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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专利被定义为对创新产品或制造过程赋予的垄断和专有权。
印度专利法在2002年进行了重大修订,以符合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将微生物作为可专利标的物的纳入是生物技术创新格局的一个重大转折,其中,在印度专利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
- 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3(j)条
- 根据TRIPS协议第27.3(b)条,印度专利法第3(j)条规定了某些排除对象,如植物和动物的整体或部分,包括种子、品种和物种及其繁殖的基本生物过程,但不包括微生物。许多专利获得授权的方法是生产转基因动物或植物的方法,因为该方法涉及技术或人为参与而非生物过程。因此,只有生产转基因植物或动物的方法被视为可专利实体。
- 然而,只有经过人为参与改造的微生物才属于可专利实体,而自然获得的微生物在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3(c)条下不可申请专利。因而,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3(j)条在鼓励创新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之间提供了细致的平衡。通过允许微生物的专利化,印度的法律框架承认这些实体在促进科学和工业进步方面的潜力,同时仍对生物实体保持限制。
自2003年5月20日起,申报微生物专利的发明开始生效。布达佩斯条约规定了将微生物存放在指定的国际存放机构(IDAs)以及提供这些未完全描述和未公开的微生物。如果微生物未被充分描述且未公开访问,则必须根据布达佩斯条约将其存放在指定的国际存放机构。印度自2001年以来成为布达佩斯条约的签约国,用于微生物的存放。在印度,可进行微生物保藏和存活的机构有:
- 微生物类型培养收集中心(MTCC),昌迪加尔
- 微生物培养收集中心(MCC),浦那
- ICAR-国家农业重要微生物局(NBAIM),毛纳特班让 (Mau Nath Bhanjan)
根据TRIPS协议,下列微生物发明可获得专利:
- 创建新微生物的过程
- 按指定过程生产的新微生物
- 微生物本身的独特性
- 栽培或利用已知或新微生物的过程,以:生成微生物的倍增形式,如疫苗或可食用生物量,生产微生物生长的副产品,如抗生素、酶、毒素或其他有价值的工业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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