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专利与外观设计申请实务要点:费用结构、形式审查与文件要求都与常见法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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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制度有其鲜明特点。由于制度背景和行政实践的影响,越南在专利申请、审查、修改、文件形式以及外观设计保护方面,都存在一些与中、美、欧、日等常见法域不同的规则。对企业而言,越南不是一个“按常规模板顺手提交”就能稳定推进的国家,很多问题如果不在申请前处理好,后续就容易增加补正、答复和时间成本。

一、专利费用结构:重点不在总权利要求数,而在独立权利要求数

在很多国家或地区,权利要求费用通常与总权利要求数量相关,尤其是在超过10项权利要求后会产生附加费用,不区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但越南的规则不同。权利要求费只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收取,与从属权利要求数量无关。同时,也不存在“前10项免费、超出后收费”的常见模式,所有独立权利要求都会产生相应费用。而且,这类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而是会在多个阶段发生,例如:

  • 申请提交时
  • 提出实审请求时
  • 缴纳年费时

这一点对生物技术专利影响尤其明显,因为此类案件通常包含较多独立权利要求。

从权利要求撰写策略看,这一制度也会影响全球申请布局。很多申请人为了控制其他法域的费用,会倾向于整体压缩权利要求数量;但在越南,真正影响费用的主要是独立权利要求数,因此可以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保留较多从属权利要求,用于增强层级保护和后续修改空间。

二、提交阶段:部分信息和文件必须一开始就准备齐全

越南在提交阶段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要求较高,几项在其他国家并不总是敏感的内容,在越南却可能直接触发审查意见。

1. 发明人国籍必须提供

越南申请中需要填写发明人的国籍。很多国家并不要求这一信息,因此申请人常常不会在PCT或全球统一准备阶段提前收集。结果是在越南提交时出现缺项,进而收到要求补充信息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增加答复成本。

2. 提交时需要标注IPC分类号

尽管越南实务上会在后续审查中收取现有技术检索费用,并由审查员在申请后进一步确定IPC分类用于检索,但在提交申请时仍需提供发明的IPC符号指示。这是因为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需要依据IPC先将案件分配到相应审查部门。也就是说,即便最终分类可能由审查员调整,初始提交时仍不能完全空缺。

3. 越南语说明书必须在提交时一并提交

这是越南最值得提前注意的实务要求之一。提交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越南语译文,不能像某些国家那样先提交外文文本、后补本地语言翻译,也不能申请延期提交越南语翻译件。因此,越南申请计划必须把翻译时间纳入前置安排。对接近优先权期限、准备从PCT进入国家阶段或需要快速提交的案件而言,这一要求非常关键。

三、形式审查:审查内容比很多法域更“深入”

越南形式审查并不只看文件是否齐备,还会涉及一些在其他国家通常留到实审阶段处理的问题。企业如果沿用“先按原始文本提交,后续再改”的思路,在越南往往会更早收到审查意见。

1. 形式审查中就会关注某些“实质性”问题

例如,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在越南可能在形式审查阶段就被提出异议。因此,申请文本最好在提交前就完成较充分的本地化调整,而不能完全依赖后续实审时再统一修改。

这与很多申请人的常规做法不同:通常申请人更愿意等到审查真正展开后,再根据需要集中修改。但在越南,这种节奏可能不适用。

2. 发明人、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审查严格

越南审查员对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地址、居所信息审查较严,甚至地址中的细微差异都可能引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于PCT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案件,原文建议申请人考虑依据PCT细则92bis提前请求变更,以尽量减少进入越南后因信息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

3. 发明名称和摘要在形式审查中也常被要求修改

越南常要求标题和摘要能够准确列举主要权利要求的主题,并且不能包含不属于可专利保护范围的用途或治疗方法。这类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遍,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在提交前就针对越南版本进行调整,否则很容易在提交后不久即收到审查意见。而且,由于后续实审阶段通常还会进一步修改申请文件,越南案件经常会出现多个阶段重复修改的情况。

4. 权利要求中最好写明主题的功能或目的

在越南,类似“一种包含……的装置**”这样的权利要求,可能会因为未明确装置的功能或目的而被提出异议。实践中,增加例如“一种包含……的通信装置”之类的表述,通常有助于克服问题。

从现有法律文件看,这种修改一般不被认为改变保护范围。但原文也提示:随着未来越南执法和诉讼案件增多,这种功能性限定在保护范围解释中是否会产生更深层影响,目前仍难完全预测。

5. 计算机可读介质权利要求可能遭遇不明确异议

对于计算机可读介质类型的权利要求,实践中如果涉及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常会被提出异议,但异议依据并不总是十分清楚。这说明在软件相关申请中,越南对权利要求形式的接受尺度可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6. PCT国家阶段申请仍可能被要求满足本地形式内容要求

根据PCT第27.1条,缔约国原则上不应对国际申请提出超出PCT规定的额外形式或内容要求。但在越南实践中,申请人有时仍会收到基于本地要求作出的审查意见,对国家阶段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反对。

这说明,越南在PCT国家阶段的本地化审查仍具有较强实务色彩,企业不能完全依赖PCT文本原样顺利落地。

四、实质审查:高度参考外国审查结果,但主要依赖审查员个案判断

与许多国家一样,IPVN在实质审查中通常会参考对应外国申请的审查结果。但越南的特点在于,这种参考并不是主要通过制度化快速通道广泛实现。

1. PPH和ASPEC存在,但使用面有限

IPVN虽然与日本专利局、韩国专利局签署了两项PPH试点协议,但每年PPH请求数量仅约100至200件。越南也是ASPEC成员,但该机制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使用。因此,外国授权结果对越南的影响,更多还是体现在具体审查员的个案操作,而不是稳定、标准化地通过协作程序引入。

2. 审查员会主动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对应外国专利

在实践中,通常由审查员决定哪一件外国对应专利最适合作为参考。如果审查员找到了其认为合适的对应授权专利,往往会建议申请人将越南申请修改为与该对应专利一致,随后较快授予专利。

通常,越南审查员更倾向参考: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已经授权的对应专利。这意味着,对有多国并行申请的企业来说,越南审查策略往往应与EPO、USPTO、JPO的授权版本联动考虑。

五、修改、分案与特殊限制:越南的弹性与限制并存

1. 主动修改和分案时间较宽松

在越南,主动修改和分案申请原则上可以在专利跟踪过程中的任何时候提出,只要尚未授权即可。并且,越南不适用禁止翻供原则。例如,某些权利要求即使曾被删除,后续仍可能通过修改再次提出。这一点给予申请人较大程序弹性,也为审查应对和保护范围调整提供了空间。

2. 物质新用途不能获专利保护

尽管越南已加入WTO,但已知物质的新用途,包括新的医疗用途,仍然不可专利。这对医药和化学企业影响较大。

如果一件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都是治疗方法权利要求,那么在越南会被直接反对,因为治疗方法不属于可专利主题。若改写为“use of”形式的用途权利要求,也不会被接受。若再尝试转成物质权利要求,由于用途特征在新颖性判断中不被视为限制性特征,审查时会忽略该使用特征,而该物质本身又是已知的,因此仍缺乏新颖性。这意味着,对新医疗用途或已知物质新适应症为核心的案件,在进入越南前需要单独评估可保护性,而不能机械复制其他法域方案。

六、文件与程序管理:形式要求严格,纸质原件依赖明显

越南在文件接受和登记程序上,仍保留较强的传统行政特征。

1. 越南语译文质量会被官方主动审查

专利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质量,不仅由代理机构把关,也会受到IPVN审查。IPVN通常会主动检查翻译质量,若认为术语使用不当或翻译不符合其接受习惯,可能直接提出异议。因此,翻译工作不能只追求字面准确,还要尽量采用IPVN熟悉并接受的专利术语体系。由不了解越南审查语境的翻译人员完成的文本,更容易出问题。

2. 变更和转让登记手续复杂

越南的变更、修订和转让记录要求较为繁琐。例如,办理转让登记时,转让文件的每一页都需要签。这会显著增加跨境文件签署和归档难度。

3. 多数程序仍要求原始文件

IPVN通常不接受扫描件,且不接受数字签名。此外,优先权文件的DAS数字访问服务也不可用。这意味着企业在越南办理申请、补件、转让、变更时,应充分预留纸质文件准备和跨境寄送时间。

七、实用新型:在越南称为“实用解决方案”,适用范围较宽

在越南,实用新型被称为实用解决方案。其特点是:

  • 申请领域没有特别限制;
  • 申请人可以就发明所涉及的各类技术领域提出实用解决方案申请;
  • 所有实用解决方案申请也都要经过实质审查。

这一制度对于部分创新程度不足以支撑发明专利、但仍具技术改进价值的方案,具有一定实务意义。

八、国内申请占比不高,市场结构以外国申请为主

与很多国家不同,越南本国专利申请量并不高。根据IPVN统计,2019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共720件,约占全部发明申请7,520件的10%。同年提交的实用解决方案申请为395件,约占该类申请总量600件的65%。这一数据表明,越南专利体系中,外国申请人仍是发明专利申请的重要主体。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越南虽不是一个本土申请特别密集的市场,但在外资技术布局中具有较强现实价值。

九、工业外观设计:图视、实施方案和保护范围都偏严格

除专利外,越南工业外观设计制度也有不少特殊之处。

1. 常规申请需提交七幅基本视图

正常的工业外观设计申请应包含七幅基本视图。若缺少其中一幅或多幅,通常会收到异议。由于视图要求固定且完整,设计展示方式较为刚性,也使得实际保护范围往往较窄。

2. 设计图质量要求高

设计图中的线条必须清晰,否则容易收到审查意见。原文提到,在一些情况下,其他法域能够接受的组合图纸,在越南却可能因为图纸质量或表达方式被反对。

3. 复数外观设计申请的适用条件较严

越南允许某些套件物品(如一套杯子和锅)或类似设计/实施方案通过复数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但对于同一申请中的多个实施方案,它们之间不能有显著差异。这与部分国家“只要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即可放入一件申请”的做法不同。因此,越南在复数设计申请上,关注的不只是分类一致性,更强调外观本身的接近程度。

4. 不承认部分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在越南不可获得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允许其外观设计申请主张优先权,基础可以是外国的部分外观设计申请。这说明,在优先权层面可以承接境外申请,但在越南本地保护时仍需转化为可接受的整体设计表达。

北京页之码点评:

越南实务的关键不在“能不能申请”,而在于前期文件、翻译和权利要求结构是否按当地逻辑准备好。对在东南亚持续布局的企业,越南案件应单独制定提交模板和跟踪策略,不能简单沿用中美欧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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