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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知识产权局最近在审查商标申请的做法上作出了重大改变。如果审查员发现新的商标申请与未决商标相同或者有混淆性相似,商标局将推迟其审查决定,直到在先商标收到最终审查结果。
这一做法符合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的规定,即:在先商标须是注册的、广泛使用的或众所周知的,在先商标不能成为驳回商标申请的理由。但此举在现实中给申请人带来了明显的不便。
由于越南商标审查时间明显滞后,普通的商标申请审查时长通常需要2-3年,复杂的商标审查则需要更长时间。这一期限比法律规定的期限要长得多,已经给申请人的实际经营造成了很多的不便。
因此,尽早获知审查结果,即使在先商标处于未决状态,对申请人来说是必要和有益的。这有助于申请人积极主动地制定商业策略,并采取必要行动加快商标注册过程。申请人可采取的措施可以有以下几种:
- 提出异议请求:如申请人不同意商标局下发的审查意见,可提出异议请求,并提交证据供商标局审查员参考。
- 寻求替代方案:如果申请人同意商标局关于商标之间可能混淆的结论,则申请人可寻求其他选择。
- 调整申请:如果引用商标只影响部分已申请的商品/服务,申请人可删除这些商品/服务或提出分案,以迅速获得剩余商品/服务的注册。
- 战略规划:如果没有可行的方案,申请人可利用官方信息调整商业战略,避免在商标注册上浪费时间和资源。
此外,为了等待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而推迟实质审查,可能会导致许多申请延迟的连锁反应,例如申请B等待申请a的结果,申请C等待申请B的结果。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具体引用未注册的在先商标,以主动、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提交多类别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如其中一部分已经确定了明显的风险,则建议申请人提出单独注册,以避免整个类别都被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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