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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色列申请发明专利,可提出加快审查请求,主要的加快审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普通加快审查:
- 申请人出于商业(例如竞争)和个人原因(例如身患疾病或年老体弱等)可申请加速审查。申请人需提交包含书面陈述在内的加快审查理由以及优先审查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加快审查理由如:
- 申请者年龄或健康原因
- 专利申请有潜在的侵权风险,或怀疑被第三方未经许可滥用
- 与同类别的其它专利申请相比,审查时间过长
- 公共利益相关
- 特殊情况,包括审查延迟对申请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方加快审查:
- 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也可就此公开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必须书面提交加快审查理由并缴纳相关费用,相关理由包括:
- 正常审查速度会影响该产品研发过程或制造
- 和同类别的其它专利申请相比,审查时间过长
- 公共利益相关
- 特殊情况
绿色申请:
- 是指那些旨在改善环境的发明,包括防止全球变暖的原因、减少空气或水污染、促进无污染农业,以及与替代能源等相关的发明等。ILPO自2009年12月13日公布了“绿色申请”审查加快的资格标准,符合标准的绿色发明,其审查将在分类日期后的3个月内开始。
PPH请求:
- ILPO承诺进入PPH审查程序后3个月内,或自提交对法律第 18 条的答复起3个月内完成审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无官费。
- 一个基于来自两个不同机构的两个优先权的PPH申请也可申请PPH,只要申请已经由GPPH成员机构之一审查,或者ILPO与其中一个优先权所属机构有双边PPH协议,该PPH申请就可以获得批准。
- 对于仅与对应申请共享多个优先权中的一个优先权的PPH申请,当对应申请的优先权声明多于以色列申请时,ILPO的政策是申请人需要说服ILPO,以证明以色列申请的权利要求源自共享的优先权声明。
- 当对应申请的优先权声明少于以色列申请时,ILPO的政策是接受该申请,前提是满足其他PPH要求。
- 在收到ILPO根据第18条发出的通知之前,申请人最好连同PPH请求一起提交对第18条的答复以节省ILPO的时间和精力。
- 申请人可以在附件中描述对应申请和以色列申请之间的关联性,声明并证明以色列申请明确源自对应申请,并说明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源自一个共同的优先权声明。如ILPO确信该申请明确源自对应申请,则该申请可以进入PPH程序。
- 以色列申请基于美国临时申请(US Provisional)主张优先权,即使临时申请在双边或GPPH协议中没有相应的协议,只要ILPO确认源自对应申请,ILPO将允许其进入PPH程序(前提是满足其他要求)。
- 申请人可根据Art. 17c或审查意见在PPH程序时同时进行主动修改。
- 如权利要求在进入PPH程序后进行主动修改,并不再与相应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则专利申请将回到常规审查程序。
- 如lLPO作为国际检索和审查机构,且检索报告积极,此种情况下,可进入PPH程序。
GPPH请求:
- 双边协议仅涉及以色列专利局(ILPO)与特定对应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议,而GPPH(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是一组主管机关的合作,依赖于该组成员之间的工作成果。当两个参与机构之间已经存在双边PPH协议时,GPPH的指导原则将优先于现有的双边PPH协议。PPH与PCT-PPH的区别在于,PPH依赖于特定对应主管机关在其国家职能下的工作成果,而PCT-PPH则依赖于该主管机关在其国际职能下的工作成果。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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