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单方再审查新增“下令前程序”:专利权人首次可在立案前正式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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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对单方再审查程序作出一项重要调整。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03(a)条,USPTO在收到再审查请求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判断该请求是否提出了一个“关于可专利性的重大新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 SNQ)。只有这一门槛被满足,再审查程序才会正式启动。

过去,USPTO在作出这一判断时,通常仅审阅请求人提交的再审查请求本身,不会在是否立案这一阶段听取专利权人的正式意见。

这一做法现已改变。2026年4月1日,USPTO在《官方公报》发布通知,在单方再审查中建立新的“下令前程序”(pre-order procedure)。自2026年4月5日起,所有新提交的单方再审查请求均适用该程序。其核心变化在于:专利权人首次获得正式机会,可以在USPTO决定是否存在“重大新问题”之前提交意见,影响是否立案这一关键节点。

“重大新问题”仍是启动再审查的法定门槛

所谓“关于可专利性的重大新问题”,是指请求中援引的现有技术提出了非重复性的技术教导,并且一个理性的审查员会认为这些内容对专利性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问题此前未被USPTO或联邦法院裁定过。

这一定义本身没有变化,但由于专利权人现在可以在立案前陈述意见,围绕“是否构成重大新问题”的攻防,将从过去主要由请求人单方面主导,转向双方在立案前即展开初步博弈。

政策背景:单方再审查申请量快速上升

USPTO引入这一程序,并非单纯的制度微调,而是与案件数量增长直接相关。

自2025年10月以来,单方再审查请求数量明显增加。根据USPTO网站数据,2026财年第一季度(2025年10月至12月)已记录223件申请。按这一节奏推算,全年申请量可能接近900件。相比之下,2024财年为407件,2025财年为495件。

USPTO局长已明确表示,这一激增是新程序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量快速上升的背景下,USPTO认为,有必要在决定是否启动再审查之前,先听取专利权人的相关说明,以便更充分地判断是否确实存在法定要求的“重大新问题”。

对专利权人的直接影响:可以在立案前提交“下令前文件”

在新程序下,专利权人收到再审查请求送达后,可以在30天内提交一份“下令前文件”(pre-order paper),不需要另行请愿,也无需支付费用。这份文件的目标非常明确:论证请求中所引用的现有技术,并未提出足以触发再审查的“重大新问题”。

USPTO对这类文件设置了较清晰的形式和内容限制:

  • 页数限制为30页;
  • 内容应当直接回应:为何请求所依赖的技术教导,不足以支持对全部或部分被挑战权利要求启动再审查;
  • 可以附带声明材料作为支持,但USPTO主要依据文件正文中的论证作出判断;
  • 不允许通过“援引并入”的方式,把其他材料视为正文的一部分。

USPTO同时明确,这份文件不应当:

  • 提出《美国法典》第35编第325(d)条项下的酌情拒绝主张;
  • 争论某项技术教导本身是否真正“新”或“非重复”。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的立场应集中在一个核心问题上:请求所引用的现有技术,是否足以构成启动再审查所需的SNQ门槛,而不是在这一阶段展开更广泛的程序性或实体性抗辩。

对挑战者的影响:初始请求需要更完整、更有预判性

对专利挑战者而言,新程序的含义同样直接。由于专利权人现在有机会在立案前提出正式反对意见,请求人最初提交的再审查请求必须比以往更加充分、严密。这意味着,再审查请求不能仅满足形式上的完整,而应在初始阶段就尽量做到:

  • 对“重大新问题”的论证充分;
  • 对所引文献的技术教导阐释清晰;
  • 提前预判专利权人可能提出的反驳,并在请求中预先化解潜在争点。

换言之,立案前阶段已经不再是单向审查,而更接近一轮有限但实质性的书面攻防。请求书质量的高低,将更直接影响USPTO是否决定启动程序。

请求人可在有限条件下进行回应

如果专利权人提交了“下令前文件”,请求人并非当然享有答复权,但可以依据37 CFR 1.182提出请愿,请求允许提交一份回应文件。这份回应文件有以下限制:

  • 篇幅不得超过10页;
  • 必须在收到专利权人“下令前文件”送达后的15个自然日内提交;
  • 需缴纳相应费用。

回应的用途也被限定得较窄,主要是指出:

  • 专利权人文件中对事实或法律的错误陈述;
  • 或其他会实质性妨碍USPTO判断是否存在“重大新问题”的不当论点。

因此,请求人的回应权是存在的,但属于附条件、范围受限的补充机制,而非当然的第二轮全面陈述机会。

实务意义:单方再审查的立案阶段更像“前置博弈”

从程序设计看,这一调整并未彻底改变单方再审查的法律框架,但确实改变了立案前阶段的实务节奏。

过去,是否立案主要取决于请求书本身;现在,USPTO将在部分案件中同时看到请求人的立案理由、专利权人的反对意见,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请求人的补充回应。结果是,单方再审查虽然没有大幅增加程序层级,但在启动前已经呈现出更明显的对抗性和策略性。

对企业而言,这一变化至少带来两点现实影响:

  • 专利权人获得了更早的防御窗口。如果核心专利遭遇单方再审查请求,企业法务和专利团队不必等到正式立案后再组织反击,而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评估是否通过“下令前文件”争取阻止程序启动。
  • 挑战者的准备成本和前期论证要求提高。对于希望借助单方再审查清理竞争对手专利、服务诉讼抗辩或谈判博弈的企业来说,再审查请求的撰写将需要更高质量的证据组织和论证设计。

结语

USPTO新增的“下令前程序”,标志着单方再审查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变化。专利权人在立案前首次获得正式陈述机会,请求人则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有限回应权。整体上,单方再审查并未显著复杂化,但其立案前阶段已经从相对单向的行政判断,转向更具博弈性的程序安排。

对于企业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法务团队而言,这项变化的意义不只是程序细节更新,而是专利稳定性评估、授权后挑战路径选择以及纠纷应对节奏都需要同步调整。

这一变化提示企业,单方再审查已不再只是“提交即等待”的程序。无论是维权方还是挑战方,都应把立案前30天视为关键决策窗口,尽早完成证据、法律与商业目标的协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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