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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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申请流程 Design
欧盟知识产权局
英文: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EUIPO
提交语言:英语/法语/德语 |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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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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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及其英译文/DAS(可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后补)
- 如原件中包含彩色外观设计,则扫描件/复印件也必须是彩色的
- 如要求以共同体外观设计为优先权,则只须说明先前申请号和申请日,无需提供提供优先权文件
- 如在先申请的语言不属于欧盟语言,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RCD申请的第1或第2语言的译文
初始保护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最长25年
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EUIPO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可以欧盟任意一种官方语言提交申请,除提交申请所用语言以外,还必须注明第二种语言,即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语言的选择一经提交不可再做修改。如满足要求,一般10天左右即可获得外观设计授权。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观设计,最快可以2天获得授权。
- 使用固定格式的电子提交形式
- 注明外观设计分类号
- 使用优先权DAS码
- 无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
- 注明申请人及委托人ID号码
- 通过EUIPO账户扣费或信用卡支付
提交方式: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可以通过电子申请、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直接向主管局提交。可向成员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也可向比荷卢工业产权局BOIP提出申请。
- 如共同体外观设计是向国家局或BOIP成员国提交的,只要该申请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被EUIPO收到,则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就与当日向该局提交的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如未在2个月期限内送达EUIPO,则申请日视为在EUIPO收到之日。如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在2个月期限届满后不久收到,EUIPO审查员将检查是否应根据第58条第(4)款CDIR中规定的条件之一延长该期限。
语言:申请可使用欧盟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作为申请语言提交,并同时必须指明第2种语言,即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第2种语言必须与申请语言不同。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以使用:第一种语言;如果第一种语言不是主管局语言,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第二种语言。
受理:通过电子申请提交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系统会立即出具电子申请回执,并记载有申请日和申请号。
优先权: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可以要求在《巴黎公约》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任何缔约国,或在与之有互惠协定的另一国家,或在与之有互惠协定的另一国家,对同一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一项或多项先前申请的优先权。针对EUIPO下发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自补正通知发文日起3个月答复。
- 公约优先权:的期限为自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
- 优先权声明:优先权声明可在提交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时提出,也可在申请日后1个月内提出,需注明: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和优先权国别
- 优先权文件:可提供DAS码,如没有DAS码,则必须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最晚可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后补,并同时提供译文。如要求以共同体外观为优先权,则只需提供优先权信息,无需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 语言:如果在先申请的语言不属于欧盟语言,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第一或第二语言的译文。
- 展览优先权:申请人可在首次展出后6个月内要求展览优先权,此期限不可延长。
- 优先权声明:申请人须最晚自申请日后1个月内提交优先权声明,说明展览名称和产品首次展示日期。
- 优先权文件:申请人必须最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向EUIPO提供由负责部门在展览会上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说明外观设计是在展览会上公开的,并注明展览会的开幕日期,如果首次公开使用的日期与展览会的开幕日期不一致,还应注明首次公开使用的日期。证书必须附有经主管机构正式认证的实际公开的外观设计产品的标识。优先权只有在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在为此目的认可的展览会(即1928 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的《国际展览公约》所指的世界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6个月内提出的情况下才能授予。
授权:如果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符合授权的所有要求,通常会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授权。如外观设计没有参照DesignClass中的产品清单,则授权可能会被推迟。在这种情况下,产品说明需要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所有授权的共同体外观设计均在《共同体外观设计公报》中以电子形式公布,每天公布一次。
专利证书:全文公告后,将颁发电子专利证书,权利人可自公告次日起在"eSearch plus "上下载证书,权利人可要求提供经认证或未经认证的注册证书副本。证书包含外观设计注册簿中登记的所有信息。
- 授权日后,专利证书中的内容即便发生变化,也不再颁发新的专利证书。但可以请求反映外观设计当前法律状态的注册簿摘录。
- 证书包含注册之日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簿中登记的所有信息。
- 只有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生文字错误或明显错误时才可应申请人的要求更正,更正不得改变外观设计视图,无任何官费。
- 如有因EUIPO出现的错误时,EUIPO将主动或应注册人的请求予以更正。
补正: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存在缺陷,审查员将下发补正通知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在正式发出补正通知之前,审查员可能会先出具一份非正式通知,称为 "初步审查报告"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提醒申请人存在的潜在缺陷,旨在加快审查程序。
- 可能出现的补正包括:如果申请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而WIPO DAS中并没有记载,或要求了展览优先权,但并未提交展览优先权证明,此种情况下,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提交所缺的在先申请副本或参展证,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必须是黑白或彩色图片或照片
- 无论使用何种形式提交申请(电子提交、纸质或传真),外观设计必须在中性背景上复制,不得使用墨水或修正液修饰。
- 图片或照片质量必须能够清楚地分辨出所要保护的事物的所有细节,并可缩小或放大到每幅不超过8厘米x16厘米,以便在公报中公布。
- 图纸、照片(幻灯片除外)、计算机制作的演示或任何其他图形演示,只要适合复制,包括在纸质形式的注册证书上复制,均可接受。三维计算机动画设计生成的运动模拟只能被视为观看设计的附加技术手段,不能取代传统的静态视图。EUIPO不接受光盘和其他数据载体。
- 背景必须是中性的,且可将该视图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与周围环境明显区分开来,不受任何其他物体、附属物或装饰的干扰,只要背景中的单一颜色或主要颜色在设计色彩中显得突出,则可以接受。
样品(Specimens):如申请涉及二维外观设计,且申请中包含延期请求,则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复制件可用外观设计样本代替,样品通常是一块材料的样品,如纺织品、墙纸、花边、皮革等。
- 样品尺寸不得超过26.2厘米x 17厘米,重量不得超过50克,厚度不得超过3毫米。每个样品必须提交五份样本;如果是多项申请,每种设计必须提交五份样本。
- 申请书和样本必须以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一次送达。在申请书和样本送达该局之前,申请日将不予确定。
- 原则上,样本将无限期存档,如外观设计的图样已被样品代替,则申请人必须最迟在30个月的推迟期期满前3个月,或最迟在公布日期前 3 个月,提交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复制件。如果申请人未提交图形或照片,EUIPO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未补正的,外观设计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
EUIPO对共同体的外观设计审查仅限于两个不可注册的理由:
- 外观设计不符合《商品和服务国际贸易公约》第3a的规定,即:外观设计"是指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尤其是产品本身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材料和/或其装饰的特征。产品"是指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除其他外,包括打算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包装、装束、图形符号和排版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申请的产品是否以工业品或手工艺品的方式实际制造或使用,或能否制造或使用,将不予审查。
- 外观设计是否公开了"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将根据外观设计本身进行审查,只要外观设计清楚地表明了产品的性质、预期目的或功能,并表明了打算将外观设计融入其中或应用于其中的产品。
最多可以提交7视图:平面图、立面图、横截面图、透视图或爆炸图。每个视图只需提交一份副本。
- 如视图超过7个,EUIPO在注册和公告时将不考虑任何额外视图,EUIPO将按照申请人对外观图编号的先后顺序处理视图。
- 如视图少于7个,且没有编号,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中给出的顺序对视图进行编号。
- 审查员不会改变申请中视图的顺序或方向。
费用: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注册费和公告费,如申请中包含延迟公布请求,还需同时缴纳延期公告费。如果是多项设计,每增加一项外观设计的附附加费也需同时缴纳。如提交申请时未同时缴费,则需缴纳滞纳金。
外观延迟公开: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可以要求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推迟30个月公布外观设计,以避免外观设计在真正投放市场后被披露,为权利人保持了竞争优势。在授权公布时,共同体外观设计公告只公布外观设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号、申请日、授权日、授权号、权利人名称和地址、代理人名称及其地址,但不公布其他细节,如外观设计的表示或产品的说明。
多项外观设计:多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所有外观设计必须有相同的权利人,其中包含的外观设计数量不限,也不必相互关联,也不必在外观、性质或目的方面相似,但必须符合"类别统一"的要求,申请人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对多项申请中所包含的外观设计连续编号。
- 多项设计中的每件外观设计都要单独审查。如果在EUIPO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多项申请中部分外观设计的缺陷,这些外观设计被驳回。
撤回及修改/更正:申请人可以在审查期间的任何时候撤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如果是多项设计,也可以撤回多项申请中的部分外观设计。 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更正。
- 撤回申请必须书面形式递交,已获得申请日的,官费不予退还。
-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只有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文字或复制错误或明显错误可以更正:
- 申请日
- 设计人名称
- 第二语言
- 简要说明
- 分类号
- 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和优先权国别
- 展览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及展览优先权地点及其说明等
- 原则上,外观设计在提交后不得更改,即使在同一天提交修改后的简要说明,也是如此。除非EUIPO明确要求,否则不得接受在稍后阶段提交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的说明。
恢复权利请求(Restitutio in integrum):如果尽管在当时情况下采取了一切必要的谨慎措施(all due care),但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可提出恢复权利请求(restitutio in integrum),条件是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直接后果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导致权利丧失或丧失救济手段。
- 只有在无法根据经验预测的特殊情况下,才会重新确立权利,因此是不可预见和非自愿的。
- “所有应注意事项”规定已获履行的实例:
- 原则上,邮政或递送服务未能投递并不涉及当事人缺乏适当注意
- 必须根据所有相关情况确定当事方为重新确立其权利而必须表现出的应有谨慎程度。相关情况可能包括办事处所犯的相关错误及其影响。 因此,即使有关当事方没有采取一切适当的谨慎措施,但由于专利局的相关错误,也可能准予恢复原状
- 自然灾害和大罢工等情况被视为符合所有应有注意的要求
- 未满足 "一切适当注意 "要求的实例:
- 公司雇员或计算机系统本身造成的文件管理错误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应有注意要求有一个监测和发现任何此类错误的系统
- 与公司雇员所承受的特殊工作量和组织压力不符合“适当注意”的要求
- 时限计算错误不构成无法根据经验预测的特殊事件
- 年费部门负责人每天都在监督员工的工作表现,他的失误并不构成特殊事件
- 会计部一名关键成员的缺席不能被视为特殊或不可预见的事件
- 输入截止日期时的文书错误不能被视为特殊或不可预见事件
- 对适用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得被视为遵守时限的 "障碍"
- 权利人在指示上的延迟不属于特殊情况
- 权利人企业的财务问题、倒闭和失业不能作为妨碍年费续展期限的理由
- 代理人的法律错误不构成恢复原状的理由,助理删除时限也并非不可预见,不属于特殊情况
- 时限:自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自完成遗漏行为之日起,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时限为2个月;最晚可自错过时限之日起的时限为 1年
- 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消除日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的首个日期。如果不遵守的原因是处理案件的代理人缺席或生病,则不遵守原因的消除日期为该代理人返回工作岗位的日期。如果申请人未提交续期申请或未缴纳年费,则1年期限从保护结束之日算起,而不是从6个月期限到期之日算起。
- 官费:申请人必须在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200欧元。
- 只有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涉及多项权利的"恢复权利"申请才只需支付一笔费用。否则,必须为每项设计支付单独的费用。
- 语言:在注册程序中,这是申请书中注明的语言;在异议程序中,需用异议程序的语言;在年费程序中,可是主管局五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如果使用了错误的语言,或没有按时提交正确语言的译文,恢复权利请求将因不可受理而被驳回。
- 证据:在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时,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所依据的理由,并列出所依据的事实。由于批准恢复权利请求主要以事实为依据,申请方最好以宣誓或确认的方式提交证据。与独立证据相比,利益相关方本人或其雇员所做的陈述通常不太受重视。
- 被遗漏的行为最迟必须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期限内与该请求一起完成。
EUIPO可提供12个月的公告宽限期,让外观设计师在进行注册之前对商业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进行验证
- 授权费:申请人需在缴纳申请费时同时缴纳授权费
- 年费:第一次续展需在5年有效期内缴纳,年费逾期可在期满之日后6个月的宽限费内缴纳。需同时缴纳50%的滞纳金
是
是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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