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C+上线:东盟专利审查从“接力式加快”转向“并行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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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PEC+ 项目已于 2026 年 4 月 6 日正式启动。它建立在现有 ASPEC 机制基础上,是东盟范围内针对专利审查协作推出的一项新安排。原有 ASPEC,即 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东盟专利审查合作),本质上是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区域性审查工作共享机制。目前参与的 9 个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ASPEC+ 并非替代原有 ASPEC,而是在其基础上的补充。其核心变化在于,将原先较为依赖前后顺序的加快模式,调整为多局协同的并行审查方式,目标是让申请人在多个东盟国家更快获得对应申请的审查反馈,并提升整体审查效率。

与传统 ASPEC 的关键区别:从顺序模式转向并行模式

传统 ASPEC 采用的是顺序式机制:通常需要第一家东盟知识产权局先出具审查报告,第二家局才据此启动加快审查。也就是说,后续国家的加快往往依赖前序审查结果。

ASPEC+ 的设计则不同。它采用并行模式:申请人可以在选定的多个东盟知识产权局同步提出请求,由这些知识产权局协同开展工作,并在承诺的时间范围内分别出具各自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

这一机制的实际意义在于,多个知识产权局可以在现有技术检索和专利审查过程中共享经验,尽量推动审查结论趋同,提高区域内审查的一致性和参考价值。但这一“趋同”并不意味着结论绑定。各知识产权局仍将依据本国法律和审查实践,独立作出审查决定,不受其他局审查意见当然约束。

ASPEC+的主要价值:更快拿到反馈,也更利于区域布局决策

ASPEC+ 最直接的优势,是让企业在东盟多个目标市场更早获得审查进展信息。根据项目安排,申请人可望在10 - 14 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这一时间预期,对于需要协调区域市场进入、融资安排、产品上市和授权谈判的企业,具有现实意义。

从实务上看,ASPEC+ 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可按市场优先级选择参与国家: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在东盟的商业布局,选择希望纳入 ASPEC+ 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而不是被动接受统一范围。这使得该机制更适合以市场进入顺序、渠道建设和重点国家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布局。
  • 更早掌握多个申请的审查状态:在 10 - 14 个月内收到多个国家的第一次审查意见,能够帮助企业更早判断区域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后续投入重点。这种更早的确定性,往往比单纯“加快授权”更有价值。
  • 有望提升检索和审查质量:由于所选知识产权局之间会开展协作并共享专业能力,理论上,检索和审查结果可能更完整,也更有质量。对于技术方案较复杂、区域竞争较强的申请,这类协同审查尤其值得关注。
  • 有利于统一准备答复策略:如果多个国家给出的审查结果相同或接近,申请人可以同步准备答复材料,减少重复分析和反复修改的成本。这对拥有多国布局需求的企业法务、知识产权团队和外部代理人而言,能显著提高应对效率。
  • 有助于降低东盟制度差异带来的操作复杂度:东盟各国专利制度并未统一,但如果审查标准和审查表达逐步趋于一致,企业在进入东盟市场时面对的制度摩擦会有所下降。ASPEC+ 至少为这种区域协调提供了更现实的工具。

费用安排:项目本身不另收费,但各国通常费用仍需缴纳

目前,ASPEC+ 项目本身不收取额外费用。这意味着申请人不会因为使用该机制而承担专门的项目费用。但这并不表示相关国家的专利程序无成本。申请人仍需向所选择的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缴纳通常适用的检索费和审查费。因此,ASPEC+ 更准确地说是提高审查协同效率的机制,而不是直接降低各国官方费用的减费工具。同时,原有的ASPEC 项目仍可继续使用。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状态、目标国家和时间要求,在 ASPEC 与 ASPEC+ 之间作出选择。

申请 ASPEC+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人如希望使用 ASPEC+,需要提交 ASPEC+ 请求,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 请求必须同步提交给所选择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ASPEC+ 请求必须同时提交至所选择的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并通过各局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递交。这里的“同时提交”是该机制运行的重要前提,体现其并行审查逻辑。
  • ASPEC+ 可用于两类案件:
    • 新提出审查请求的申请;
    • 已经提出审查请求,但尚未收到任何审查意见或审查报告的待审申请。
    •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查阶段,通常就不再适合纳入 ASPEC+ 协同框架。
      • 必须是“对应申请”:ASPEC+ 请求必须针对彼此存在对应关系的申请提出。对应关系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 申请之间相互主张优先权
        • 申请之间共享同一优先权
        • 申请均为同一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的申请
    • 这意味着,ASPEC+ 面向的是同一技术方案在多个东盟国家的平行布局,而不是彼此无关联的独立案件。
  • 权利要求需要相同或足够对应: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必须相同或足够对应。因此,在提交 ASPEC+ 请求时,申请人还必须一并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这是项目能否顺利运转的关键文件,因为各局协同审查的前提,就是不同国家申请之间具有足够的比对基础。
  • 仍需满足各国本地程序要求:ASPEC+ 请求还必须符合所选成员国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国法律设定的本地代理人或送达地址要求。也就是说,ASPEC+ 并未取代各国原有程序性规定,申请人仍需逐国满足本地合规要求。
  • 处理加快与秘书处安排: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 ASPEC 秘书处发送电子邮件,申请加快处理 ASPEC+ 请求。这说明在项目运行层面,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承担了较强的协调角色。
    • 从制度背景看,ASPEC+ 也是由新加坡在担任东盟专利工作组主席期间主导推动的。由此可见,该项目不仅是程序上的改进,也体现了东盟区域专利协作进一步深化的政策方向。

需要特别注意的例外与限制

虽然 ASPEC+ 为东盟多国审查协同提供了便利,但并非所有案件、所有国家都完全开放。申请人需要特别关注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的个别限制。目前明确提到的限制包括:

  •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不接受药品专利申请的 ASPEC+ 请求
  •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不接受分案申请的 ASPEC+ 请求

此外,还应注意,若参与案件数量超过相关知识产权局的可管理水平,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可以暂停 ASPEC+ 项目。这意味着该机制虽然具有制度吸引力,但其实际运行仍可能受到资源容量和行政安排影响,企业在规划时不宜将其视为绝对稳定、无条件可用的通道。

对企业的实际意义:更适合区域化布局,而不只是单案加快

ASPEC+ 的吸引力不只在“加快”本身,而在于它为东盟多国专利布局提供了一个更可预期的协同审查框架。通过在 10 - 14 个月内获得经过协调的审查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企业可以更早形成以下判断:

  • 哪些国家的授权前景较稳定;
  • 哪些权利要求方案更适合在区域内统一推进;
  • 是否需要在个别国家提前调整答复策略或布局重点;
  • 后续专利投入应向哪些市场集中。

对于希望在东盟建立专利组合的企业而言,这种更早的区域反馈,有助于把专利申请动作与市场进入、合作拓展、产品投放和预算安排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当然,ASPEC+ 并不能消除各国法律、审查标准和程序要求之间的差异。各国知识产权局仍保留独立审查判断权,个别限制和项目暂停风险也意味着申请人需要保留替代路径。但相较于完全分散、各自推进的方式,ASPEC+ 至少提供了一条更高效、也更容易统筹的区域协作路径。

结论

ASPEC+ 是东盟专利审查合作机制的一次实质升级。它把传统 ASPEC 的顺序式加快,推进到多局并行协同审查的新阶段。对申请人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在多个东盟国家更快获得审查反馈,并通过更协调的检索和审查过程,提高区域专利布局的可预期性和操作效率。

对于有东盟市场规划的企业,ASPEC+ 值得纳入区域专利战略的评估范围。它未必能统一东盟各国制度,但确实提供了一种更适合真实商业场景的应对方式:在差异仍然存在的前提下,更早获得信息,更快组织答复,更有效配置区域专利资源。

从北京页之码的国际布局经验看,ASPEC+ 的价值在于把东盟多国申请从“分别跟进”转为“协同管理”。对企业而言,这不仅有助于缩短审查反馈周期,也有利于尽早统一权利要求策略,降低区域布局中的重复投入和决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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