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恢复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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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公布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入了与优先权超期恢复、优先权的增加与更正以及援引加入的内容。

优先权的超期恢复

  •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申请人如超出专利法第29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 适用规则:
    • 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要求优先权;在后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不论是否在优先权期限内,都不能直接请求恢复
    • 恢复优先权请求可以与在后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递交申请(同时要求优先权)之后单独提出
    • 优先权的超期恢复不适用于外观设计申请
    • PCT申请则适用第36条规定
      • 对于在国际阶段已经适用优先权超期恢复的,在国家阶段予以承认
      • 申请人无需再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
      • 在国际阶段声明要求优先权,但是未适用超期恢复优先权的,可以在自进入日起2个月请求超期恢复优先权

优先权的增加与改正

  •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 适用规则:
    • 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不允许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叠加适用
    • 申请已经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且成立),不允许从无到有
    • 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请求应当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出
    • 本条所称“改正”适用于所要求优先权全部或部分著录事项需要改正的情形
    • 本条不适用于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援引加入

  •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 适用规则:
    • 首次递交时间必须在《专利法》第29条规定的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不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叠加适用);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递交申请的,不适用援引加入,即不允许以“援引加入”方式补交申请文件,申请人需重新提出专利申请
    • 首次递交时有请求书,申请时声明要求优先权,但缺少或错交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含附图)
    • 同时提交了“援引加入声明”(使用标准表格即视为已经声明)
    • 只允许援引加入已要求优先权中记载的内容(不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叠加适用)
    •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适用过援引加入规则的,国家阶段予以接受
    • 外观设计申请不适用援引加入
    • 自递交日起2个月或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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