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与CNIPA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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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欧洲专利局(EPO)官方公报发布第32号公告,正式宣布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之间建立基于PCT国际工作成果和国家工作成果的全面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项目。该项目将于2026年8月1日正式生效,且无限期运行。

一、项目背景与运行机制

1. 项目性质

本项目为EPO与CNIPA达成的全面PPH双边合作协议,核心目的在于通过两局互认彼此已有的审查工作成果,帮助申请人更快速、更高效地在对方辖区获得专利权。该机制体现了两大知识产权机构在审查资源共享方面的高度互信。

2. 与现有框架的关系

该双边PPH项目将与现有的IP5 PPH多边框架并行运行,并遵循IP5 PPH相同的准入条件。这意味着申请人在利用中欧PPH通道时,可享有与五大知识产权局间PPH框架一致的操作便利性。

3. 生效时间与期限

  • 生效日期:2026年8月1日
  • 运行期限:无限期(注:先前为试点性质,可经双方同意暂停、修改或提前终止)
二、PPH请求的基础工作成果

申请人可以基于以下两类由CNIPA(作为在先审查局,即OEE)做出的、且认定至少有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工作成果,向EPO(作为在后审查局,即OLE)提出PPH加速审查请求:

1. 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

当CNIPA以国际检索单位(ISA)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的身份作出的最新PCT工作成果中认定存在可授权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可据此提出PPH请求。具体包括:

  • 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WO-ISA)
  •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

2. 国家阶段工作成果

当CNIPA在处理中国国家专利申请,或处理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时,做出了认定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可授权的国家工作成果,申请人亦可据此向EPO提出PPH请求。

三、EP申请参与PPH项目的核心资格条件

欧洲专利申请(EP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硬性条件,方具备参与本PPH项目的资格:

  • 条件一:最早日期相同

EP申请与CNIPA对应国家申请(或CNIPA作为ISA/IPEA的对应PCT国际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无论该日期是优先权日还是申请日。

  • 条件二:存在被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CNIPA在其对应申请的审查中,必须已认定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可授权(即被认为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 条件三: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EP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CNIPA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sufficiently correspond)。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 属于充分对应的情形:权利要求的范围相同、范围相似、或范围比原范围更窄(即增加了说明书中有支持的限制性特征)。
  2. 不属于充分对应的情形:如果在EP申请中引入了原认定可授权类型之外的新权利要求类别(例如:CNIPA对应申请中仅有方法权利要求,但EP申请中引入了依赖该方法的实体产品权利要求),则通常不被视为充分对应。
  3. 申请人须就权利要求的对应性提交相应声明。
  • 条件四:实质审查尚未开始

在提出PPH请求时,该EP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必须尚未启动。

四、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向EPO提出PPH请求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 PPH参与请求书

使用EPO官网提供的标准表格(编号:EPA/EPO/OEB 1009)。

2. 权利要求对应性声明

该声明已包含在上述PPH请求书表格中,申请人须如实填写。

3. 审查意见通知书/工作成果及翻译件

  • 国家工作成果情形:CNIPA对应申请中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s)的复制件;
  • PCT工作成果情形:PCT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成果(WO-ISA或IPER)的复制件;
  • 上述文件须附有EPO三种官方语言(德语、英语、法语)之一的翻译件。

4. 可授权权利要求复制件及翻译件

被CNIPA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复制件,及其EPO官方语言翻译件。

5. 引用的非专利文献

在CNIPA审查意见或PCT工作成果中被引用的所有非专利文献(patent literature除外)的复制件。

五、免除与特殊规定
  • 文件免重复提交

若相关文件在提出PPH请求前已提交至该EP申请卷宗,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仅需在请求书中注明此前提交的日期即可。

  • 电子途径可查获文件的免除

若相关文件可通过DAS(数字化卷宗检索系统)或WIPO的Patentscope平台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复制件,仅需提供待调阅的文件清单。

  • 允许机器翻译

上述第3、4项文件的翻译件**允许使用机器翻译**。但若EPO认为机器翻译质量不足以理解内容,EPO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准确人工翻译的权利。

  • 未公开申请的特殊处理

如果CNIPA的对应申请尚未公开,申请人在提交PPH请求时必须完整提交上述第3、4项文件原件及翻译件,不得援引免除规定。

六、后续处理与加速审查
  • 缺陷修正机会

若PPH请求存在形式上的不符合之处,EPO将通知申请人并给予一次修正形式缺陷的机会。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修正,则该EP申请将被移出PPH项目,不再享受加速审查待遇。

  • 纳入加速审查通道

PPH请求一旦获得批准,该EP申请即进入加速处理通道。在具体审查推进过程中,EPO的PACE加速审查项目的相关条件将比照适用于本PPH项目下的EP申请审查,确保审查进度的实质性提升。

【页之码点评】

EPO与CNIPA PPH项目的正式化标志着中欧专利审查互认进入制度化新阶段。对于同时布局中国和欧洲市场的创新企业而言,善用该通道可显著压缩欧洲专利获权周期、降低审查不确定性。建议申请人关注权利要求对应性要求,提前做好中欧权项的策略性衔接。

(信息来源: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OJ EPO),2026年6月30日第3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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