去对于“用于计算机显示屏的图标”这样的表述,一些审查员会要求改写为“带有图标的计算机显示器”或类似用语,并对使用 “for” 的表述提出异议。

现在,USPTO 已明确确认:对于数字设计,使用表述某项设计“用于”计算机或计算机显示面板的语言,是足够的。审查员被明确指示,不得再基于*37 C.F.R. §§ 1.153 或 1.1067 对这类表述提出异议。这一变化反映出审查实践对数字设计表达方式的现实接受。对于数字生成的图标或界面而言,“for”的语言通常更自然,也更准确,而显示边界本身并非必须展示。

投影、全息图与 AR/VR 界面的适用扩展

推动此次补充指导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平面屏幕之外的数字界面快速发展,例如:投影式控制界面、全息图、VR/AR 叠加界面等。补充指导明确指出两点:

1. 依赖计算机程序或外部机制,并不当然排除可专利性

  • 即使某项设计依赖于计算机程序、处理器或其他外部机制,也不会因此失去可专利性。

2. 动态界面或空间界面仍可能构成施加于制品上的装饰性设计

  • 补充指导承认,动态界面和空间界面在适当情形下,仍可能构成可受保护的装饰性设计。这一立场与美国更高层级判例的思路是一致的。例如:In re Hruby, 373 F.2d 997 (C.C.P.A. 1967)和Samsung Electronics Co. v. Apple Inc., 580 U.S. 53 (2016)等判例。这些判例都表明,在外观设计专利语境下,对于“制品”要求的理解并非绝对僵硬,即使设计依赖于外部系统,也可能受到保护。

未改变的核心要求:附图仍然界定保护范围

虽然此次补充指导放宽了显示设备轮廓的附图要求,但并没有改变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公开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的明确性,仍取决于所属普通技术人员以普通观察者视角审视公开内容时,是否能够以“合理确定性”**判断所主张设计的范围。这一点可见于 In re Maatita, 900 F.3d 1369 (Fed. Cir. 2018)。因此,在补充指导之下,申请人仍必须提交:视图充分、表达清晰、能够界定范围的附图。

  • Maatita 案的启示:在 Maatita 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当申请人选择仅用二维透视图表现某项设计时,对于一个三维制品,也可以从该透视角度评估侵权。这意味着:对于二维 GUI 或图标,可能用较少视图就能获得充分主张;但对于本质上具有三维性质的数字设计,例如全息图、投影界面、空间交互界面,通常应通过多个视图来满足充分公开要求。

实务建议

此次补充指导对数字设计申请策略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尤其适用于以下领域:

  • 移动应用
  • 消费电子
  • 数字化车辆仪表盘
  • 空间计算平台
  • 沉浸式技术
  • 软件驱动型产品界面

在这些领域,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与发明专利、商标共同构成更完整的知识产权组合。

1. 将 § 171 合规性锚定在标题、权利要求及申请文件其他部分

由于附图中不再必须展示显示器或屏幕轮廓,因此,申请人应更加重视通过标题、权利要求和附图说明等内容,明确界定设计所依附的制品或环境。

2. 回应旧式审查意见时可援引 2026 年 3 月 13 日补充指导

如果审查意见仍然沿用旧思路,要求必须描绘显示器、屏幕或其他设备轮廓,申请人可依据 2026 年 3 月 13 日的补充指导进行回应。例如,如果原始申请未明确画出显示器或屏幕,也可主张申请文件及附图至少已经内在地揭示、推知或公开了承载所主张设计的显示设备。

3. 有策略地使用 “for” 表述

在适当情形下,申请人可优先考虑采用如下表述:用于计算机显示屏的图标,或,用于计算机显示器的菜单界面等,而不必拘泥于:带有图标的计算机显示屏;或,带有菜单界面的计算机屏幕。在数字界面设计中,“for” 语言往往更符合逻辑,也更能准确表达设计与承载环境之间的关系。

4. 可考虑并行附图策略

补充指导虽不再要求必须绘制设备环境轮廓,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轮廓失去价值。根据执法和侵权比对目标不同,申请人仍可考虑采用并行附图策略。例如,可以准备两组不同附图:一组包含显示器或屏幕轮廓;或,一组省略这些轮廓;而这些轮廓既可以用实线表示,也可以用虚线表示。这种策略有助于在申请阶段兼顾授权便利性与后续维权需要。

5. 继续坚持严格公开标准

此次指导带来的灵活性,并不意味着附图质量要求降低。相反,对于以下设计类型,完整、清晰的公开尤其重要:

  • 投影式设计
  • 全息设计
  • 三维数字设计
  • VR/AR 交互界面

申请人仍应确保附图能够充分反映主张设计的全部关键视觉特征。

结论

USPTO 的这份补充指导,实质上是对数字时代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标准的一次重要更新。其核心意义在于:在不改变“制品上的装饰性设计”这一法定基础的前提下,降低了数字界面设计申请中的形式障碍。对于 GUI、图标、投影界面、全息图以及 AR/VR 相关设计而言,这将有助于:提升申请撰写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形式性争议;缩短审查周期;加快授权进程,并促进更适应新技术场景的外观设计专利组合建设。当然,申请人仍需根据 USPTO 现行规则和要求,确保其申请同时满足可专利性与充分公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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