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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专利法》(2016 年第 13 号)修正案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颁布。 该修正案对印尼专利制度进行了多项重大改革,旨在促进创新、加强专利程序和调整专利法规。 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一、可专利性:
- 新专利法明确承认系统、方法和用途是对专利持有者有利的不同类型的发明。通过明确扩大可申请专利发明的范围,新专利法为更广泛的创新提供了全面保护。
- 新法取消了第4(f)条对现有产品或化合物的 "新用途 "和 "新形式 "专利的豁免规定,允许对已知医药产品或化合物的 "第二医疗用途 "申请专利,鼓励对新产品或化合物以外的进一步应用和功效的研究,以满足制药行业的创新需求。
- 新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实施的发明除外的程序。该豁免澄清了不可申请专利的软件与可申请专利的技术之间的界限,确保了软件在实现技术解决方案或效果方面的创新可以获得专利,以鼓励软件驱动技术的创新从而促进人工智能、自动化和数字工具等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二、专利申请流程:
- 新颖性宽限期:发明人在官方展览上、出于研发目的、科学演讲或论坛上公开的新颖性宽限期从原来的 6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
- 优先权恢复:对于错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的申请,只要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后4个月内提出权利恢复请求,即可恢复优先权。
- 遗传资源证明:申请人可只需提供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声明,不再要求声明应由政府认可的官方机构作出。
- 权属声明:为简化程序,取消了发明人权属声明。
- 迟交文件:对于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交的说明书,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内后补递交英译文和印尼语译文。
- 延期请求:新法只允许在形式审查阶段提出1次延长期限请求,而以前允许延长两次,以缩短形式审查的时间。
- 提前公布请求:根据新法,申请人可针对专利申请提出提前公布请求,使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得以提前公布。
- 提前审查:申请人还可以提出提前审查请求,前提是必须在公布开始前提出。
- 权利恢复请求:对于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失效的申请,新法允许申请人在专利撤销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恢复申请。
- 复审:新法还在实审阶段引入了新的复审制度,适用于收到驳回决定和授权决定的印尼专利申请,以及自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的更正和视为撤回的申请。此前,申请人只能向专利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对于视为撤回的申请,该期限缩短为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 年费滞纳期:新法规定了6个月的年费滞纳期,如年费逾期可在6个月的滞纳期缴纳,但需缴纳100%的滞纳金。此前,专利权人可就年金提出延期缴纳请求。
- 专利实施声明:新法规定,专利权人应每年向印尼专利局提交一份在印度尼西亚实施专利的声明,但新法没有规定不提交该声明的后果,也没有规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三、新法允许专利权人将专利发明用于研究和实验目的,取消了以前专利到期前的五年限制期,允许研究人员不受时间限制地使用专利发明。这一变化将加快专利药品非专利替代品的开发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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