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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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并掌握各国专利申请中的关键时限对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地理位置上的接近,使这两个国家的代理人可以跨国别执业,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专利政策方面具有差异性,本文揭示了这两个国家在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不同。

内容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授权

IP Australia最终接受(Acceptance)的时间为自首次审查报告发出之日起 12 个月。

对于答复审查意见,澳大利亚专利法没有严格的期限,但实践中,申请人需要确保审查员有足够在12个月内考虑最终接受。按规定,澳大利亚审查员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发出后续的审查意见。

AUIPO不会因审查员延迟发出后续审查意见而对12个月的Acceptance期限进行调整,因此12个月的截止日期是最终期限,即使专利局有延误,该期限也不会延长。

IPONZ最终接受(Acceptance)的截止日期为自首次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12个月。

在12个月期限内,首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为6个月,如提交实质性答复,可延长1个月。后续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更短。

如由于IPONZ导致的延误,导致申请未能在Acceptance的期限内满足授权条件,而申请人在答复实质性审查意见时尚余20个工作日以上,则专利局可相应延长期限。

如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后续审查意见,则视为专利局延误。此时,原始的12个月Acceptance截止日将按超出部分天数相应延长。

分案申请

澳大利亚的专利分案申请可在母案尚未结案期间的任何时间提交。提交分案申请的截止日取决于母案的进展情况:

  • 如果母案进入Acceptance程序,则分案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母案在《澳大利亚专利官方期刊》上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 如果母案未能在Acceptance截止日前进入授权状态,则分案申请的截止日期与母案的最终受理截止日期相同。

澳大利亚实务中还存在一种维持案件存续的机制,即通过连续提交分案申请(“链式分案”),在整个20年专利保护期内保持案件有效。

新西兰专利申请提交分案的截止日期取决于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时间点:

  • 母案被受理的日期
  • 自完整申请提交日起5年

如果适用第2项,则分案申请必须在提交的同时提出实审请求。

这一五年法定期限是促使申请人尽早请求新西兰专利审查的重要因素。如果自申请日起5年内未能使母案获得授权,则分案期限即告终止。

加速审查

IP Australia是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项目的成员国。同时与部分国家签署了PPH双边协议。

在GPPH和PPH项目下,澳大利亚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必须充分对应,或经过修改以充分对应海外申请中由首次审局OEE审查并认定可授权/具专利性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可提出标准加速审查,其理由包括商业或侵权的考虑,或发明涉及绿色技术(cleantech)领域。此类请求不需要权利要求与海外申请进行对应,且审查的速度与 GPPH或PPH相同。

IPONZ是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项目的成员国。同时也与部分国家签署PPH双边协议。

在GPPH和PPH项目下,新西兰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充分对应,或经过修改以充分对应海外申请中由首次审局OEE审查并认定可授权/具专利性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

在评估某一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充分对应”已接受的权利要求时,IPONZ会认为Swiss型权利要求与其他国家允许的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形式相对应。

IPONZ 也提供“标准”加速审查途径。但审查标准更为严格。以下情形不会被IPONZ认定为“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 希望对披露的产品进行商业化
  • 认为加速审查有助于发明的商业化
  • 担心可能存在的侵权威胁
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

澳大利亚重复授权的驳回理由是为了防止针对“相同的发明”授予两个或更多专利。只有当某一专利申请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与一件相关专利(即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和相同的发明人)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范围完全相同时,此类驳才会成立,如分案申请。

澳大利亚实践中,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比母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宽,甚至完全涵盖母案的权利要求,反之亦然,只要二者的权利要求范围不完全相同即可。但如权利要求范围之间的差别较小,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相同的发明”。

在澳大利亚,重复授权不是无效理由,它仅能作为驳回相关申请授权的理由。

新西兰重复授权的驳回仅在某一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其主题与已被接受的相关申请的权利要求“实质相同”时才会触发,反之亦然。

“实质相同”的含义被界定为“基本相同”、“除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外相同”,和/或“没有实质性差别”。如果权利要求完全落入相关授权专利申请的范围之内,或完全涵盖相关申请的范围,则可被IPONZ允许,并不会被认为存在禁止的重叠。

评估是否存在禁止的重叠,IPONZ确立了“双重侵权”测试:

  • 如果侵害第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也必然构成对第二件申请权利要求的侵害?
  • 如果侵害第二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也必然构成对第一件申请权利要求的侵害?
  • 如果两个问题的答案均为“是”,则这些权利要求被视为“针对实质相同的主题”,从而认定存在禁止的重叠。

重复授权不是专利的无效理由。

权利要求附加费(Excess Claim Fees)

澳大利亚对于在2024年10月1日之后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如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时的权利要求数超过 20 项,则需缴纳超项费。多重从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视为一项,不会因为有多重从属而额外收取官方费用。

超项费的计算方式:

  • 以首次审查意见发出时的权利要求数为基准计算
  • Accetance时如权利要求数量在审查过程中有增加,也需再次计算

收费标准:

  • 第21 - 30 项权利要求,每项:125.00澳元
  • 第31项起,每项:250.00澳元

缴费期限:

  • 权利要求附加费需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 如果未在1个月内缴纳,申请将视为放弃
  • 只能在最终Acceptance截止日之前补缴费用,申请才可恢复,即截止日为首次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12个月。

在对新西兰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后,如申请在任意时间点存在30项或以上的权利要求,则在Aceeptance时需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多重从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视为一项,不会因为有多重从属而额外收取官方费用。

超项费的计算方式:

  • 以审查期间权利要求的最大数量为基准计算
  • 每超过前25项的每5项权利要求,需缴纳 120.00新西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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