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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是第三方挑战已授权欧洲专利的核心途径。针对欧洲专利的异议须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可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并须在提交时同步缴纳官方费用。异议仅能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00条规定的特定法律理由提出,例如不具备可专利性、披露不充分或增加了申请范围之外的主题。
欧洲专利异议请求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 书面提交:提交至EPO慕尼黑、海牙或柏林办公室。
- 电子提交:
- 通过"在线提交2.0"(Online Filing 2.0)系统提交;或
- 通过EPO上传提交
费用缴纳要求:
- 异议费须与异议请求同时缴纳。
异议理由
- 异议并非可以基于任意理由提出。EPO仅接受《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明确规定的特定法律理由,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 不具备可专利性:适用于发明不满足EPC核心可专利性要求的情形,包括:
- 不满足授权条件
- 不具备新颖性
- 不具备创造性;或
- 不具备工业实用性
- 主题本身不构成可专利发明:
- 数学方法或科学理论
- 纯粹的美学创作
- 特定商业方法或软件
- 信息呈现方式
- 被完全排除专利保护的发明:
-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
- 特定植物或动物相关发明
- 在人体上实施的医疗或诊断方法
- 披露不充分:若专利对发明的描述不够清晰完整,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实施该发明,则可据此提起异议。
- 超出原始申请范围:若专利包含超出原始申请所披露内容(或在适用情形下,超出母案申请内容)的主题,则适用本理由。
- 不具备可专利性:适用于发明不满足EPC核心可专利性要求的情形,包括:
重要实务要点
- 明确列明异议理由:提交异议时,须明确列明每项异议理由。EPO异议通知表格(表格2300)要求异议人逐一勾选其拟援引的每项理由。
- 不可援引的理由:异议程序中仅可援引第100条所列理由。即便曾在审查阶段就缺乏清晰性、缺乏单一性或优先权主张不成立被讨论,亦不得作为独立异议理由提出。
小结
EPO异议制度为第三方提供了一条在专利授权后集中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正式渠道,程序相对高效且成本可控。但异议理由严格限定于EPC第100条的法定范围,提交时须确保形式与实体要求均满足,否则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风险。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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