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 2026 年新版审查指南,内容全方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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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新版《EPO 审查指南》预览版已经公布。本次修订不仅限于编辑层面,而是对撰写、审查及异议程序产生实质影响,重点包括:大法庭裁决 G 1/24 与 G 1/23 的实施、新的选择发明审查标准、彩色附图的全面接纳,以及首次就人工智能在专利审查相关程序中的使用给出系统性指引。下文仅聚焦最具实务影响的关键变更。

一、新颖性与现有技术:

1. 发明的新颖性判断:统一回到“直接且毫无歧义公开”:新EPO审查指南对新颖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根本性调整。此前在判例法中形成的多种测试,例如:

  •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认真考虑”(seriously contemplate)被选子范围
  • 被选子范围是否“狭窄且与现有技术足够远离”(narrow and sufficiently far removed)

将不再作为审查标准使用。取而代之,EPO 现统一适用“直接且毫无歧义的公开”(direct and unambiguous disclosure)这一标准。

根据新版《指南》,只有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普通技术常识,能够从现有技术中清楚且毫无歧义地推导出某一被选子范围时,该子范围才被视为缺乏新颖性。换言之,不再根据“是否会认真考虑”或“技术距离是否足够远”等较为主观的衡量,而是回到 EPO 一贯强调的严格“直接和毫无歧义公开”框架下进行统一判断。

这一做法旨在与 G 2/10 及近期技术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体系保持一致。一方面在形式上简化了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却提高了对新颖性攻击一方的举证门槛:要证明选择发明缺乏新颖性,必须清楚展示该子范围可以被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明确且无歧义地推导出来。

2. 已上市产品作为现有技术:新版《指南》同步落实了大法庭裁决 G 1/23 关于市场上可获得产品的新颖性判断标准。其主要原则如下:

  • 凡在市场上可获得的产品,其本身即构成现有技术;
  • 不仅产品的存在构成现有技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该产品进行合理分析而可获得的性质和特征,同样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 不要求先前公开能够使该产品被再现(reproducible);只要该产品可被获取并可被分析,即可认定相关信息进入现有技术;
  • 该原则适用于天然材料和合成材料,无任何差别对待;
  • 与该产品有关的技术信息,例如宣传册、技术资料、文献等,即便基于这些资料本身无法再现该产品,也同样被视为现有技术。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已投放市场产品”的信息披露效力的认可,凸显出在涉及产品结构、组成或性能的发明时,对“隐性公开”的风险需更加审慎评估。

二、权利要求解释:新版《指南》对权利要求解释方法作出重要调整,EPO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将系统性地将说明书和附图纳入考量。这一做法适用于所有情形,而不再限于权利要求文字存在不清楚或明显歧义的情况。新版《指南》同时划定了清晰的边界:

  • 不能借由说明书,将权利要求文字本身并不支持的限制性特征“导入”权利要求;
  • 但如果说明书对某术语的定义比该术语在通常技术语境下的含义更为宽泛,则在可专利性判断时,这一更宽泛的说明书定义具有优先效力。

这些解释原则不仅适用于实体审查阶段,而且已经被明确应在检索阶段加以适用,从而强化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在内部一致性方面的要求。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在撰写阶段须更谨慎处理术语定义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术语的界定,以避免日后在解释中产生不利后果。

三、规则 71(3) EPC 后的反复修改:在程序方面,2026 年版《指南》对规则 71(3) EPC 通知(预授权通知)之后的程序作出进一步收紧:

  • 若申请人在收到第二次或后续的规则 71(3) 通知后提交了修改文件,而这些修改对应的请求此前已在口头审理中被讨论并认定为不予接受;
  • 在申请主题内容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审查部可以在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程序措施(如再安排口头审理或发出新审查意见)的情况下,直接驳回申请。

该做法在指南中得到正式确认,旨在防止规则 71(3) 通知后的程序被反复修改所拖延,也督促申请人在口头审理阶段全面而集中地提出并辩护其请求。

四、清晰性标准被进一步细化和收紧:新版《指南》对基于相对术语的清楚性异议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以反映最近的相关裁决。主要内容包括:

  • 审查部仅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要求申请人用原始披露中更为精确的表述来替换相对术语,该相对术语在本领域并无公认含义;且即便通读说明书整体内容,其具体含义仍然不清楚。

换言之,当相对术语具备本领域公认含义,或在结合说明书整体内容后可以被准确理解时,单纯“相对”并不会自动触发清楚性异议。只有在语义仍然模糊不清时,审查部才会邀请申请人依据原始披露进行精确化。

这一做法在形式上收紧了清楚性判断的适用前提,却在一定程度上为合理使用行业惯用表达留下空间,同时仍要求在可理解性上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

五、彩色附图:彩色附图已被全面纳入新版《指南》,贯穿于提交、形式审查及后续修改等所有阶段。主要变化包括:

  • 对基于优先权文件补交的缺失附图,如该优先权文件本身包含彩色内容,可采用彩色附图,只要其格式与优先权申请匹配;
  • 与纸张要求和可复制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以适应彩色图纸的技术特性;
  • 新版规则对提交条件、附图页格式、绘制标准以及替换附图的具体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 在修改情形下,彩色附图的使用也被明确纳入指南,减少此前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需要展示复杂结构、标记或不同部件之间的视觉差异(尤其是例如化学结构、图像处理、UI/UX 等领域)时,可以更放心地依赖彩色附图,同时需严格遵循新版形式要求。

六、程序变更:

1. PACE 计划调整:新版《指南》明确:PACE 计划下的加速检索已被取消;加速程序仅在审查阶段仍然可用。这对那些以往依赖加速检索以快速获取审查态度的申请人提出新的时间规划要求,今后需要更重视在审查阶段的时间管理和策略性请求加速。

2. 对修改接纳的裁量及理由要求:新版《指南》进一步澄清了审查部及异议部在处理修改时,如何行使裁量权:

  • 当审查部决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予接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时,必须说明该修改“表面上不允许”(prima facie not allowable)的理由;
  • “表面上”审查的要求与篇幅过长或过于详尽的理由并不相容。若对某一修改进行反驳或分析所需的论证已经接近“全面实质审查”的深度,则该修改应当被接纳,而非在“表面上”阶段被拒绝。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表面上不允许”的理由演变为实质性审查却又不接纳修改的做法,加强程序透明度与当事人可预期性。

3. 在异议程序中,新版《指南》强调:在驳回从属(备选)请求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实体审查,以确认这些请求是否真正能够解决既有异议;若存在程序滥用迹象,例如多轮修改均未实质回应异议、权利人仅通过提出形式修改拖延程序,而并未认真试图克服异议,审查和异议部门可据此拒绝任何进一步修改。

这一规定强化了从属与备选请求的实效性要求:权利人必须通过有针对性的修改,真正尝试解决异议,单纯通过大量备选请求拖延程序将更难实现。

七、人工智能的使用:新版《指南》首次设立了专门的“人工智能”总则部分,明确了 EPO 对 AI 工具使用的总体立场。

1. 责任主体:《指南》明确指出:无论是否使用了 AI 工具,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所有提交材料的内容始终负有完全责任;使用 AI 并不能减轻或转移对事实陈述、权利要求范围以及法律主张等方面的责任。EPO 同时正式承认,在遵循“以人为本”的内部 AI 政策前提下,人工智能工具可在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这并不改变人类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2. 在程序规则层面,《指南》首次提及 AI 协助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情形:

  • 在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口头程序时,如使用 AI 起草会议记录,可以对会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录音/录像仅用于会议记录的制作,一旦会议记录正式发出,相关录音/录像即被删除;
  • 这些录音/录像不会提供给当事各方查阅。

这表明 EPO 在程序运行上更广泛地引入 AI 辅助工具,但同时通过严格控制录音/录像的用途与保存期限,避免产生新的程序权利层面的争议。

2026 版 EPO 审查指南在新颖性判断、权利要求解释、程序裁量与 AI 使用方面均显著“实务化”。对中国申请人而言,选择发明撰写、上市产品披露评估以及说明书术语界定将愈发关键。我们建议在欧洲布局阶段即按照新指南标准重新审视撰写与应对策略,以降低后期不利解释与程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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