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印度尼西亚法务部正式颁布2026年第6号法规,依据新《专利法》(2026年第65号)对专利申请的程序性要求进行了系统性更新。该法规于2026年2月23日生效,涵盖专利生命周期的多个关键阶段,包括电子申请要求、公开选项、分案申请、实质审查时限及授权后复审等。
本文梳理该法规的主要变化要点,供有意在印度尼西亚提交和管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参考。
一、专利申请要求:电子申请成为强制性规定
通过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系统进行电子申请,现已成为强制性要求。此外,法规对申请事项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 附加费用:超过10项权利要求的附加费用须在申请时一并缴纳。
- 生物序列:须以认可格式及PDF格式提交。
-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声明:涉及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申请,须附上相应来源声明函。
- 优先权延期:若因故无法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交主张优先权的申请,可在缴纳费用的前提下,最多延期4个月提交。
- 补齐行政要求:申请人有三个月时间补齐新专利申请的行政要求,仅可申请两个月的延期。
二、专利公开:加速公开机制的适用与限制
形式审查完成后,申请人可申请加速公开,但最早不得早于申请日起 3 个月。申请将正式公开 6 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加速公开不适用于主张优先权的申请。
三、分案申请:明确提交时限
分案专利申请须在母案仍处于待审状态时提交,通常保留母案的申请日和优先权。印度尼西亚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有 3 个月的期限提交分案申请。
四、常规实质审查:审查时限明确化
实质审查将在公开期届满后启动。DGIP 须在以下期限内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 自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0个月内;或
- 若实质审查请求在公开期届满前提出,则自公开期届满之日起30个月内。
五、提前实质审查:缩短获权周期的有效路径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实质审查可在形式审查完成后、申请公开前启动。DGIP 须在公开期届满后1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驳回决定。但若在公开期内有第三方提出异议,DGIP 须在公开期届满后30个月内就提前实质审查请求作出批准或驳回决定。
六、实质复审:多种情形与对应救济
实质复审的申请理由涵盖以下情形:
| 编号 | 复审理由 | 申请期限 | 决定期限 | 结果 |
|---|---|---|---|---|
| 1 | 专利驳回(因可专利性问题) | 自通知日起9个月 | 部长发出实质审查结果,申请人有3个月提交答复;自实质复审请求函日起12个月 | 颁发专利证书或最终驳回通知 |
| 2 | 专利更正(翻译错误;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和/或附图表述不清;拼写错误) | 自通知日起9个月 | 自实质复审请求函日起12个月 | 专利证书附件修正 |
| 3 | 已授权专利的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 | 自通知日起9个月 | 自实质复审请求函日起12个月 | 颁发新专利证书 |
| 4 | 主动撤回 | 自撤回日起2个月 | 自实质复审请求函日起12个月 | 颁发专利证书或最终驳回通知 |
| 5 | 视为撤回的申请 | 自通知日起9个月 | 自实质复审请求函日起12个月 | 颁发专利证书或最终驳回通知 |
七、法律救济途径:三级递进式救济体系
- 实质复审:针对部长就常规实质审查、提前实质审查及简单专利所作决定,申请人可在决定通知日起 9个月内申请实质复审。
- 专利上诉委员会上诉:针对部长就常规实质审查、提前实质审查、简单专利及实质复审所作决定,申请人可在决定日起9个月内向专利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商事法院上诉:针对专利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申请人可在决定日起**3个月**内向商事法院提起上诉。
页之码点评
印度尼西亚此次法规更新体现了东南亚主要经济体对专利制度现代化的积极推进。电子申请强制化、审查时限明确化以及提前审查通道的设立,将显著提升授权效率。对于有意在东南亚布局专利组合的中国企业而言,及时关注各阶段的时限要求和文件规范,制定差异化的审查路径策略,是确保权利稳定获得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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