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语言:繁体中文 |
巴黎公约途径 |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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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如有)
2010年11月22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实施的《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规定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
否
- 授权费:收到授权通知后3个月内缴纳授权官费(不可延期)并同时缴纳授权当年到期的年费。
- 年费:年费自第一年起算,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后3个月内缴纳年费。随后年费的缴费期限为每年的公告日前一日。 如年费逾期,可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延期缴费,并同时缴纳滞纳金。
- 授权费:授权官费须在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后3个月内缴纳,并同时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
- 年费:自申请日起第一年开始逐年缴纳,应在每个付款年的公告日前一日缴纳之后的年费。年费逾期可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延期缴费,但需缴纳滞纳金。
6个月
如发明由申请人有意或无意披露,或披露经过或未经申请人同意,可享受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否
否
20年
如以下情况发生,可享受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 外观设计在台湾当局举办或认可的展会披露
披露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披露
外观设计申请需在以上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至TIPO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