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45条不使用注销程序:证据门槛与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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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取得后,"束之高阁"是许多企业容易忽视的风险点。多数法域为遏制商标囤积与僵尸注册,都设有连续不使用即可被申请撤销的机制,加拿大《商标法》第45条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商标异议委员会近期在*Therrien Couture Joli-coeur S.E.N.C.R.L. v Oldcastle Building Products Canada, Inc.*一案中的裁决,围绕商标权人在第45条程序中究竟需要提交何种性质的使用证据给出了清晰指引,也暴露出企业在证据留存环节的常见误区。对于在加拿大持有商标资产、且商品线较为复杂的出海企业而言,这一裁决值得纳入日常商标管理的合规参考。

第45条程序的基本规则

第45条允许任何人向注册官请求,以商标在此前连续三年期间内未就注册所列商品或服务在加拿大实际使用为由,将该注册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程序启动后,商标权人有三个月时间,以宣誓书或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使用证据;若确无使用,权利人也可主张不使用系由"特殊情况"(Special Circumstances)造成,以此作为抗辩。

需要指出的是,第45条程序的举证负担在加拿大实践中被普遍认为并不苛刻,其设计初衷是清理明显未使用的"僵尸商标",而非对商标权人施加与侵权诉讼相当的证明标准。但"负担不重"不等于"无需举证",本案恰恰说明了举证内容的性质要求同样不能被忽视。

案件核心:证据类型与商品对应的双重要求

争议商标"LEXA"注册时对应两类商品:混凝土铺路砖、石材、挡土墙与边石;以及混凝土板。委员会审查后认定,权利人仅就混凝土石材一项商品达到了使用证明的门槛,其余商品均未能维持注册,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

  • 其一,证据完全缺位的商品直接丧失注册。权利人提交的宣誓书中,未涉及挡土墙与边石的任何陈述,这类商品因缺乏对应证据而无法维持。
  • 其二,证据存在但类型或时间不符的商品同样无法维持。权利人提交的发票虽显示了混凝土铺路砖、石材与混凝土板的销售记录,且发票上均出现"LEXA"商标,但只有混凝土石材的发票落在相关三年期间内,其余商品的发票因时间不符而不被采纳。
转让证据 vs 广告证据

本案更具实务价值的部分,在于委员会对证据"性质"的界定。混凝土石材的使用证据之所以被认可,除发票外,还有照片显示该商品被捆扎包装在木托盘上,包装上清楚展示"LEXA"商标,这一细节强化了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实际关联。而权利人另行提交的、关于该商标曾与商品一起被广告宣传的证据,则未被委员会采纳。

委员会明确指出,商品上商标使用所需要的,是能够证明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已经发生转让的证据,而非商品仅被要约出售或被广告宣传的证据。这一区分具有一般性意义:广告宣传证明的是"商标被展示",而转让证据证明的是"商标与商品的商业流通发生了实际结合",二者在第45条程序中的证明力并不等同,后者才是核心要求。

实务启示:出海企业的商标证据管理建议

结合本案裁决,建议在加拿大及类似不使用撤销制度法域持有商标资产的企业,在日常商标管理中注意以下几点:

  1. 避免空泛的使用主张。宣誓书或声明中笼统陈述"商标已被使用"不足以支撑维持注册,需要具体、可核实的证据支撑。
  2. 优先留存交易转让类证据。销售发票、出货单、包装照片等能够证明商品实际转让的材料,其证明力显著优于单纯的广告宣传材料。
  3. 按商品/服务逐项对应证据。注册中列明的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原则上都需要独立的使用证据支撑,某一项商品的充分证据通常不能自动覆盖其他多项商品。
  4. 注意证据的时间窗口。发票等交易凭证必须落在相关三年期间内,期间外的证据即便商标标识清晰,也可能因时间不符而不被采纳。
结语

*Oldcastle*案说明了一个朴素却容易被忽视的道理:商品清单上的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其商标使用状态都需要独立、具体地被证明,单一商品的充分证据并不能自动"庇护"注册中的其他商品。对于商品线较广、涉及多类别注册的出海企业而言,建立按商品/服务分类归档交易凭证与商标使用照片的常态化机制,远比在收到第45条通知后临时补证更为稳妥,也是维持商标资产完整性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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