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美国专利商标局
英文: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简称:USPTO
美国发明专利检索:https://patentcenter.uspto.gov/
- 2001年美国启用新的专利文献编号规则,至今仍然延用。USPTO的编码规则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申请号规则都不相同,申请号有2位序列号,代表了不同的申请/请求类型,每一百万号为一个循环期,多年循环编号,即:
- 【2位序列号】+【/】+【6位流水号】
- 01-28用于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再公告专利申请,依法登记的发明请求等
- 29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60/61用于专利临时申请
- 90用于单方再审查请求
- 95用于双方再审查请求
- 【2位序列号】+【/】+【6位流水号】
提交语言:英语 | |
巴黎公约途径 | PCT途径 |
必要文件:
|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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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如有)
| 附加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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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
USPTO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审自动开始,申请人无需单独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有义务通过信息公开声明披露 (IDS) 对发明可专利性有影响信息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技术、出版物、销售记录等。此义务延续至公告专利授权或撤回专利申请。如果未能披露重要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可能将无法实施相关专利。
- 如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或第一次审查意见下达前提交IDS,则无需缴纳官方费用。
- 如果IDS中引用的信息在提交IDS三个月前的外国专利申请中出现,或者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表在三个月前完成发明,则须缴纳额外官费
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由不同的技术中心(TC)负责,每个技术中心负责指定的技术领域。每个技术中心由小组主任领导,配备审查员和辅助人员。
审查员负责最能对发明进行广泛和特定主题领域的检索,审查并决定是否可以授权。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实用性、双重专利、非法定双重专利),检索,范围包括美国专利、专利申请出版物、外国专利文件和所有现有技术文献。以了解发明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规要求和实践规则。
USPTO将就专利性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其中说明理由。申请人需在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以解决审查意见书中指出的缺陷。
申请人也可考虑与审查员进行会晤,以求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授权并缩短专利审查时间。
在申请人答复第1次审查意见后,如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仍不能满足授权条件,将发出第2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也就是Final OA。答复Final OA可对审查员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但与OA1相比,限制更多。
申请人在Final OA后有多种选择以继续专利申请,如提出继续申请RCE,或向PTAB提出复审等。
如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中包含了多项发明,申请人可在缴纳专利授权费前就多项发明主题提出分案申请,或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
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 简称IDS,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又独特的制度,具体是指: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1.56款规定,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义务诚实地以IDS形式告知美国专利局审查员,在美国专利申请前及申请期间,其所知道的与该美国发明申请有关的重要信息,以协助美国专利局审查员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技术、出版物、销售记录等。此义务延续至公告专利授权或撤回专利申请。如果未能披露重要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可能将无法实施相关专利。
- IDS提交主体:美国37 C.F.R. § 1.56中规定与专利申请的递交和审查相关的每个人,都负有向USPTO提供其已知的、与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所有信息的义务,即提交IDS的义务。具体包括:
- 专利申请中署名的每一个发明人
- 准备或处理专利申请的每一个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师
- 实质性参与专利申请的准备或审查,并且与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或有义务受让该专利申请的任何人有关联的所有人
- IDS的提交文件:根据MPEP[2]的相关规定,需要递交的IDS文件至少应包括:
- (a) 相关外国申请中引用的现有技术 (Prior Art Cited in Related Foreign Applications)
- (b) 在审美国专利申请的有关信息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or From Copending United States Patent Applications)
- (c) 来自相关诉讼和/或审判程序的信息 (Information From Related Litigation)
- (d) 与从专利中复制的权利要求有关的信息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Claims Copied From a Patent)
- 在专利申请实践中,需要向USPTO提交的IDS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a) 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同族申请在撰写和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现有技术,例如,美国母案、分案、继续案、部分继续案,以及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族申请(包括国内申请人熟悉的中国优先权申请、PCT申请,欧洲申请、日本申请、韩国申请等),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引用的对比文件,申请人提交给专利局的对比文件,以及在申请文件(如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对比文件。
- (b) 虽然优先权不同但属于技术相关的申请、及其同族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现有技术,例如,同一专利布局中的系列案申请、以及该系列案申请的同族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引用的对比文件,申请人提交给专利局的对比文件,以及在申请文件(如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对比文件;
- (c) 在审美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尤其是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对比文件;
- (d) 在相关诉讼和/或审判程序中产生的现有技术,例如提交到法院或专利局的对比文件;
- (e) 其他,例如发明人发表的文章,技术交底书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发明人、专利代理人和其他检索单位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申请人的相似产品,美国审查员认为可能导致重复授权的美国对应申请。如果存在从其他专利中复制权利要求的情形,还需要指出复制的权利要求的来源专利和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
- 对于非英文的现有技术,如果不提供英译文,美国审查员通常不予考虑,因此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英译文。英译文的形式,例如可以包括:英文同族申请(如果有);英文的全文翻译(可以是机器翻译);相关部分的英文译文(多用于非专利文献,也可以是机器翻译);英文摘要。
- (f) PTO/SB/08表格:需要列出已得知的全部相关专利信息(包括美国专利和非美国专利)、相关的非专利文献的信息.
- (g) 声明书:申请人用于向USPTO陈述相关信息,如披露文件自申请人获知之日起是否超过3个月等;
- IDS提交时机:在美国专利申请与授权程序中,可在不同阶段递交IDS:
- (a) 阶段A:自美国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或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3个月内,或者是第一次审查意见(Non-Final)下发之前,或在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后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前,此阶段提交IDS,不需要缴纳任何官费,也不需提交任何声明。
- (b) 阶段B: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Non-final OA)下发后到,但仍在终审(Final-OA)、授权通知或任何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之前。如果能够提交符合37 C.F.R. § 1.97[1]规定的声明,且披露文献在发文日起3个月内,则无需缴纳官费,但需要提交声明;如果披露文献超出发文日3个月,则需要缴纳IDS官费。
- 符合37 C.F.R. § 1.97规定的声明可以是以下两种声明中的任一种:
- 本次IDS中所包含的每一条信息,是在提交本次IDS前3个月内,在同族国外专利申请过程中被外国专利局的通知书首次引用的;或
- 本次IDS中所包含的信息,均未在同族国外专利申请过程中被外国专利局的通知书引用,且在经过合理质询后签署声明的人了解,在提交本次IDS前3个月内,§ 1.56(c)中规定的任何人都不知道。
- 考虑到使用声明(2)有潜在的风险,一般建议申请人使用声明(1)。
- (c) 阶段C:终审通知书(Final-OA)、授权通知下发后,或任何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后,但仍在缴纳授权费用前或在缴纳授权费用当日或之前。如果IDS文件属于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关(特别是X类或Y类文件),为保证授权稳定性,建议提交RCE,需要缴纳IDS官费及声明。
- (d) 阶段D:已支付授权费,但尚未获得授权日期。在该阶段若有IDS需要IDS,一般需要提交撤回授权的请求和RCE请求,并需要缴纳撤回授权的官费和RCE官费。这种为提交IDS而重启审查程序的方式不仅成本较高,而且耗时较长。此时需要提交声明、撤回授权请求、QPIDS及RCE请求,并需要缴纳撤回官费、IDS官费及RCE官费。
- 2012年起,USPTO推出了一种更为快捷且低成本的IDS提交途径,即QPIDS(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有条件地取代昂贵且耗时的RCE途径。
- 利用QPIDS提交IDS,虽然仍需要提交撤回授权的请求和RCE请求,且需要缴纳IDS官费,但基于QPIDS提交的RCE是“有条件的”RCE(conditional RCE):如果审查员未发现需要重新审查的IDS文献,有条件的RCE将不会被开启,RCE官费被退回;如果审查员发现确有需要重新审查的IDS文献,则有条件的RCE将会开启,这种情况下会退回除RCE官费之外的官费,如IDS官费。
- 从实务来看,利用QPIDS提交IDS后,UPSTO重启审查程序的情况为少数情况。因此,在缴纳授权费用后、授权公布日前,利用QPIDS提交IDS不失为一个既快捷又节约成本的方式。但是,QPIDS也存在局限性,其仅适用于申请人想要提交的IDS文献满足37 C.F.R. § 1.97规定的时限要求,即,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交符合37 C.F.R. § 1.97规定的声明,则无法利用QPIDS提交IDS。
- (e) 阶段E:在专利授权日之后。通常情况,下发专利证书以后,IDS义务已结束。但如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该提交的关键性IDS资料没有提交,可以考虑通过领证后的补充审查程序来获得IDS提交的机会,不过此时需要缴纳较高的费用。
- 我们可通过表格清楚地看出IDS的文件和时机要求:
IDS提交时机 | IDS声明 | 官费 | |
阶段一 | 美国申请日/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日起3个月内,或第1次审查意见(Non-Final OA)前;或RCE请求后的第1次审查意见前 | 无 | 无 |
阶段二 | 第1次审查意见后,但仍在Final OA、授权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或任何导致专利审查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前 | 有(声明是在首次获悉该IDS资料日起3个月内) | 无 |
有 | 180.00USD(大实体) 90.00USD(小实体) 45.00USD(微实体) | ||
阶段三 | 在Final、授权通知或任何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后,但仍在缴纳授权费前或缴纳授权费当天 | 有 | 180.00USD(大实体) 90.00USD(小实体) 45.00USD(微实体) |
阶段四 | 缴纳授权费后、授权公告日前 | 有 | 3000.00USD(大实体)+RCE官费 |
注意:提出IDS的责任一直持续到专利申请被废弃或是专利领证时为止。即使收到notice of allowance(授权通知书),也并不表示IDS的义务结束了,必须要等缴纳授权费用后,收到issue notification(颁证通知书)才可以。
如由发明人造成披露或披露人的信息来源为发明人;或被上述主体披露后再次发生披露,则专利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12个月内享有新颖性宽限期。
2-3年
- 授权费:申请人应于收到授权决定通知书后 3 个月内缴纳授权登记费。
- 年费:自授权之日起第 3.5年、7.5 年和 11.5 年分别缴纳三次年费,逾期后6个月内可以延期缴纳,但需同时缴纳当年年费的25%为滞纳金。
接受以”非故意“ (unintentional) 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并需缴纳优先权恢复费。
是
否
外观设计申请流程 Design
美国专利商标局
英文: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简称:USPTO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检索:Patent Public Search | USPTO
- 2001年美国启用新的专利文献编号规则,至今仍然延用。USPTO的编码规则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申请号规则都不相同,申请号有2位序列号,代表了不同的申请/请求类型,每一百万号为一个循环期,多年循环编号,即:
- 【2位序列号】+【/】+【6位流水号】
- 01-28用于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再公告专利申请,依法登记的发明请求等
- 29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60/61用于专利临时申请
- 90用于单方再审查请求
- 95用于双方再审查请求
- 【2位序列号】+【/】+【6位流水号】
提交语言:英语 |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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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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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 海牙协定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美国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由体现于或应用于制造品的视觉装饰特征组成。由于外观设计体现在外观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题可能与物品的构造或形状有关,可能与应用于物品的表面装饰有关,也可能与构造和表面装饰的组合有关。当物品的外观设计仅为表面装饰时,该外观设计与应用该外观设计的物品密不可分,不能单独存在。表面装饰必须显示应用于制造品上。
装饰图案可以是整个物品(如花瓶),也可以只是物品的一部分(如杯子的把手),还可以是应用在物品上的装饰。如果外观设计仅针对表面装饰,则必须在图纸中显示其应用于物品上。必须用图形将物品与表面装饰区分开来(例如,用断线表示物品)。此外,如果为此目的使用了折线,则必须在说明书中添加一项声明,解释显示物品的折线不构成权利要求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如果使用不同的技术从图形上将物品与表面装饰物区分开来,也需要类似的声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只包含一项权利要求(37 CFR § 1.153)。
独立和独特的外观设计必须单独申请,因为它们不能由一项权利要求支持。
如果两个或多个物品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外观设计就是独立的。例如,一副眼镜和一个门把手是独立的物品,它们的外观设计必须在不同的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如果外观设计具有不同的形状和外观,即使它们是相关物品,也会被视为不同的外观设计。例如,两个花瓶的外观设计具有不同的表面装饰,形成不同的外观,必须在不同的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
但是,如果单一外观设计概念的修改形式或实施方案在专利上没有区别,则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出。例如,配置差异很小的花瓶可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外观设计概念,这两个实施方案可包含在一件申请中。
根据美国专利法,对图片、印刷品、印模等本身提出的权利要求,如果没有应用于或体现在一件制造品中,则不是适当的法定主题。
如果外观设计的外观纯粹由功能决定(即没有其他设计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则该外观设计缺乏装饰性,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适当主题。
模拟众所周知的或自然出现的物体或人物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法规要求的独创性。
可被视为冒犯任何种族、宗教、性别、民族或国籍的主题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适当主题。
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审自动开始,申请人无需单独提出实审请求。
如由发明人造成披露或披露人的信息来源为发明人;或被上述主体披露后再次发生披露,则专利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12个月内享有新颖性宽限期。
- 授权费:申请人应在收到授权决定通知书后 3个月缴纳授权登记官费
- 年费:无
1-1.5年
否
是
是。如体现同一个设计理念的外观设计之间外形相似,则可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提交组合外观设计。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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