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确认统一效力以授权时的实际覆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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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UPC_CFI_1771/2025一案中,统一专利法院UPC巴黎中央分庭维持了欧洲专利局对EP3327608不予登记统一效力(unitary effect, UE)的决定。该专利来源于一条最早可追溯至2005年7月31日的申请链,时间早于马耳他加入《欧洲专利公约》(EPC)。由于马耳他直至2007年3月1日才加入EPC,该案的母案与分案在提交时均无法指定马耳他,因此最终授权的欧洲专利并未在马耳他生效。

法院依据《1257/2012号条例》第3(1)条与统一专利实施细则(UPR)第5(2)(a)条,确认仅当欧洲专利在所有参与成员国具有相同的权利要求时,方可获得统一效力。申请人在2025年提出统一效力请求时,马耳他已属于UP/UPC参与成员国;但涉案专利并未覆盖马耳他,未满足相同权利要求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前提。法院进一步明确,统一效力的取得取决于“授权时专利的实际地域覆盖”,而非在申请时“法律上是否可能覆盖”相关成员国。基于未满足UPR第5条的条件,EPO依UPR第7(2)条驳回该统一效力请求属合法且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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