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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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9个月内就已授权专利提出异议请求,异议请求需向在慕尼黑、海牙或柏林的EPO提出,并在异议期限前缴纳异议费。EPO的异议庭负责异议程序,由3名具有技术背景的审查员组成,但只能有1名参与过早期授权程序的审查员,且该成员不得担任异议庭的主审。异议程序结束后,要么维持专利授权或修改,要么撤销专利。异议程序中所作出的决定适用于所有指定的缔约国,异议双方均可向EPO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异议请求可使用EPO在线申请(OLF)或在线申请2.0以电子形式提交,异议通知也可以通过传真提交。必须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提交一份书面说明,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只能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

  • 根据Art 52(1), Art 54, Art 55不具有新颖性
  • 根据Art 52(1), Art 56不具有创造性
  • 根据Art 52(1), Art 57不具有工业实用性
  • 根据Art 52(1)和(3)不是发明
  • 根据Art 53不具有专利性
  • 不足够清楚或公开不充分,无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
  • 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了所提交申请的内容

即使欧洲专利在所有指定国已被放弃或失效,也可以提出异议。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随专利一起获得的权利在直至放弃或失效的期间仍然存在,而由这些权利产生的权利要求在该日期之后仍然有效。

异议适用于欧洲专利在其具有效力的所有缔约国。因此原则上,异议必须针对所有指定国家。如果只对部分指定国提出异议,将被视为对所有指定国提出异议。

异议效力在缔约国之间可能有所不同。专利包含针对不同缔约国的不同权利要求。

异议加快程序(Accelerated process of oppositions):如果统一专利法院或缔约国的国家法院正在审理与欧洲专利有关的侵权诉讼,异议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加速处理。该请求可随时提出。异议加快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此外,如果统一专利法院、国家法院或缔约国主管机关通知欧洲专利局,侵权或撤销诉讼正在审理中,欧洲专利局也将加快异议的处理速度。

异议延期:在异议程序中,一般不允许延期,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特殊情况下,才会批准在4个月的正常期限之外的延长期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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