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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沙特阿拉伯皇家法令 M/169(1447年8月14日)并依照部长会议决议 No. 560(1447年8月8日),沙特阿拉伯公布新的版权法(下称“本法”)。本法已于2026年2月13日刊载于《官方公报》(Umm Al Qura),自发布后180日即2026年8月12日生效。本法取代此前依据皇家法令 M/41 颁布的《版权保护法》,并废除与新法相冲突的规定。
下文从适用范围、权利体系、例外(含AI相关)、权属与期限、注册与执法、平台责任、调解与边境措施、互惠限制与主管机关等方面归纳本法要点及潜在影响。
1) 适用范围与受保护主体
- 地域与连接点:本法适用于由沙特公民或居民创作的作品;首次在沙特出版的作品;以及先在境外出版、后在30日内于沙特出版的作品(不问国籍或居所)。同时覆盖制片人主要居住地在沙特的部分视听作品、在沙特境内建造的建筑作品、以及受沙特缔结条约保护的作品/相关权利。
- 受保护客体:本法对“作品”(المصنَّفات)采取开放列举,涵盖书面与口头作品(演讲/讲话)、戏剧作品、纯艺术与装饰艺术、音乐与视听作品、应用艺术、摄影、地图、设计与技术图纸、建筑作品与工程计划、计算机程序与应用、以及具有创新性的数据库与整合(仅保护选择或编排,不延及基础数据/素材)。衍生作品受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品权利。
- 不予保护客体:思想、程序与方法、数学或科学概念、抽象原则或事实不受保护。法律法规、司法裁判与命令、行政及准司法决定与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不受保护(仍须遵守流通规则)。日常新闻与事实报道不受保护,但对素材的独创性选择与编排可受保护。
2) 授予的权利:精神权利、经济权利与相关权利
- 精神权利(作者):包括首次发表权、署名权(可用笔名/匿名)、反对错误署名、反对歪曲或有损声誉的修改。精神权利永久、无限期、不可转让且不可放弃,即便已许可或转让使用权仍然存续,作者死亡后由继承人管理。作者可就“严重原因”向有管辖法院申请停止作品流通或撤回流通,即使其已处分使用权。
- 经济(财产)权利:作者对以下行为享有专有权(可授权或转让,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复制、翻译、改编或转换;分发(首次分发后权利用尽);公开表演;为商业目的出租(录音制品;视听作品—以不损害正常开发展为限;计算机程序—以非主要租赁标的为限);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随时随地”提供;以及一般性使用授权。
- 相关(相邻)权利: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享有相关权利,受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同等保护,具体由实施细则明确。
3) 权属规则:联合作品、集体作品与雇佣情形
- 联合作品:区分可分与不可分贡献,分别适用共有与行使规则的默认安排。
- 集体作品:在自然人/法人指导下完成的“集体作品”,该指导者为默认有权行使作者权利者,除非另有约定。
- 雇佣与委托:雇员在履职且与雇主活动或业务相关的范围内完成作品时,作者权利归属雇主(除非另有约定)。若作品为“为他人账目而创作”,经济权利默认归作者,除非另有约定。雇员创作与雇主活动或业务无关的作品,经济权利默认归雇员(除非另有约定)。实施细则将提供进一步规则。对作者未来知识产权的整体转让无效。
4) 保护期限与过渡安排
- 版权期限(作者):一般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联合作品自最后一名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匿名或化名作品为首次出版后50年。视听作品自首次放映或完成之日起50年。法人创作的集体作品自首次出版起50年;应用艺术作品自首次出版起25年。期限自相关事件次年元旦起算。
- 相关权利期限:广播组织的财产权保护20年;录音制品制作者与表演者权利50年;电影制片人权利50年。
- 过渡与原产国:本法生效时仍在旧法保护期内的作品与相关权利继续受新法保护。对“原产国”保护情形,尤其与沙特缔约关系相关的,亦有规定。
5) 合理使用与例外(含AI开发)
- 在满足法定条件且不与作品“正常开发”相冲突、亦不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存在无需授权或补偿的使用情形,主要包括:
- 个人基于合法取得的复制品进行私人复制(不含建筑物或结构上之建筑作品)。
- 非营利教育或研究用途,须署名。
- 在科学著作、讲座或学术会议中为说明目的有限使用艺术作品(如图纸、照片、设计、地图),须署名并符合比例。
- 为开发AI产品与算法而复制已合法发布且合法取得复制品的作品,且复制仅限于实现该目的所必要的范围。
- 合法目的的短篇幅引用,需符合惯例与署名要求(含媒体摘要)。
- 为公共利益进行当前事件报道之媒体使用,限“信息目的”并遵循特定条件。
- 对公开演讲、临时广播、官方场合、软件备份与维护、互操作性、安全性、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拍卖与展览目录、技术性瞬时复制等设有特别规定。
- 针对残疾人无障碍的例外及经授权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复制,受配套法规约束。
6) 注册、执法权限与责任体系
- 自愿注册:可在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登记作品与相关权利,注册形成可反驳的权属推定,程序由实施细则规定。
- 执法权限:SAIP指派人员可执行检查、收集证据、受理投诉,并就特定违法实施搜查与检查;必要时可对违法发生地临时停业,累计不超过7个工作日,细则另定。经SAIP董事会决定,部分检查任务可依法外包给私营机构;SAIP可请求其他具执法权机关协助。公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第47条所列违法并向有管辖法院起诉。
- 刑事犯罪与制裁:除不影响其他法律下更严厉处罚外,下列侵权最高可判1年监禁及/或最高1,000,000沙特里亚尔(约26.6万美元)罚款:未经授权的商业性开发利用;虚假权属声明;未经授权的大规模分发;制片人/出版商/印刷商的未经授权重印;规避技术措施;篡改权利管理信息;分发、进口、广播或提供已删除/更改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制造或营销专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设备;为商业目的进口或持有盗版、仿冒或非法复制品。累犯时最高刑罚加倍。
- 平台(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条件:在满足多项条件时,平台不被视为用户侵权的“共犯”,条件包括:路由、存储或展示纯属技术性与自动化;除技术必要或用户请求外不做内容修改;对侵权不具实际所知且无明显可得知情形;在获知侵权后于合理时间内移除;设置便于权利人通知的平台机制。
- 民事与临时救济:权利人可请求扣押侵权物品与工具、停止令、损害赔偿(含侵权人利润)、披露相关方与生产/分发渠道信息。法院可在终局判决前核发紧急措施,制止印刷、复制、生产、出版与分发,并裁定保全扣押。对涉嫌侵权进出口货物,授权机关可依据海湾合作委员会《统一海关法》采取边境措施。法院须责令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与主要使用工具,或在未能去除侵权特征时将其销毁或移出商业流通。
- 调解与和解:在移送公共检察机关前,SAIP可依董事会批准的规则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单笔和解金额不得超过第47条最高罚款的两倍。和解须包含对涉案侵权物品与工具的销毁或处置。和解决定具有终局执行力;履行后刑事诉讼终止,且不影响第三方就损害提起民事主张。
7) 互惠限制与“主管机关”指定
- 互惠:皇家命令与部长会议决定均明确,如外国国民所属国家未依据适用国际协定与条约对沙特给予互惠保护,则本法项下的保护适用受限。
- 主管机关:依据第6条,文化部为主管机关,文化部长得授权文化机构履职;依据第20条,未成年人基金监护总局及处于类似状态的机构为主管机关;依据第52条第2款,Zakat、税务与海关总署为主管机关,负责界定与协调相关控制与程序。另要求SAIP在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管框架、费用与报酬协调时,一并纳入第49条平台责任条款的实施细则。
新法系统性更新了沙特版权制度,使之与国际规则和数字经济实际更契合。通过明确精神与经济权利、完善相关权利保护、设置适度例外(尤其是AI)、并强化行政与司法协同执法,法律为创作者、权利人与企业提供了更高的法律确定性,预计将促进创新投入与内容/技术产业发展,并提升沙特在区域内作为成熟且具吸引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域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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