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Mewburn Ellis事务所合伙人Jan Rether撰文指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处理由英文单词构成、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欧盟商标(EUTM)申请时,对"转换排除规则"的实际适用范围,已明显超出《欧盟商标条例》(EUTMR)的字面规定。这一实操做法,正给寻求以国家商标申请作为退路的申请人带来不小的不确定性。对于持有大量英文品牌资产、计划以欧盟为出海重要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一细节值得纳入商标布局的风险清单。
一、法条本意与EUIPO实践的落差
按照EUTMR的字面规定,逻辑本应清晰:若EUTM申请因英文单词在欧盟相关公众看来具有描述性或缺乏显著性,被依据EUTMR第7条第(1)款(b)/(c)项结合第(2)款驳回,申请人可在驳回决定生效后,依据第139条第(2)款和第140条第(4)款,将该申请转换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商标申请。而转换排除的适用范围,条文明确限定为"该语言为官方语言之一"的成员国,目前欧盟范围内,英语仅是爱尔兰和马耳他的官方语言。
但EUIPO在实操中采取了更宽的标准:只要某成员国公众被认定"能够理解"该英文标志的含义,即便英语并非其官方语言,也会被一并纳入转换排除范围。文章披露的典型裁定显示,EUIPO在认定商标于"欧盟英语地区(即爱尔兰、马耳他)缺乏显著性"后,进一步指出瑞典、丹麦、芬兰、荷兰的公众"广泛学习和使用英语,因此也能理解该标志含义"。据此,申请人提出转换请求时,EUIPO不仅拒绝了针对爱尔兰、马耳他的部分,还一并拒绝了针对瑞典、丹麦、芬兰及比荷卢联盟(含荷兰)的转换请求。
二、EUIPO的判例依据及其局限
EUIPO这一做法并非全无依据,其援引了欧盟普通法院在T-253/20号案("It's like milk but made for humans"案)第35段的裁决——法院在审查绝对驳回理由时认为,欧盟"英语地区"不仅包括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还应包括英语被广泛理解的国家,并特别列举了丹麦、荷兰、芬兰和瑞典。
问题在于,这一判例是在绝对驳回理由审查的语境下作出的,用于判断商标的显著性范围;而EUIPO将其平移至转换排除这一独立法律程序中,本身就存在法条依据不足的问题。更关键的是,普通法院列举的国家名单是非穷尽性的(non-exhaustive),并未给出统一、可预测的判断标准。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出转换请求前,很难准确预判EUIPO最终会将哪些成员国一并排除,法律确定性因此打了折扣。
三、申请人的应对路径
对于已经或计划以英文词汇作为欧盟商标核心识别要素的企业,可结合以下两种思路管理风险:
- 补救已提交的转换请求:若首次转换请求因涵盖了被EUIPO认定应排除的成员国而存在部分缺陷,申请人可重新提交一份剔除相关国家的转换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最初的转换请求是在法定3个月期限内提出的,后续的修正请求即便超出该期限,仍可被接受——这为已"踩坑"的申请人保留了纠正空间。
- 更优策略:驳回生效前主动撤回:更稳妥的做法是在驳回决定生效前,主动撤回EUTM申请。此时,由于转换排除规则以"驳回决定生效"为触发条件,主动撤回并不会激活该排除机制,申请人仍可保留向所有欧盟成员国申请转换的完整权利,避免陷入前述范围不确定的争议。
结语
EUIPO对转换排除规则的扩大化适用,反映出欧盟商标审查实践中"字面条文"与"审查口径"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也提示企业不能仅凭条文表述评估欧盟商标策略的退路空间。对计划以英文词汇作为欧盟商标核心元素的出海企业而言,在申请阶段即应充分评估显著性风险,并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及时评估撤回时机与转换范围,以国别申请策略为品牌保护预留更稳妥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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