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是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最为核心的"续命"机制之一。当审查陷入僵局或申请人需要在授权前调整策略时,RCE为申请人提供了重新开启审查的路径。然而,这一机制并非没有代价,每一次RCE的提交都将对专利期限调整(PTA)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且费用随次数递增。本文将全面梳理美国RCE的完整规则,并与加拿大RCE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一、法律依据
美国RCE制度的法律依据为:
- 35 U.S.C. §132(b):法律授权
- 37 CFR §1.114:实施细则
- MPEP §706.07(h):审查指南
二、适用范围
RCE并非适用于所有专利类型,其适用边界如下:
| 可使用RCE | 不可使用RCE |
|---|---|
| 实用专利申请(§111(a),1995年6月8日后提交) | 外观设计专利(须使用CPA,37 CFR §1.53(d)) |
| 植物专利申请 | 临时申请 |
| PCT §371国家阶段申请(1995年6月8日后进入) | 再审查中的专利 |
| — | 1995年6月8日前提交的申请 |
特别提示: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使用RCE,这是一个常被忽视的限制。外观设计申请人如需继续审查,须通过另一制度,继续审查申请(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实现。
三、触发条件——"审查已关闭"
根据37 CFR §1.114(b)的规定,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审查已关闭",申请人方可提交RCE:
| 情形 | 说明 |
|---|---|
| 最终OA(Final Action) | 最常见的触发场景 |
| 允许通知(NOA) | 欲重开审查修改权利要求时 |
| Ex parte Quayle Action | 因形式缺陷导致的审查关闭 |
| 申请处于PTAB上诉中 | 特殊情形,详见下文 |
四、提交期限
与加拿大RCE的4个月刚性期限不同,美国RCE没有固定的答复期限,但须在以下最早发生的事项之前提交:
| 截止事项 | 说明 |
|---|---|
| 领证费缴纳 | 已缴领证费后须先依§1.313请求撤回发证,且领证费不予退还 |
| 申请放弃 | 放弃后不可提交RCE |
| 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提起民事诉讼(35 U.S.C. §141/145/146) | 法院管辖期间不可提交RCE,除非撤回上诉 |
实务说明: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最终OA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提交RCE。若超过该期限,须先恢复申请,再行提交。
五、必须随RCE提交的内容
RCE的提交并非仅缴费即可,必须同时提交以下两项:
| 要件 | 内容 |
|---|---|
| RCE费用(37 CFR §1.17(e)) | 见下方费用表 |
| 实质性提交(Submission) | 须同时提交以下之一或多项:IDS、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新论点、新证据 |
提交质量要求因场景而异
| 场景 | 要求 |
|---|---|
| 最终OA后,仍有待答复的OA | 提交内容须满足37 CFR §1.111的完整答复标准(bona fide attempt at complete reply) |
| NOA后重开审查 | 提交IDS、修改、新论点或新证据即可,无需完整答复格式 |
常见误区:仅附上一份IDS(无任何修改或论点)后提交RCE,在最终OA场景下可能被视为提交不完整。IDS须与至少一项实质性修改或论点一并提交。
六、费用(2026年官费)
| RCE次数 | 大实体 | 小实体 | 微实体 |
|---|---|---|---|
| 第1次 | $1,500 | $600 | $300 |
| 第2次及以后 | $2,860 | $1,144 | $572 |
关键要点:RCE提交次数没有上限,但第2次起费用接近翻倍。长期RCE循环不仅增加直接费用,还将持续侵蚀PTA收益,经济上需审慎评估。
七、提交RCE后的法律效果
RCE提交后,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 最终OA的"最终性"自动撤销,审查重新开启
- 已提交的修改(含RCE之前未被采纳的修改)按提交顺序依次录入
- 审查员将发出新的OA;下一份OA若要再次作为"最终",须符合§1.113的特定条件
- RCE不是新申请:不建立新申请日,不产生新优先权,也不重置专利期限
八、上诉期间提交RCE的特殊规则
| 时机 | 效果 |
|---|---|
| PTAB作出决定之前 | 自动视为撤回上诉,审查回到审查员层面重开 |
| PTAB作出决定之后(63天内) | 可提交RCE,但PTAB决定构成"本案法律"(law of the case),仅提论点而无修改或新证据通常无效;须有实质性修改或新证据 |
| 联邦巡回法院/地区法院诉讼期间 | 不可提交RCE(须先终止诉讼) |
九、RCE的使用限制
| 限制 | 说明 |
|---|---|
| 不得"切换发明" | 不能通过RCE对从未审查过的、与原权利要求独立且不同的新发明主张继续审查 |
| 不能转变为新申请 | USPTO不会将RCE转换为§1.53(b)申请或CPA |
| 不恢复优先权 | RCE不产生新申请日 |
十、与PTA的关系
RCE是美国PTA计算中最为关键的扣减因素之一:每提交一次RCE,该RCE提交日至下一次Final-OA或授权之间的全部时间,将从B类延误中扣除。
这意味着,频繁使用RCE将大幅削减最终可获得的PTA天数。对于审查周期较长、PTA价值较高的案件(如生物医药领域),RCE的使用决策必须纳入PTA损失的综合考量。
十一、美国与加拿大RCE制度对比
两国虽然使用相同的"RCE"名称,但制度设计存在本质差异:
| 对比维度 | 美国RCE | 加拿大RCE |
|---|---|---|
| 触发条件 | 最终OA / NOA / Quayle Action / 上诉中(申请人主动选择) | 收到第3份OA后强制提交 |
| OA轮次限制 | 无上限(每次RCE后可无限轮次OA) | 首次3份→每轮2份(3→2→2→2…) |
| 截止期限 | 领证费前/放弃前(无固定月份限制) | 第3份OA后4个月(严格不可延期) |
| 费用结构 | 第1次$1,500;第2次+$2,860(大实体,递增) | CAD 1,190.13(标准实体,每次相同) |
| 外观设计适用 | ❌ 不可用(须用CPA) | ✅ 无此限制 |
| 超期救济 | 申请恢复后仍可提交 | 12个月内无条件恢复 |
| 对PTA影响 | RCE至下一最终行动的时间从B类延误扣除 | RCE后至最终费缴纳的全部时间扣除(更为严苛) |
核心差异解读
美国RCE本质上是一种申请人主动选择的审查重启机制,灵活性较高但成本递增;加拿大RCE则是一种强制性闸门,在审查达到特定轮次时必须缴费通过,否则申请直接被视为放弃。加拿大的设计更为刚性,4个月不可延期的截止期限对申请人的期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页之码点评
美国RCE是一把"双刃剑"——它为疑难案件提供了无限次重开审查的可能,但每一次使用都以PTA损失和费用递增为代价。尤其第2次起费用近乎翻倍的设计,实质上是对"RCE循环"的经济性惩罚。建议申请人在首次RCE前即制定清晰的克服方案,将RCE视为"最后手段"而非"常规操作",尽可能在一次RCE内完成全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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