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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PObel的授权程序中或在专利授权后,如果未遵专利申请程序中规定的期限,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权利丧失。如:
- 费用缴纳期限(申请费、检索费、年金等)
- 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各种请求
- 优先权文件未能按照提交或说明书缺失
对于比利时专利申请中的大多数期限,都有可能通过恢复程序恢复这些权利。
恢复请求必须在以下截止日期之前向IPObel提交:
- 在障碍消除后的2个月内(例如:必须完成行为的人暂时丧失行为能力,这使他们无法遵守时限:2个月的期限从他们返回工作岗位并注意到已超过时限时开始计算);或者在未履行期限届满后12个月。
- 因此,一般情况下,恢复权利的期限一般都在错过期限后的12个月内,最晚不可超过12个月。年费逾期的期限将从滞纳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 同时,权利人必须实施并弥补遗漏或误期的行为。通常,弥补遗漏行为需与恢复树种请求同时实施。
- 权利恢复请求必须说明未遵守时限的原因。笼统的解释是不够的:权利人必须具体并清楚地列出未完成行为时的具体事实。可在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后2个月内提交支持所述理由的证据。
- 权利人必须能够证明,权利人为遵守期限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due care)。适当注意(due care)是欧洲专利法的一项标准。IPOble必须根据时限到期前的情况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所要求的一切适当注意,必须理解为一般有合理能力的专利权人或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一切适当注意。在审查恢复专利权的请求时,IPObel要核实是否出现了特殊情况,或在正常的令人满意的监测系统中是否出现了个别错误,从而可能导致权利的恢复。
- 只有在缴纳所需费用后,IPObel 才会处理恢复权利请求。恢复请求和IPObel的决定都将记录在登记簿中,随后对恢复权利请求进行分析并做出决定。恢复权利请求不会自动获得批准。
- 当恢复权利请求被批准时,专利权将被视为从未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自权利丧失之日起至登记簿中登记恢复决定之日止的期间内可能到期的任何费用都必须在4个月内支付。对于在专利失效期间使用该发明的第三方,从权利失效到权利恢复生效期间,任何在比利时善意使用专利发明或为此采取必要措施的人,都可以为自己的业务需要继续使用该发明。这种使用权只能随其所属公司转让。
恢复权利请求费,官费:350 EUR,需与恢复权利请求同时缴纳。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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