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越南专利侵权案带来的启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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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们在一件越南专利侵权案带来的启示(一)中讲述了拜耳公司向越南胡志明市法院起诉Nong Phat公司侵权其专利权最终59,469,750越南盾的案例。  

本周,我们为您带来这件越南专利侵权案件可借鉴的经验。

1、在越南,即使向IP VIETNAM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民事诉讼程序也不会中止

基于被诉侵权的原因,被告Nong Phat公司在开庭前对涉诉专利提起了撤销诉讼,请求法院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14.1(d)条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暂停民事诉讼的裁定。另一相关案件或事项的解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解决前必须由其他机构或组织解决,需要等待”。此外,根据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7条和第28条,越南法院在IP VIETNAM解决无效诉讼之前暂停审理。

但越南法院的考虑显然不止于此。考虑到这是一个基于知识产权的案件,越南法院将现行的越南《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法》进行了比较,最终,法院和检察院一致认为,应以《知识产权法》为准,因为它是相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法律而言的一部专门法律,而越南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要求法院中止案件”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被告Nong Phat公司的动议,直接审理了专利侵权案,并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外国专利权人的判决。

越南正在向国际接轨的路上越走越快,法院的行为增加了越南其他执法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的信心,被指控的专利侵权人试图制造权属纠纷以拖延或暂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程的现状将得到有力的转变。

2、在越南,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多种补救措施

在越南,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或刑事途径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果假货或侵权产品被进口到越南,权利人还可考虑采取边境管制措施,以监测入境货物,一旦发现假货,就可在越南的边境口岸予以扣押。

在越南,专利权可以通过系列行政程序,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警察、科技部监察局、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来执行。刑事途径目前在越南的法律不适用于专利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途径目前在越南没有被广泛使用,大多数权利人都认为越南法院没有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经验。但最近几年,知识产权走民事诉讼的途径越来越受到权利人的欢迎,因为它提供了行政诉讼所不能提供的独特补救措施,如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以及追讨律师费等。

3、在越南,被告可利用的反制措施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常用的反击手段之一是挑战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即向IP VIETNAM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而无效请求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拖延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除此之外,在越南,被指控的侵权者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反措施:

(i) 根据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8条,证明被指控的实施方案不属于专利权的范围。

(ii)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5.2条,证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属于免于追究专利侵权的行为。

4、在越南,民事诉讼中要求的赔偿损失

在本件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拜耳公司要求了5亿越南盾(约21,700美元)的赔偿额。但最终法庭认定被告仅赔偿原告59,469,750越南盾(约2,600美元),这是原告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原告获得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 物质损失,包括财产损失、收入和利润的减少、商业机会的丧失,以及预防和补救这些损失的合理费用。
  • 精神损害,包括荣誉、尊严、声望或名誉的损失,以及其他精神损害。

赔偿金使用以下方法之一来计算:

  • 赔偿额 = 总的物质损失 + 被告侵权行为获利的金额。

有许可协议的,则赔偿金额依从专利许可协议中规定的金额。

如果不能确定或量化赔偿金额,则越南法院可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1(c)条有权确定不超过5亿越南盾(约24000美元)的赔偿金额。

实践表明,在越南,要按专利权人的意愿要求损害赔偿往往并不容易。专利权人向专利侵权人索赔,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由于侵权人在越南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受到实际和直接的损害,如财产损失和/或收入、利润减少和/或商业机会的损失和/或预防和补救损害的合理费用。赔偿所依据的损害证明必须是清晰合法的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以往的判例中,越南法院判令侵权人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实际上相当微不足道。

未来,越南的专利侵权诉讼将会越来越向专利权人方向倾斜,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