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无主,专利有界:万亿级商业航天赛道下,创新成果如何"落地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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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当 SpaceX 的星链卫星在轨数量突破 7400 颗、全球太空经济迈向 7700 亿美元规模之际,一个被长期忽视却日益紧迫的问题浮出水面 —— 在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的外层空间,那些由零重力制造、轨道实验室、地外生物研究催生的技术创新,究竟该如何界定权属、如何主张保护?

一、商业航天狂飙突进,专利保护紧迫性凸显

太空经济不再是国家队的独角戏。私营企业、轨道研发设施与太空采矿项目正加速崛起,零重力环境下的机器人辅助制造、地外生物技术研究以及轨道实验室的增材制造,正持续催生大量新型智力成果。

从资本和市场规模来看:

  • 自 2014 年以来,全球对太空初创企业的投资已超过 2800 亿美元;
  • 全球太空技术市场规模目前约为 6000 亿美元,预计到 2030 年将增至 7697 亿美元,2025–2030 年复合年均增长率达 9.3%;
  • 截至 2025 年 5 月,地球轨道上的活跃卫星约达 11,700 颗,其中 SpaceX 独家运营超过 7,400 颗。

专利申请呈现爆发式增长。2011 至 2023 年间,太空运输技术领域的公开专利族数量从约 1,400 个飙升至近 9,000 个,年均增长约 15%。中国在年度专利申请量上已超越美国,并在公开专利族总数上保持领先;德国本土亦有超过 100 家初创公司活跃于该领域,例如 Rheinmetall 与 ICEYE 之间的合作项目。

专利已成为太空企业的核心资产。它不再仅是一纸法律权利,更是企业估值、融资以及与投资人和合作伙伴谈判的关键筹码。

二、核心矛盾:太空的"无主权"遭遇专利的"地域性"

太空专利保护的根本难题,在于两条基础法律原则之间的天然张力:

第一,外层空间的"共有"属性。依据 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OST)第 I 条和第 II 条,外层空间及天体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res communis omnium),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方式据为己有。

第二,专利法的严格地域性。专利权本质上具有严格的地域属性,通常仅在授予国的领土管辖范围内生效。而在国际法上,国家领空的主权边界通常止于海拔约 100 公里的卡门线(Kármán line)。

由此产生的核心问题是:太空既没有独立的国际专利体系,国家领土主权又止于卡门线,那么发生在太空中的专利侵权或创新行为,究竟如何与国家法律建立连接?

三、破局关键:航天器登记制度与"拟制领土"原则

《外层空间条约》第八条(Article VIII OST)提供了一把关键钥匙——该条款规定,航天器登记国对其发射入轨的物体及机组人员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

这构成了"拟制领土"(Quasi-territoriality)原则的国际法基础。该规则虽不意味着航天器在严格意义上变成了国家领土,但它使登记国国内法(包括专利法)能够域外适用于该国登记的航天器之上,其法理逻辑近似于公海上的"船旗国原则"。

由此衍生出两大法律后果:

1. 发明产生地的认定。比如,在德国登记的航天器上完成的发明,可被视为在德国境内完成,从而适用德国《专利法》第 6 条及《雇员发明法》(ArbNErfG),这直接影响到员工向雇主报告发明及后续专利申请的法律义务归属。

2. 专利技术的使用认定。在德国登记的航天器上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可被视为在德国境内使用,专利权人有权据此主张许可费、禁令救济或损害赔偿。

四、局限与现实:为何最终仍要"回到地面"?

尽管"拟制领土"提供了法律连接,但仅凭其在太空维权仍面临重大局限:

  • 管辖范围有限:管辖权仅及于登记的航天器本身,不覆盖太空本身,也不能直接约束他国航天器上的第三方行为主体;
  • 执法机构缺位:太空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或司法执行机构,实际的权利执行必须回到地球进行。

现实中更具操作性的策略是"立足地面"(Earth-based protection):

① 全产业链地面覆盖。太空技术无论最终运行于何处,其研发、测试、制造、组装、发射、地面控制及商业化的全流程均具有明确的地面领土属性。仅在地面制造、许诺销售、供应受保护部件本身,即已构成专利侵权。

② 锁定发射国与制造国。全球可用的航天发射场(Spaceports)数量极其有限。企业应在关键的发射国与制造国进行针对性专利布局,借助地面成熟的司法体系实施维权。

③ 合同约束优先于法条博弈。在跨国太空项目中,许可协议、保密协议(NDA)、技术转让条款、出口管制及合作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往往比纠结"专利在太空中如何直接生效"更具实操价值。

五、结语与展望:从"复合模式"走向体系化

现状评价:太空既非"法律真空",亦非国家专利法的"简单领土延伸"。目前的太空专利保护依赖于"国际法归属 + 国家法适用 + 地面产业链全环节保护"的复合模式。

制度空白:当前包括《欧盟太空法案》(EU Space Act)在内的规则均未就太空专利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多国合作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框架依然碎片化且不充分。

【页之码点评】

太空专利的悖论,本质是"技术无国界"与"权利有边界"的老命题在新场景下的再现。对中国出海航天企业而言,与其寄望于遥远的国际立法,不如前置布局发射国、制造国的专利网络,并以严密的合同条款守好每一次跨境合作的 IP 边界。所谓"星辰大海",仍需从脚下的每一份权利要求书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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