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公司收购和名称变更日益普遍,如何正确记录这些变更是专利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关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92bis进行变更记录,北京页之码提供如下专业见解,帮助您顺利应对变化。
- 我们公司是PCT申请的申请人,近期收购了另一家公司,现在以新名称运营。现在请求国际局IB记录这一变更,我应该选择“名称变更”(change of name)还是“人员变更”(change of person)? 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选择人员变更或名称变更,取决于适用的国家法律,一般为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通常,如果发生了权利转让或合并,导致新法律实体的建立,并且商业登记中有所注明,这将被视为人员变更(change of person)。如涉及新名称的人员变更,选择“人员变更”即暗含了名称变更,不需要另行请求。
在ePCT中,需要选择“行动(Action)”来根据PCT规则92bis记录变更,并选择正确的选项。只要其他要求得到满足,IB将记录选择的选项,该选项将在PCT/IB/306中反映。虽然错误指示对国际阶段的申请处理没有影响,但在后续进入国家阶段时,则需要证明该变更,并将可能发生官费和服务费。
如果由代理人请求根据PCT规则92bis进行变更,由代理人签署变更请求即可,IB不会进一步核实或要求变更的证据。
然而,如果请求变更的是增加新申请人,IB将要求提供支持变更的证据。通常是转让声明等赋权文件,也可以是商业登记摘录。向IB提交的任何文件将在PATENTSCOPE中可公开访问,所以建议提交文件中隐藏商业敏感信息。如果新申请人由新代理人代表,并且该代理人请求记录变更,新代理人还必须提供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请求变更的时限为最晚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这30个月的期限是IB - 而非受理局RO收到变更请求的日期。因此IB必须在30个月最后一天的11点59分(日内瓦时间)之前收到变更请求。因此,建议申请人通过ePCT行动直接将变更请求发送至IB而不是RO。
如果IB在30个月期限内收到请求,将发出变更通知PCT/IB/306表格。收到该PCT/IB/306表格,证明IB已及时收到变更请求。IB将通知所有Dos这一变更。该变更也将反映在PATENTSCOPE中 ,并向使用该系统的国家局在ePCT中可访问。IB记录变更没有官费。
如果IB未在30个月期限内收到变更请求,将通知申请人/代理人该变更无法在国际阶段记录,需根据国家程序在每个国家局单独提出变更请求,此时将可能发生变更的官费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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