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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专利制度体系中,对于专利类型的认识基本上分成两派,以英美为主的大多数亲英美系的西方国家,在专利体系的设置里,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除此之外的其它国家,都设置了实用新型这一类型。
-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的概念率先由日本于1905年提出,在其专利制度诞生的1885年到1905年的这20年间,日本也和英美国家一样,没有设立实用新型专利这一类型。但在其专利制度实施了20年后,出于保护本国自身特色“小发明”的需要,才设想出了这么一个介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小发明“。可以想象,刚刚经历了明治维新的日本,开放的大门刚刚打开,日本的工业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专利的审查水平都远远落后于当时经历了工业大革命的各西方国家,出于对本国发明创造保护的考虑,实用新型专利应运而生。
以日本为样本,全球大多数设置实用新型专利这一类型的国家,均不约而同地把实用新型定义为:“小发明”、“小专利“,即技术性和创造性都不强的发明,而多数国家对待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很多都采取了注册制,申请即发证,但也有不少国家对待实用新型,甚至外观设计专利也要实施实质审查。
为方便大家查阅,今天页之码为大家盘点了3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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