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中的小实体和微实体资质是怎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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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微实体申请人可享受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授权费、上诉费及年费60%-80%的减免优惠。

  • 大实体
  • 小实体:可减免60%的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授权费、上诉费及年费,包括:
    • 小企业:申请人、每位发明人和对发明拥有所有权利益的任何其他方(如受让人、被许可人和有义务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包括附属公司在内,雇员人数少于500人
    • 非营利组织:大学或研究机构
    • 个人:自然人
  • 微实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希望获得微实体地位的申请或专利中提交微实体证明,如要在总收入基础上确立微实体地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提交SB/15A表。如要在高等教育机构基础上确立微实体地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提交SB/15B表。可减免80%的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授权费、上诉费及年费。
    • 确立微实体地位后,该地位将一直有效,直至发生变更。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每次向USPTO缴纳费用时,都必须重新评估是否仍然符合微实体资格。如申请人/专利权人认为仍符合微实体资格,则可按微实体的金额缴费。每次缴费时无需重新提交微实体声明及表格。
    • 如果申请人/专利权人不再符合微实体地位的条件,例如不再符合总收入基础的收入限制,那么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必须提交"丧失微实体资格通知"表(SB/460表)通知USPTO丧失微实体资格,且需按小实体缴费或足额缴费。
    • 如在申请人/专利权人善意地确立了微实体地位,并善意地缴纳了微实体费用,但后来发现该微实体有误,或未告知USPTO因错误而丧失微实体权利,则需补缴差额。
    • 微实体资格:
      • 每个申请人、每个发明人以及在申请或专利中拥有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各方(如受让人、被许可人和有义务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均为小型实体
      • 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总收入限制:申请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前一年的总收入均不得超过"最高合格总收入"限制,即美国家庭收入中位数的三倍,2024年标准为:241,830.00美元
      • 申请提交限制:申请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在之前提交的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的次数均不超过4次
      • 所述的之前提交的申请,包括
        • (i)    以前提交的美国各专利申请,如发明、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继续申请和分案申请
        • (ii)    以前提交的美国复审案(reissue applications)
        • (iii)    以前提交的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
        • (iv)    以前根据海牙协定提交的指定美国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
      • 无论以前的申请是多久以前提交的,也无论以前提交的申请是待决申请、专利申请还是放弃申请,在计算是否达到申请提交数量时,这些申请都应包括。
      • 对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各方的总收入限制:申请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均未将许可或其他所有权权益转让、授予或转让给另一个不符合相同"最高合格总收入"限制的实体,也没有义务将许可或其他所有权权益转让、授予或转让给该实体,也就是说,如申请人与机构有关联,则该机构必须满足规定的非营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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